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和2014年我国医药卫生行业致力于“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并将“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试点工作方案”正式提上议程。然而医院是知识密集性产业,新医院的建立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优秀的医疗人才和医疗资源难以获得,因此试图进入我国医疗市场的社会资本纷纷将国有企业改制作为打开市场的契机。国有企业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特定产物,其改革的形式和方式目前仍在摸索中。本文通过分析比较东欧国家企业医院社会职能改制的方法和成果,为我国企业医院改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1 东欧国家企业社会职能改革概况 在1990年以前,东欧国家的工业发展主要是依据前苏联的模式。前苏联模式主要是强调工厂的大规模化和工厂职能的垂直一体化。前苏联的工厂不仅包括工厂的生产部门,而且包括医院、学校、住宅等一系列附属设施。从前苏联解体的经验可以看出,这部分附属设施在历史的特定时期很好地发挥了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些附属设施反倒成为工厂的累赘。在前苏联解体后,东欧国家吸取了前苏联的经验教训,意识到这些附属设施已不适合在工厂内部继续发展,因此开始了轰轰烈烈的非生产化运动,即将工厂的非生产化部门,如医院、学校、住宅区进行企业社会职能的改革。所以,1990年以后,几乎所有的东欧国家都开始了大规模的企业改革。每一个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适合本国改革的方法,并用于实践。在这些改革中,有非常成功的案例,也有改革没有取得成效的案例。 我国国有企业医院实行“主辅分离”,通过改革转制将企业自办医院从传统的企业隶属关系中彻底剥离出来,按照社会化服务原则和医院分类管理原则,组建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组织,并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实现优胜劣汰[1]。这一做法类似于东欧国家非生产化部门的社会职能改革。本文选取前民主德国、波兰、捷克、俄罗斯4个国家为代表,介绍了东欧国家在转型期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法。 1.1 前民主德国——中央化的改革方法 前民主德国对于企业社会职能的改革采用了中央化的办法。在前东德与西德统一以前,政府成立了所谓的“托管委员会”,是全权负责企业社会职能改革的机构。托管委员会的责任是统一接管企业社会职能部门的政府股份部分,然后把它们售卖给投资者[2]。在德国统一以后,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托管委员会调整改革方案,先将前东德企业的内部管理进行改革,再像前西德企业一样,将政府在企业社会职能部门中所占的股份卖出。一般来说,企业的社会职能部门“托管”到托管委员会包括6种情况。①企业已经准备好了,可立即转为私有化。在这种情况下,托管委员会需做的工作很少,仅仅就是管理统筹,但这对企业自身要求很高。往往是实力比较雄厚,运行比较顺畅的企业可以立即转为私有化。②企业需要较小的改革,这是企业普遍出现的情况。因为一般来说,企业在社会职能改革的过程中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企业社会职能改革之前就需要对企业内部进行较小的改革。③部分基础条件比较差的企业,在私有化以前必须改革。在这种情况下,托管委员会的工作量比较大。④企业一定要进行较大的改革以后才能被私有化,这种情况往往是企业的状况更差,如果直接私有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这样就必须进行较大的改革。⑤企业私有化只有很小的可能性,应该考虑财务清算。这种情况下,企业私有化后也没有太大的意义。⑥没法进行企业私有化。这种情况下,别无选择,只有实行清算。按照以上6种情况,每个需要对社会职能进行改革的企业根据自身状况选择相对应的行动,马上进行私有化或者先进行相关的改革。1990-1993年,托管委员会把原东德13000家大中型国营企业中近10000家私有化了,其余3000家企业有90%被关闭[3]。托管的改革政策一般鼓励企业原有的管理者接管他们的企业,因为他们最了解这个企业发展的情况,同时也解决了东欧管理者就业的困难。但是在这些管理者重新接管企业以前,必须拟订商业计划及发展计划。这样企业经过私有化以后,托管委员会对私有化的企业不具备管理权力,政府也没有什么管理权力了。企业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更积极主动参与市场化竞争[4]。虽然企业的管理者没有发生变化,但企业性质却发生了改变。 1.2 波兰——非中央化的改革方法 波兰使用了3种非中央化的私有化方法:企业资本私有化、企业清算、国家投资专款的私有化[5]。①资本私有化就是指商业化的私有化,方法是将国有企业变成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形式的国家财政公司。在最初阶段,政府保护100%的股份,调查企业管理结构,使企业适应市场的发展,该方法对波兰企业社会职能的改革非常适合。②企业清算。一般只用于中小公司,如果公司内部赞成,就不需要改革和其他的活动。因此,政府能迅速地卖出公司的股份。③国家投资专款的私有化是指国家大、中型企业首先进行内部商业化,随着资金的扩大,再逐渐实行国家投资专款的私有化。但这种私有化与先前讲述的私有化不同,因为不可能将大量的资金集中于一家公司身上,而是采用分散企业股份或者让企业被更有实力的公司吞并或合并。在这种方法下,每个企业的股份不仅能售卖给本国私人投资者,还能售卖给外国投资者和其他企业。售卖以后,企业成为合资企业的一部分。在施行改革一段时间后,对还需要进行内部财政改革的国有企业在改革成功后才能售卖出企业的股份;如果企业内部情况特别坏则要经过稳定化改造和私有化的项目。经过项目以后,才能把股份卖给私人投资者。 1.3 捷克——两阶段私有化的改革方法 捷克共和国采用了将企业进行两个阶段大量私有化的改革方法。在第一阶段,将企业的股份出售给企业内部的工人与管理集团,但规定企业内部人员不能购买企业100%的股份[6]。第二阶段就是让企业以外的人买股份。每个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拟定私有化方案并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如果部门同意,就把私有化方案提交给私有化的部门[7]。在最初阶段,捷克共私有化了988家企业,这个阶段一般是企业内部员工购买得较多;在第二阶段私有化了861家企业,在这个阶段,企业被管理集团购买的比率较大[8]。 1.4 俄罗斯——第三种改革的方法 俄罗斯的改革方法多被称为第三种改革方法,但它并未取得非常好的效果,其原因多样。在俄罗斯,国有企业的股份转移给了特别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有权力实现所有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在这点上,俄罗斯的国有资产委员会的职能和德国的托管委员会的职能非常相似。俄罗斯国内所有国有企业都接到企业社会职能改革的通知。1992—1993年,俄罗斯的国有企业将它们的私有化计划报给相应地区的国有资产委员会,由国有资产委员会审批,委员会有权力不同意企业的私有化计划。然而事实上,由于计划太多,人手有限,国有资产委员会没办法研究每个计划,因此计划全部通过。这使得国有资产委员会从某方面来讲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没有向人民说明认购股份的方法和途径,使得人民无所适从,大部分放弃了购买股份的权利,而将这种权利卖给他人以获得现金。这样少数的人就获得了能购买整个企业的权利。这样形成的局面就是,俄罗斯人民对私有化的态度不满。大部分的俄罗斯企业没有经过什么改革,都被其内部的管理集团购买了[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