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4)01-0011-05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国家教育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明确指出:“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但客观地说,我国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还不能较好地适应和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对多样化教育的现实需求,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通过回顾外国职业教育的演进历程,参照职业教育发达之邦的经验教训及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我们认为我国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 一、转变传统观念,突出职业教育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在我国,转变“重学轻术”的传统观念、提高职业教育地位,几乎成为一个千篇一律、老生常谈的话题,在人们的印象中,这似乎早已有定论而勿需一再强调、反复提及。然而当我们着眼现实,却发现在实践中这仍然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顽疾。社会民众给予职业教育的认可与宽容远逊于普通教育,弱化、矮化职业院校的局面仍未有明显改观,在家长和学生的升学意愿中,中职、高职院校常常是排在普通中学、普通高校之后的第二选项,即便是在当前大部分普通高校毕业生面临严重的就业困难、甚至出现“毕业即意味着失业”情况的背景下,人们还是尽可能避免进入高职院校,近年来我国各地高考录取工作中频频出现大量高职院校生源不足、志愿满额率严重偏低以及新生报到率不高的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其中固然有高职院校自身办学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恐怕还是民众传统教育观念使然。因此对我国而言,扭转社会上普遍轻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实际上,传统观念对职业教育的鄙弃几乎是一种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即便是欧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也大都经历过职业教育与传统观念的艰难博弈。在英国,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对公学和古典大学人文教育传统的尊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职业教育总是持怀疑态度,甚至把职业学校视为“次等教育产品”,是专为社会底层子弟提供低劣教育的地方。德、法、美等国的职业学校在很长时期内也无法与所谓的正统学校相比,如美国在19世纪中后期创办的以服务农工、面向实用为特征的赠地学院就一度被保守人士讥讽为“放牛娃学院”。然而,职业教育的洪流是陈旧的传统观念所无法阻挡的,在一代代有识之士的推动下,特别是在各国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职业教育得以冲破传统观念的藩篱,以其显见的育人功效改变了人们的偏见,最终为自身赢得了宽松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赢得了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尊重。可见,转变落后的观念,对职业教育发展既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 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颇认识,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就我国而言,各级政府理应承担起推动职业教育大发展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已基本实现普及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也已步入大众化的形势下,政府既有条件也有必要将教育发展的重点向职业教育倾斜,明确职业教育的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唯此才有可能为全社会形成尊重职业教育的观念创造有利条件,进而实现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职业教育立法,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扶持,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保障,而立法则是这种保障的集中体现。在外国职业教育史上,特别是在近代以来欧美诸国的职业教育史上,职业教育相关立法活动与职业教育的发展相伴始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对提高职业教育地位、引导职业教育办学、规范职业学校发展方面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国家的职业教育立法往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且经过了不断的修订与完善,具有明显的全面性和动态性特征。如美国在20世纪就曾先后制定《史密斯—休斯法案》(1917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卡尔·帕金斯职业教育法》(1984年)等,这些法案在颁布之后根据职业教育现实需求又历经多次修订。此外,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立法不仅体系完备,而且内容周密,切实做到了权责清晰、保障有力,这集中体现于法案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明确规定和有效保证。如日本1951年颁布的《产业教育振兴法》详细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以及政府财政补助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1960年加拿大制定了《技术和职业训练支持法》,明确要求联邦政府在10年内拨款8亿加元作为职业教育经费,同时要求省级政府按照1∶3的比例分担经费[1]。澳大利亚为明确私人企业的职业培训职责,于1990年颁布《培训保障法》,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以上的雇主须将工资预算的1.5%用于员工的职业培训。由于落实得当,1990-1991年度澳大利亚有97%的雇主共支出约36亿澳元作为员工培训经费,占年度雇员工资总额的2.6%[2]。上述实例充分体现出,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立法不仅仅停留于书面宣誓,而是真正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物质保障。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滞后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职业教育基本法是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至今已有近20年,其间未经过任何变动。尽管我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2008-2013年)曾启动过《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全国人大为此也进行了密集的调研活动,但最终未能完成。而且,在《职业教育法》颁布后,虽然各省级政府大都制订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国家层面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却迟迟没有出台。从《职业教育法》的具体内容来看,法案全文共五章四十条,体例侧重宏观,总体笼统、单薄,且具体条文多为倡导性要求,缺乏刚性规范和约束,如法案虽提及各级政府和社会机构应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但具体职责特别是经费要求却很模糊,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分担职业教育经费的比例、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投资职业教育的具体渠道和落实办法等关键内容,均没有明确表述,这与发达国家完备、细密、精准的职业教育法案形成了鲜明反差,也造成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战略在落实过程中缺乏有效、充分的法律、制度与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