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所得税改革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如下特点:位于收入分配最顶端的相对较高的边际税率(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较高的基本免征额(意味着绝大多数受雇人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级宽。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较低,个人所得税在消除收入不平等方面未能发挥重要作用。这一情况与全球趋势有着显著的区别。在多数经合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都是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以及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见图2)。 图2显示了经合组织国家和中国的税收、福利制度在减少收入不平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其衡量标准是以等值化家庭市场收入为基础计算的税收和福利前基尼系数以及税收和福利后基尼系数。中国的税前基尼系数很高,但许多经合组织国家的系数更高。但是,经合组织国家的税收和福利制度减轻了收入不平等,中国的税收和福利制度几乎对收入分配没有影响,在减少收入不平等方面也几无效果。
图2 中国及经合组织成员国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所发挥的作用 注:经合组织国家为21世纪前十年后期的数据、中国为21世纪前十年中期的数据。中国的数据引自Krever,Richard and Hui Zhang(2011)。根据经合组织的最新数据,中国21世纪前十年后期的税后基尼系数比表中的21世纪前十年中期的数据有轻微降低(从0.443降至0.41)。 数据来源:经合组织收入不平等数据库。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工薪所得税税率表:中国和经合组织国家的对比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虽然允许平均计算),而经合组织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则按年计征。 2010年,受雇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补贴和其他与雇佣相关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由9个税级组成,税率为5%~45%。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0元的,按最高税率征收。自2011年9月1日起,9个税级减为7个税级,税率也调整为3%~45%。2011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高于经合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平均值(41.5%)。但是,就平均情况而言,经合组织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适用于相当于平均工资3.2倍的工资总收入,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则适用于超过800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这一金额约为平均工资的32倍。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级的减少与经合组织国家出现的趋势相符(OECD,2012a)。20世纪80年代初,经合组织国家的税级通常为十级甚至更多。80年代的十年中,税级数目显著减少。就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情况而言,1981年的个人所得税税级有14个,1990年减为6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税级平均数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的前十年中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近十年来,税级数的减少常常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最高法定税率的降低;到2010年,税级平均数为5个。无论是经合组织国家还是中国,似乎税级数的改变本身并不是一个政策目标(也有个别例外),而是一种减轻(或增加)税收负担的手段,特别是对经合组织国家的高收入人群和中国的低收入人群而言。近年来,一些国家还引入了新的税级作为财政整合举措的一部分,这一般也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最高法定税率的升高。 所有经合组织国家都通过基本免征额、基本抵免或是零税率税级之类的规定对纳税人的部分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标准免征额,并从2010年的每月2 000元,提高至现在的每月3 500元。外籍人员的免征额则为4 800元。中国免征额占平均工资收入的比重明显要高于经合组织国家(但经合组织国家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扣除项目,中国则没有)。 中国税法中没有基于家庭的常规性税收减免(tax reliefs,例如抚养的配偶和/或子女)(OECD,2012c),这与许多经合组织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中国却提供一些非常规的税收宽免(tax allowance)措施,允许发生某些支出之后即可申请,其中包括员工住房支出,一年两次的探亲费、搬迁费,但仅限于外籍个人,并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需要指出的是,许多经合组织国家已经不再采用税收宽免的做法,而是改用税收抵免(tax credit)方法,这是因为宽免的价值随纳税人边际税率的升高而增加,而税收抵免的价值则不受收入影响。有意思的是,境内外籍雇员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须有相应发票)。雇主作为实物福利发放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也没有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这类税收减免在经合组织国家虽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近几年却被经合组织作为促进技能培养的手段而加以推荐(OECD,2012b)。 与中国情况不同的是,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中有13个国家同时征收中央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这些国家包括加拿大、意大利、日本、韩国、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和美国。这些国家多数按单一税率征收地方个人所得税,或将地方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个人所得税的附加税加以征收,个别国家如加拿大、西班牙和瑞士则按累进税率征收地方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