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统的角度看,认为税制结构一般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即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的税制结构。①宏观税制结构是指税系结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由多个税种组成的税收体系中各个税系的配置和主体税种选择。比如,按照税收负担是否容易转嫁可以分为直接税系和间接税系。中观层次的税制结构是指税种结构及每个税系内部的税种组成与搭配,即某个税系内部有哪些税种以及各个税种的主次搭配。我国的间接税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9个税种,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间接税的主体税种;直接税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等9个税种,其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的主体税种。微观层次的税制结构是税种要素结构,即每个税种内部的税制要素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税制结构一般是指宏观税制结构。 一国的税制结构选择受特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一般以间接税为主,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一般以直接税为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虽经不断优化,但总体上还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较低。以2012年为例,我国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4%,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6%,税制结构严重失衡。②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调控有两大目标:公平与效率。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中,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有助于税收效率目标的实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有利于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制约了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既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也不利于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③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调控总目标。在税收调控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明确提出要“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在税制优化方面,《决议》进一步提出了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改革路线图。由此可见,未来的税制改革应更加注重以公平为导向的税制结构优化。 本文以我国城镇居民为研究对象,利用居民收入、消费支出数据,通过对我国税收分配效应、累进性、平均税率等指标的测算、分解与分析,对我国整体税制及主要税种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计量和评价,力求为我国今后税制结构的优化与改革提供科学、量化的参考依据。 二、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一)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计算模型 本文采用Musgrave & Thin(1949)提出的MT指数来衡量收入分配效应,MT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MT=G-
(1) 公式(1)中,G为税前收入基尼系数,
为税后收入基尼系数。如果G大于
,即MT指数大于0,说明税收降低了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MT指数数值越大,税收降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效果也就越显著。相反,如果
大于G,即MT指数小于0,说明税收扩大了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如果G等于
,即MT指数等于0,说明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无影响。 (二)税收累进性计算模型 税收累进性是影响税收再分配效应的重要因素。本文采用Kakwani(1977)提出的K指数衡量税收的累进性,K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K=T-G (2) 公式(2)中,G为税前收入基尼系数,T为税负集中率。税负集中率是衡量税收负担在不同收入群体间分布的指标。显然,K指数反映了税收负担偏离比例税率的程度。如果K指数大于0,说明高收入群体负担的税收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高于其收入在收入总额中的比重,即税收是累进的;如果K指数小于0,则说明税收是累退的;如果K指数等于0,则说明税收表现为比例税,税收对收入公平分配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