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是政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贯穿于行政实践的整个过程,有政府必有行政决策。所谓行政决策就是行政决策主体基于解决特定公共问题的需要,对决策方案或内容所做的权衡、选择和决断的过程。而行政决策体制就是保障和实现行政决策优良性的具体机制,是行政决策主体、步骤、内容、结构、资源等多维关系的统一体。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进行行政决策体制改革,就是立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完善决策权”之目的。诚然,行政决策体制改革不是朝夕之功,需要审慎对待。 一、行政决策体制改革何以必要 1.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实践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的成就举世公认,但不可否认,发展过程中出现和积聚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小觑,这些具体的问题包括贫富差距过大问题、看病难就医难问题、三农问题,等等。当然,这一切问题的终极归因都是以调整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内容的。当前,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主要目的就是如何调动和发挥市场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主导作用。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主要作用就是提供服务、框定政策、搭建平台、制定标准。也就是说,政府要注重最大限度的简政放权,实现政府—市场的互动,使二者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有效协同、相互促进。诚然,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和权限都发生了变化,行政决策理所当然要体现这种变动性和动态性。不可否认,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对于行政活动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决策一旦失误,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呈现了多样性的变化,诸如利益格局更为复杂、决策风险上升、决策后果更具有不确定性。为了更好地进行决策,必须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此,行政决策主体必须充分考量社会多元主体利益,注重沟通与协商,保障决策过程的程序性。也就是说,决策应更多地着眼于市场的需求和维护、保障、发展市场的需要,“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定位主要来自于弥补市场的缺陷,来自于社会和公众的需求,政府的行政决策体制也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适时做出调整。”[1] 2.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引领。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直接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把企业精神引入到行政管理实践中,注重顾客导向下的市场竞争和美好结果的实现。也就是说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要促进竞争的进一步发展,“不是政府管理人员在竞相出价中选择服务提供者,而是它让公民选择服务提供者。它为顾客建立后果负责机制。”[2]152在具体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注重决策和执行的有效划分,即把掌舵和划桨区分开,因为,行政决策实践一再昭示这样一个事实:“多掌舵少划桨的政府,却明明是力量更加强大的政府。说到底,那些为航船掌舵的人对目的地影响的力量远比那些划桨的人要大得多。”[2]7-8西方诸多国家30多年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论是在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层面,还是民众对政府满意度层面,都维持在一个较好的水平。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此,有必要重视民众的感受、强调公共服务的质量或结果。在具体的行政活动中政府应摆正角色,明晰自身权限。就行政决策活动而言,主要就是要注重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命题的决断与选择,诸如社会保障问题、医疗卫生问题、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就业问题、城乡一体化问题等。 3.时代环境的变化对行政决策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化对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任何一个信息都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散播开来,信息的分散性、聚集性、即时性使得涉关行政决策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时需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甄别与审察,这一方面考验着信息收集者对行政决策信息流的控制质量,同时也对行政决策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民主化对行政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政策决策的顶层设计而言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并辅以必要的措施和机制,诸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内容。 二、行政决策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 1.行政决策权的边界过于模糊。从我国目前的行政决策状况看,行政决策程序的随意性过大,替代性决策和盲目性决策同时存在。行政决策主体往往忽视市场机制的作用,越位决策现象还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层面表现尤为突出。具体而言,就是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程序正义缺失,发现问题、解决预期、深入调查、充分考量与论证、制订方案、执行跟踪、反馈完善等决策环节缺少规范严格的逻辑,决策过程中裁量过多,“长官意志”和“拍脑袋”决策十分频仍。“一些地方往往是在缺乏准确全面信息、没有经过专家咨询和论证的情况下,由领导者个人拍板或者通过所谓的‘办公会议’敲定,主观随意性大,屡屡出现主观决策、草率决策、重复决策、错误决策的情况”[3]。结合当前的行政实践,尤其是在民众诉求不断增长的状况下,在行政决策中必须能够拨繁就简,政府应放手那些管也管不了、管也管不好的事项。另外,伴随民众利益诉求的不断觉醒和民众参与意识的提高,我国的行政决策参与机制略显疲态,在一些涉关民生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民众的发言权、参与权、监督权还非常有限,诸如一些地方政府的水价听证会演变成一场场变相涨价的闹剧,决策听证程序流于形式。令人费解的是,立足听证而建立起来的沟通渠道不但没有增强理解和信任,而且弱化了正当逻辑和程序的推进,政府形象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使民众产生反感和抵触情绪。 2.行政决策责任机制尚不健全。行政决策属于一种狭义的行政权力,与之对应的就是行政决策责任问题。所谓的行政决策责任就是“行政决策主体在行政决策领域中的责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行政决策责任就是指行政决策主体的分内应做之事以及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制裁”[4]。在我国,对行政决策后果不追责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一些涉关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项目上还没有建立起来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权力与抉择责任相关性对应不足:决策一旦成功,往往可以成为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置换为升迁的重要凭借和资本;决策失败,往往被一笔带过,甚至会生成选择性遗忘而不再被提起。这也使得一些地方决策项目只见开花,未见结果,强调决策过程中的权力,忽视对权力的限制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