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是美国合作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810年在康涅狄格州由奶牛农场主组建起来的奶酪合作社是第一个有记载的合作社,随后在一些地方成立其他农产品合作社,但存在时间很短。19世纪由于西部开发,土地大量开垦导致农产品过剩,对农场主造成了不利影响,如农产品价格低、市场价差大、高运费和高利率等问题,农场主开始组建营销合作社来应对这些问题。 19世纪后期美国成立了农业保护者协会,也称作“格兰其”,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格兰其”(Grange)以反对中间商的盘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将农场主和制造商、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联系起来。1875年,“格兰其”采用罗虚代尔原则,它在合作社方面的努力促进了成百上千的农业营销和采购合作社以及消费品合作商店的形成。到1875年,美国中西部各农业州已经建立了约3万个“格兰其”,成员发展到250万人,成为当时国家政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格兰其”在19世纪80年代开始衰落。 20世纪初美国成立全国农场主联盟,通过向新合作社提供技术援助,并游说州和联邦政府通过有利于合作社的法案,成为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几个最大的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成长就是这些组织努力的结果。1909年在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法案》。1916年美国合作社联盟(CLUSA)成立,促进合作社的发展。1922年《凯伯—沃尔斯塔德法案》(Capper-Volstead Act)的通过,把合作社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中豁免出来,而按照反托拉斯法,农业合作社是违法的,因为农场主共同设定他们生产的农产品价格。 联邦政府采用各种方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14年的《史密斯—雷弗尔法》(Smith-Lever Act)创造了由美国农业部和土地基金大学共同资助形成的合作社推广体系,该项目把大学为基础的关于农业、食物、自然资源研究转化到实践中,通过这套体系的研究推广服务产生了一批新的合作社。1926年的《合作营销法案》拓宽了美国农业部对农场主合作社的支持。 大萧条时期带来的挑战使政府给予合作社更大的扶持。1933年的《农场信贷法案》建立了生产信贷协会向农场主提供生产贷款,并且建立了一套银行体系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1934年的《联邦信用合作社法案》,使得州一级信用合作社得到许可。1937年《农村电气化法案》促进农场主很快建立了农村电力合作社来向农村供应电力,给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农业购买型合作社持续增长和繁荣,不仅提供肥料和饲料,还扩大到石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并提供保险和信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销量的增加以及农业部门对合作社依赖的增加。虽然合作社的整合使得较大规模的合作社数量变少。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合作社成为更加广泛的加工增值企业。 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初期食品消费合作社兴起,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缺少购买天然和有机食品的途径所推动。虽然很多食品消费合作社最终失败,那些存活下来的合作社对有机和天然食品市场的增长和发展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合作社发展至今,已具备一定的数量与规模。2012年全国共有2238个农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合作社有938名会员,平均营业额约为10492万美元(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美国农业合作社数量与会员数量经历了不断增加,而后不断下降的过程,但营业额一直在上升,2012年总营业额是2348亿美元。 从农业合作社历史发展看,在美国经济大萧条阶段,合作社数量增长到历史的最高点,1929年是12000个;而从会员数量看,20世纪60年代达到高峰,以后一直在不断减少,2012年降至210万。但平均单个合作社的营业额则是在不断上升,从1913年的10万美元,增长到1960年的177万美元,再到2012年的10492万美元。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结构类型 美国农业合作社有不同类型,划分的标准和考察角度不同,类型也不一样。 (一)从功能角度分 根据农业合作社主要功能,可分为3种类型,分别是销售型合作社、供应型合作社、服务型合作社。美国农业部一直以来把农业合作社划分为这样3种类型进行统计分类。据2012年的美国农业合作社统计,共有2238个合作社,其中1206个是销售型合作社,911个是供应型合作社,121个是服务型合作社。而从参加的会员来看,销售型合作社有会员65.54万名,供应型合作社是142.07万名,服务型合作社是3.65万名。 1.销售型合作社 主要经营收入来自销售其会员的农产品。它一般是专门销售一种产品,或几种产品。有的合作社把会员产品进行深加工,能够提高产品价格和市场需求。 2.供应型合作社 主要功能是向会员提供各种农用物资和商品,供应收入占其营业额的50%以上,其中饲料、石油、农用化学品、种子等占供应物资总额的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