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一词提出已经9年,它逐渐从一个框架性的理念上升为一项广泛认同的金融发展战略。周小川将普惠金融(包容性金融)定义为:“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①普惠金融实际上就是让所有老百姓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②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接连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金融机构和市场为中小企业以及低收入人群提供融资便利。然而,在现行的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框架下,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那么,一个合理的普惠金融体系应该起到哪些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结构存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在搭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普惠金融框架时应将重点放在哪里? 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普惠金融主要任务是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通过信贷资金的再配置活动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Aghion、Howitt和Mayer-Foulkes(2005)认为,一个稳定且有效的金融体系通过资源的再分配将资金配置到生产率更高的行业和项目当中,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增加就业机会并有利于减少贫困,从而带动经济增长。Malesky和Taussig(2009)认为,大型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多数信贷资金配置到和银行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当中,不但造成了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而且使得其他企业只能从非正规信贷途径获得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加大了融资风险。因此,实体经济的进一步稳定增长需要金融体系向规模更小的微型企业、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和收入水平较低民众的纵向延伸。在我国,现有的外源融资渠道尚不能满足上述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杜晓山(2006)认为,我国建立普惠金融体系至少要面对以下三个方面的挑战:首先,如何为大规模群体的金融需求扩展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规模);其次,如何不断地拓深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群体(深度);最后,如何降低客户群体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双方的成本(成本—效益比)。其实,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和农村地区一直都难以直接从商业银行及资本市场进行外部融资,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发展迅速。梁冰(2005)认为正规金融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行为始终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因。朱孟楠等(2012)认为在我国间接融资比例仍然较高、利率仍未完全市场化、同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影子银行体系已成为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周立和周向阳(2009)认为,虽然政府针对农村融资难题出台了一批又一批的政策,推出了一个又一个以“支农”名义成立的金融组织,也给出了前所未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农村资金短缺却依然照旧。普通农户想得到最基本的“存、放、汇”金融服务,也近乎无路。另外,中小企业在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所获得的信贷资金成本较高。李建军和胡凤云(2013)认为,影子信贷市场的平均融资成本为18.28%,综合平均融资成本为13.21%,企业融资成本比较高。张英和雷牧君(2013)认为较高的融资成本会导致企业不得不从事高风险业务或原行业,造成企业还款困难和违约风险,最终进入恶性循环。从外围宏观环境来讲,监管机制的缺失会出现套利行为并加大影子银行和民间金融的信贷风险。敬志红和陈秋红(2013)认为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现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出现“监管套利行为”。 现有文献从某一特定角度出发,研究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不足,将研究重点集中于中小企业乃至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以及农村地区的融资难问题。虽然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解决都是发展普惠金融体系的重点,但仍需从宏观层面把握如何将不同角度和层面的问题进行有机组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普惠金融框架。本文首先分析了现行三元金融结构与普惠金融理念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客户需求、微观及宏观层面提出了建立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整体框架。 二、中国三元金融结构体系不具备完全意义的普惠性 按照资金需求的不同主体及融资活动的普及程度,我们认为目前的金融体系可以分为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为主体、影子银行体系为补充以及传统民间金融为有机组成的三元金融结构。三元金融结构虽然为广大资金需求者提供着差异化的服务,但仍不能满足不同各类主体的融资需求。周小川(2013)提出普惠金融的理念应满足以下四个目标:一是家庭和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较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开户、存款、支付、信贷、保险等;二是金融机构稳健,要求内控严密、接受市场监督以及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增强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个新的疑问,我国三元金融结构与普惠金融的理念是否一致?我们认为目前的金融体系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普惠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服务及其产品面对的融资主体缺乏普惠性 普惠金融要求融资主体在获得金融服务及其产品方面具有平等性与一致性,不应根据企业大小和收入高低等因素有所区别。然而,我国三元金融体系在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差异:目前,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仍仅能满足大中型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商业银行属于储蓄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大多不是自有资金,在发放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在此基础上,受到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风险控制以及网点覆盖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供给对象仍集中于那些发展较为成熟的国企和前景良好、信息披露完整的大中型企业。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初具规模,逐步建立起了以大型成熟企业为主的主板市场、扶持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为未达上市条件小微企业服务的三板市场和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四板市场。截至2014年3月,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达到了2537家,总市值为23.67万亿元,流通市值为19.7万亿元。③多层次资本市场原本可以满足资金供求双方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降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却有一些“走形”。上市门槛高、上市条件差别细微使我国资本市场对于大量创业中的小微企业来说,还是可望而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