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伊春为试点的国有林权改革已完成8万公顷林地的内部流转,实现了国有林权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但国有林权改革绩效只能说明国有林权改革的当前效果,作为试点除应实现目标绩效外,还应肩负作为试点进行的使命,即分析改革具不具有扩面及进行推广的可能性,因而需要进一步分析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发展能力。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能力关系到林权改革的“生存性与持续性”,而且这种发展能力也是一种可建设的能力[1],是衡量国有林权改革未来发展质量的重要依据,为国有林权改革的深化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因而在当前国有林权改革发展不明朗时,应加强对国有林权改革未来发展的判断,明晰国有林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 一、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性内涵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是指国有林权改革的存续与发展,即这种改革方式目前所取得的经营效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维持与增长的可能性。简言之就是“林业职工承包”的这种改革方式能否进行下去。作为试点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性应体现为改革可不可以扩大,具不具有普遍性,值不值得推广,即这种改革的“生存—发展”能力,这种能力决定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与发展。 (一)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性 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性是指职工个人或以职工联合的某种形式形成的国有林经营形式,随着时间推移在“量”和“质”上逐渐成熟、完善的过程。 国有林权改革自身成长的潜力是国有林权持续的核心,它决定着改革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资源条件及其配置状况,它以自身成长的状况昭示改革设定的效果,它是林权改革的样本、标本,对国有林权改革能否持续具有决定性作用。 国有林权改革是否成长则表现为国有林权改革的具体经营效果。将经营效果作为国有林权成长的基本依据,其理由显而易见。改革方式的选择应该以效益为取向,因为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某种方式的变化获取改革效益,所以改革方式的选择必然要服务于效益目标[2]。具体来说,国有林权改革对职工而言,如果通过经营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收益,承包职工就会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从物质、资本上保障国有林权改革的正常运转;对企业而言,通过改革减轻债务负担、职工就业压力,企业就会更积极地促进其完善;对国家而言,在改革实现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国有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保持了良好的发展状态,国家就会扶持改革。 当然,任何一项事物的成长都需要一个过程,国有林权改革也不例外。国有林权改革一方面要依据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使其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制度的调整;另一方面要依据经营效果的状况不断改善,使其能够获得不断发展的动力。 (二)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性 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性是指国有林权改革试点推广的可能性。国有林权改革的扩大发展真正体现了伊春作为国有林权试点改革的意义。它关系着改革的互动交流,同时也是改革由试点到推广的必要途径。它强调了国有林权改革发展的持续性,强调了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能力”。 国有林权改革的发展性表现为地域范围和规模的扩展。地域范围上的扩展是指针对现有试点范围的突破,或其他国有林区借鉴伊春国有林权改革的经验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的改革,由一个伊春国有林权改革扩展到多个国有林区改革的可能性;规模的扩展是针对现有试点规模的突破,一方面是指伊春国有林承包地块面积的增加,如按照伊春国有林权改革原有计划的安排,试点面积由8万公顷到23万公顷再到80万公顷的突破;另一方面是指其他国有林区林地承包经营零的突破,由伊春一个国有林区扩展到其他国有林区的共同改革。 总之,国有林权改革的成长与发展是国有林权改革持续的基本体现,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促进国有林权改革发展潜力的全面积累和持续。 二、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的影响因素 国有林权改革与国有林区发展状况相适应,特定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状况决定了国有林权改革的特殊形式。国有林权改革的运行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到国有林权改革现阶段的经营效果,也将对国有林权改革的长期经营产生影响。概括而言,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有林权改革自身成长的内在影响因素;另一类是国有林权改革发展的外在影响因素。具体影响因素见图1。
图1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影响因素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性的内在影响因素与外在影响因素共同影响国有林权改革持续发展的运作系统。可表示为Y(持续性)=N(内在因素)+W(外在因素)+ε(随机干扰项)。这些因素既可能为国有林权改革的持续生存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社会、政策、制度等环节的有力支撑,从而为林权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又可能受林权改革所处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及各因素具有的局限性,从而约束林权改革持续发展的能力。 国有林权改革持续的内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国有林权改革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经营主体行为、经营规模与结构。内在影响因素是决定国有林权改革持续与否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