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概念以来,如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快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相关文献回顾 疏理近几年来国内外有关家庭农场的研究文献,学者们主要聚焦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家庭农场的内涵及特征。家庭农场这一概念源于美国,美国学者USDA(1998)明确指出,“家庭农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有足够的收入支付农场运营;生产一定数量可出售的农产品等。至今我国对家庭农场还缺乏清晰的定义,尽管国内许多学者说法不一,但主流观点认同“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结合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显著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等四方面(蒋辉,2008)。从交易费用视角来看,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主要体现在交易方式契约化、委托代理成本低、不确定性较强、要素市场交易费用高等四方面。[2]二是家庭农场的制度变迁。许经勇引用马克思的《资本论》观点论述了从家庭均田承包到家庭农场的演变,强调要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要形式。[3]伍开群运用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对家庭农场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家庭农场较之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的比较制度优势。[4]李彬等回顾了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农业组织的发展历程和变迁轨迹,预示其未来家庭农场是发展趋势等。[5]三是家庭农场发展的路径选择。Alfons Balmaun认为,家庭农场发展过程存在着路径依赖和结构变迁。[6]黄延廷(2010)指出家庭农场总是朝着能发挥其优势的方向发展。罗必良认为,一个组织在发展中总是倾向于朝着更加节省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以求其边际均衡方向发展。[7]威廉姆森(2005)强调节省交易成本才是引起企业规模、结构和经营形式等变化的根本原因。于涛等(2012)指出,产业组织模式变迁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是其自发演化的结果。由于各地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差异,组织演化也表现出时空差异,等等。四是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岳正华(2013)、郑风田(2013)、王光全(2013)、郑植(2013)等学者,针对当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经营规模扩大难、信贷融资参险难、直补政策倾斜难、求助社会服务难、生产经营水平提高难等共性问题,分别从改革农地产权制度、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保险业、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职业化农民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与措施。[8][9]五是中外家庭农场发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滕明雨(2013)、楚国良(2013)、蔡慧敏(2013)、朱学新(2013)、王洪清(2013)等学者分别就中、日、韩和美、法、日等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清晰的农业发展思路和政府引导、适宜的土地制度、完备的农业法制建设、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是发达国家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途径。这些政策建议对于推进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成果虽然比较丰富,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在研究内容上,大多学者聚焦在我国家庭农场特征、演变、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和中外比较及经验借鉴上,且观点大同小异、论述浅泛,缺乏一定理论深度和学术性。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多以就事论事和定性分析为主,欠缺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等多种方法来探讨内生与外生诸多因素对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的影响,导致研究结论缺乏科学性和说服力。在此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现代发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家庭农场的历史变迁、形成机理进行深入剖析并举例说明,同时还对其经营绩效评价进行探讨,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的规律性和把握其绩效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家庭经营制度变迁与家庭农场演进 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经营制度,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承。不论是封建社会的君田制,还是半封建时代的庄园(地主)制;不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小农户经营制,还是改革开放时期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及其“升级版”的家庭农场,这种家庭经营方式在我国农村已经延续几千年。追溯这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起源,可说是在封建社会经济繁荣鼎盛的宋朝时代就基本形成。随着新民主主义时期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进,这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使得家庭经营制逐渐消失,直到20余年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得以重生。如果说解放初期农业合作化兴起是新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分水岭,那么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经营制(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再次崛起,可说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里程碑。为什么家庭经营制能成为主导我国的农业经营制度呢?原因在于较高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难以避免合作化、公社化弊端所带来的农业生产低效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把农户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经营主体,使这一传统意义的家庭经营制度演变成有别于发达国家的中式家庭联产承包制。[10]这种诱致性制度创新焕发出家庭经营的生存活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释放出巨大的制度优越性,促进了新时期农业的快速发展。尽管这种制度改革曾因路径依赖性的影响一度引发人们的疑虑与担忧,但实践证明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是适合这一历史时期的农业生产方式创新,符合广大农民意愿,最终使得这种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法定下来并延续至今。 家庭联产承包制尽管释放过巨大的制度优越性,但因其存在农地细碎化、生产粗放型、经营兼业化的制度缺陷,使小农经济难以与现代国际化大市场对接,必须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和提高农业经营规模,这为家庭农场的形成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务院先后在山东平度、贵州湄潭、广东南海、江苏无锡、浙江温州等地分别进行了“两田制”、股份合作制、“规模经营”以及中西部地区“四荒”使用权拍卖试点,直到90年代初期就有一些地区种田能手通过承包、代耕、托管和租赁土地等多种形式,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初步具备了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形成了现代家庭农场的雏形。但因这一时期家庭经营制度变迁与其环境并不相容,导致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步履维艰。进入21世纪以来,2003年浙江宁波农村率先出现一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这些种养业经营大户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后获得法律保护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形成了我国最早的家庭农场模式。随后,上海松江、安徽郎溪、湖北武汉、江苏无锡、山东济南等地在当地政府扶持下,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并迅速遍及全国各地。据农业部门统计,近10年来全国共有符合国家统计条件的家庭农场87.8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0.117亿公顷,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有41.1万个,占46.7%;从事养殖业的有39.9万个,占45.5%;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达1620多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为18.5万元。[11]由此可见,家庭农场的演进和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制度效率,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初显其强大生命力。实践表明,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适合中国国情、顺应民心,具有广泛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