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度规模:家庭农场的重要特征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成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具有同等重要位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说在农业部指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6 600多个家庭农场。其中,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安徽郎溪和浙江宁波作为家庭农场发展的成功模式得到积极推介。 那么作为另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其核心特征是什么呢?农业部给出的解释是,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3年9月1日以答记者问的形式指出,中国也需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但中国的家庭农场要强调适度规模,不可能搞到美国、阿根廷、巴西那么大的规模。可见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应该成为认识家庭农场的关键,即以家庭为单位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它区别于传统小农和雇工制农业资本企业的重要特征。与传统小农相比,家庭农场强调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与雇工制农业资本企业相比,家庭农场强调家庭成员共同经营并以农业收入(特别是生产环节)为主要来源。 同样学术界也基本达成共识:适度规模应该是家庭农场最重要的特征。甚至有些学者还根据地方实践经验或数学模型估算出家庭农场的具体规模。朱启臻认为家庭农场第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一定规模,以区别于小农户[1]。袁赛男认为,从经营规模来看,家庭农场是介于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经营规模之间的一种“适度规模”。雇工制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一般从几十公顷到几百公顷乃至上万公顷不等,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是以不超过夫妻二人或一个家庭2~3个劳动力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标准。“度”这个特征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所在。[2]高强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显著特征。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3]董亚珍基于国外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经验指出,土地规模经营并非规模越大越好,在法国,中小型家庭农场占比重最大,优势更为明显。[4]顾海英结合松江农场发展经验指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个特征其实是与“家庭经营”特征相对应的,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就会出现不经济而难以提高效益,甚至会转化为雇工制农业资本企业。[5]党国英认为,现代化规模农业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结合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切实可行的。[6]罗艳和王青指出,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符合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要求。[7]陈令民援引美国《纽约时报》报道,“由农场主及家人,至多再加一名工人经营的农场,是最有效率的农业生产单位,这是一条规律。在世界各地进行了无数次的研究,其结果都是支持这条规律的。”进而指出,家庭农场本质上是家庭经营与适度规模的结合。[8]朱立志在安徽郎溪调研后指出,家庭农场规模的确定不能仅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去追求“大规模”,而必须坚持适度规模。[9]高帆指出,中国语境中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化经营主要是相对于此前分散化、零碎化的小农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横向比较中发达经济体的大农场模式而言的。[10]万宝瑞在《家庭农场土地适度经营规模探索》一文开篇便指出“实践证明,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应当适度,过大过小都不好。”如果规模过大,容易导致粗放经营,如果规模过小,会导致“放空”生产能力。[11] 虽然政策界和学术界大都认可家庭农场必须坚持适度规模原则,但是他们所估算的这一适度规模却又千差万别、莫衷一是。21世纪初,著名历史学者和农村学者黄宗智就指出,“中国的农场规模不可能达到美国式的劳均60公顷的农场,而将长时期徘徊于0.67到1.33公顷的小家庭农场的规模。”[12]朱启臻指出,山东栖霞果农,一对夫妇全部精力都用在果园上,最多只能经营0.33公顷规模,每年纯收入4万多元,可以注册为家庭农场;黑龙江的农民开着拖拉机,每个劳动力可以种20多公顷粮食,一户如果有3个劳动力,这个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达到千亩。[1]袁赛男认为,北方一季种植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为8公顷,南方两季种植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为4公顷。[2]农业部“中国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问题”课题组认为,从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双重标准进行衡量,在北方单季地区,家庭经营的适度规模应在6.67公顷左右;在南方两季地区,则为3.33公顷左右。[13]顾海英从现有生产力和各类农事生产状况考虑后指出,在南方地区,生产粮食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可在10~15公顷;生产蔬菜的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可在1公顷;园艺场经营面积可在10~15公顷为宜。[5]张绪科指出,发展6.67公顷左右规模的家庭农场,与小规模经营和大规模经营相比,具有成本小、风险小、土地流转难度小、经济效益高、生态效益高、产量高等特点,便于政府管理,是加快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最合适的“度”、最适合的经营方式。[14]党国英提出,我国平原地区耕作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一般不宜超过20公顷,蔬菜规模不宜超过2公顷。[6]陈令民认为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一般以1.33~2公顷为宜。[8]万宝瑞通过对东北地区地多人少和地少人多两类地区196个家庭农场的调查,提出了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六个类型:(1)地多人少地区。①全盘机械化,133.33~200公顷。②主要作业实现机械化,一部分作业靠人力畜力,20~33.33公顷。③以畜力作业为主,机马牛相结合,10公顷。(2)地少人多地区。①人工插秧,人工收获,1.33~2公顷。②机器插秧,人工收获,3.33公顷。③实现全盘机械化,包括整地、插秧、收获和脱粒等各个环节,16.67~20公顷。[11] 从全国各地实践来看,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不一。2013年3月,农业部首次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开展了统计调查。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到13.35公顷,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0.5公顷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3.33公顷以下的有48.42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3.33~6.67公顷的有18.98万个,占21.6%;6.67~33.33公顷的有17.07万个,占19.5%;33.33~66.67公顷的有1.58万个,占1.8%;66.67公顷以上的有1.65万个,占1.9%。即使在同一地区,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也不能够保持一致,而且会发生变动。比如笔者调查的上海松江地区,同一个镇的不同村庄和不同年份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都表现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