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水资源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具有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特性,同时,水市场也具有一定自然垄断经营性质,水利还是重要的公用事业,水资源价格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然而,水资源供给又存在水务市场、水权交易市场等,需要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深化垄断行业改革。供给价格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又要保障基本民生用水需求,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政府水价管理,丰富价格调控手段。在现有水资源管理分散而水资源配置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对供水价格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政府水价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一、供水价格体系的内涵 供水价格体系是指水资源价值间的结构关系,具体表现为水资源价值间的比价和差价关系,以及与供水价格体系有密切关系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及其管理体制。同类水资源价格间的关系是差价关系,不同类水资源价格间的关系是比价关系。① 水资源价值间的比价关系是指不同水源供水价格现状及其比价关系,具体表现为:常规水源(地下水、地表水)和非常规水源(再生水、海水淡化、调水工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本文侧重研究常规水源中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价格间的比价关系、城市再生水与自来水供水价格间的比价关系。 水资源价值间的差价关系是指同一质量的水由于用途、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价格,或同一数量的水因质量不同而形成的不同价格,具体表现为用户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质量差价等,各类差价还可以细分,如地区差价可以划分为不同城市间差价、不同区域间差价、城乡差价等。本文重点研究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与非农业供水价格间的比价关系,城市居民、非居民与特种行业用水间的供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城市居民阶梯水价间的比价关系,非居民超额累进加价的差价关系,不同省区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关系。 科学合理的供水价格体系的形成及动态调整与供水价格管理体制机制密切相关,本文分析中还涉及研究水资源配置格局日益复杂背景下供水价格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完善全国供水价格体系的目的是要在价格总水平确定的前提下,研究供水价格内部结构,通过确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内部结构,进一步改进政府定价方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改善政府价格管理,完善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整的节约用水、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和环境保护效应。 二、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现状 本文根据调查数据②,对不同水源、不同用户、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价值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以及不同供水环节在终端水价中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 (一)水资源价值间的比价关系 1、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价格间的比价关系 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价格的比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两者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比较。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二层次是扣除污水处理费后的地表水水价与地下水水资源费进行比较。由于大多数地下水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不需要制水,地表水需要制水才能进入使用环节。从理论上来看,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水资源费应大于扣除污水处理费后的地表水水价。 (1)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比较。从目前实践来看,我国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普遍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居民用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地表水的3倍左右,非居民为2.5倍左右,特种行业为4.5倍左右。 (2)扣除污染处理费后的地表水水价与地下水水资源费比较。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居民、工业、城市供水和特种用水地表水水价都高于地下水水资源费。全国居民地下水水资源费仅天津市高于地表水水价0.5元/
,其余都低于居民地表水水价,平均差距约为1.3元/
。工业地表水水价采用非居民用水地表水水价,平均值为2.77元/
,约为工业地下水水资源费的4倍。城市供水企业地表水水价采用非居民用水地表水水价,平均值为2.77元/
,约为城市供水企业地下水水资源费的7.49倍。特种用水地表水水价均明显高于特种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山西省的价格差最大(特种用水地表水水价比地下水水资源费高41元/
),倍比关系最明显的是河北省(特种用水地表水水价为地下水水资源费的2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