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的配置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经济活动的空间配置、环境政策制定,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甚至构成区域争端的缘由(郑新业等,2012)。作为反映水资源配置的一种杠杆工具,水价在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水资源被认为是一种“福利”,水价没有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这种定价方式导致水资源供给短缺、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增强供给能力被视为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的主要手段,但受制于可用水资源逐渐减少、水需求地和水源地空间不匹配引致较高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提高水资源供给来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的机会成本逐渐提高。在此背景下,以调节水价、改善水资源利用效率为主要手段的需求管理就变得日益紧迫。 实际上,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的水价政策正从过去立足于社会福利的“水费”,逐步转型为立足于市场供需的“水价”。[1]水价的提高本质上是对于长期受政策干预而被压低的水资源价格的一种市场化的合理回溯。我国的水价执行政策存在哪些问题,市场化改革是否带来了水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些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一、我国水价执行政策演进与文献综述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价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民经济政策,在经济建设的不同阶段经历过多次调整。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水价执行政策由原来偏向公益性的“公共物品”导向,逐步迈向市场化的“商品”定价,这一改变引发了学者的关注,水价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变问题为部分学者所重视。 (一)公益性水价政策与理论解读 新中国成立初,水价政策的基点不仅在于回收成本,而且要求合理的利润回报。1953年,水利部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农田水利工作会议的综合报告》中,提出对灌区管理“必须实行经济核算,企业经营”的要求。按照该部署,不仅城市自来水需要收费,同时大型灌溉工程例如四川的都江堰灌区、陕西关中的泾惠渠灌区以及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灌区也是收费的(冯广志,2004;卢凤民等,1999)。水利部1957年提交、国务院1958年初批转的《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几点意见》提出了“谁受益谁负担和合理负担”的供水工程收费原则。1964年水电部提出、1965年国务院批转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管理试行办法》重新明确“按成本核定水费”,水价政策更加务实。 早期的水价政策偏向于强调水价的公益性特征,而忽略了水资源的“商品属性”,这种对水价管理和调控的非市场干预主要与发展中国家特定阶段的战略目标有关。Lin等(1996)认为,可以从发展中国家实施的经济发展战略角度来理解政府干预价格的起因。因为发展中国家大多面临经济赶超和发展的重任,而工业化成为多数国家经济起飞的首要路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济成长模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将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型重工业作为政策导向。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要素禀赋特征,因为重工业发展需要丰富的资本要素,这恰恰是经济起飞初期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的。在这种经济结构体系下,政府所要优先发展的资本密集型重工业不符合该经济的比较优势,这些产业中的企业没有自生能力(Lin,2003)。如果按照市场规律,则重工业企业难以发展壮大,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为保障这些没有自主生存能力企业的存续发展,政府就需要借助宏观干预政策为其创造条件。一个比较明显和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价格干预,建立一套不同于市场调节机制的相对价格体系来为重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保驾护航,即提高重工业产品的相对价格,同时人为地降低发展重工业的成本,这不仅包括低利率、低汇率和低工资政策,还有各种资源的低成本供应(袁江,2009;张鹏飞,2011)。以水资源供给为例,得益于我国确立了土地与自然资源国有化的所有制安排,国家能够对水资源的市场供给和价格进行有效控制,通过压低水资源的价格,人为地降低工业化发展的要素成本,为低价工业化战略实施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支撑。 (二)市场化水价政策与文献评析 以1980年国务院出台《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为标志,国务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企业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费,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随后,水利部开展了供水成本核算,并正式提出水的“商品属性”的观点,这实际上奠定了有偿供水的理论依据(丁泽民,1999)。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正式把水费正名为水价。至此,包括水资源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和排污收费四大组成部分的水价体系已具雏形,并提出以提高水价来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①。为进一步明晰水权,配套对应的水权划分和交易制度,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提出在适当条件下可以转让交易取水许可,确立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可交易性,这一措施减少了水权不明对水价政策及其作用的束缚,为有效发挥水价政策的节水和优化水资源配置作用奠定了基础。政府由此推行了阶梯式水价、季节性浮动水价、两部制水价、终端水价等一系列计价制度。 市场化的水价政策不仅符合水的“商品属性”,而且可能会缓解供需缺口,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李眺(2007)对水需求侧管理与水价体系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价格水平与价格结构均对人们的水需求产生了显著影响。郑新业等(2012)指出,随着收入增加,居民对水的需求会以更大的幅度增加;城镇居民的水需求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提价因而成为一个潜在的政策工具。政府若配套控制措施,采取以较低收入者用水量为高水价起征点的阶梯水价,将有助于缓解城市供水的需求缺口。王韬、叶文奇(2012)基于我国2007年的11部门社会核算矩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凯恩斯结构的CGE模型。分析发现,虽然水价上涨对经济增长、就业、物价以及国民收入等宏观经济变量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可以明显降低整个经济的单位GDP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