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传媒,甚至学者,常用“文化差异”这一字眼来讨论CEPA签订后香港电影的制作模式、风格、观众接受和意识形态等问题。如香港电影界和学术界会不时用“大陆化”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字眼,去探讨香港制片和导演如何为了适应内地市场而做出风格和社会意识上的一些交涉或者所谓“让步”①。相对来说,内地学者也有谈及担心“港式制作进军内地市场”会对中国整体电影发展和艺术水平有所冲击②。近年来,这个问题也多次成为英、美两地学术研讨会上关于当代香港电影的研究焦点。CEPA的签署与实施,从电影经济学角度来看,其实是水到渠成的。它在传媒和学术界所引起的争辩,可以被视为香港电影工作者和观众,对于如何透过电影来重建、斡旋后殖民地和国家民族两种相互相承的主观性(subjectivity)的一种症候(symptom)。 但要谈这个症候实在不易。从香港学者的观点看来,讨论这个问题,必须维持以“港人主观价值”作为论说轨迹。然而,从内地学者观点出发,这个论说轨迹本身已是建立在半殖民地和后殖民地思维之上,在政治伦理层面形成一种道德矛盾。用王一川批评中国第五代导演的话来说,内地和香港制作人、学者各有在如何对我性和他性定义上的固执③。我认为,用这样二元的观点作为起点,其实有意无意地在话匣子未打开时便把对话的基础切断。要好好地从学术层面来谈这个问题,必须要先找出一个能够让双方可以互享的语境。 在过去一年里,我尝试用历史和理论两个角度找寻一个互享语境:“域外意识”。这个字眼,其实来自于一个带有沉重历史伤痕的法律名词“extraterritoriality”。甲午战争(1894~1895)后,这个名词透过当时的日本法律用语被翻译成“治外法权”。也就是说,欧、美、日等国家在他们地域以外(也就是中国)享有司法权。这种殖民地概念和行为,在欧美法律系统的观点上,其实不合逻辑。但根据法律史学家帕尔·卡塞尔(P
r Cassel)近年的研究,“extraterritoriality”这个概念在鸦片战争(1839~1842)前其实是来自大清律例中的会审制度,即是说来自不同地域或“种族”的人遇上法律纠纷,可以依照两人不同的地方法例或族例审理。这本来是清政府用来协调多元种族和文化的一项政策。但自中美望厦条约(1844)签订后,欧、美、日多国逐渐把当时大清帝国这种“双轨”式审理制度曲解成一项殖民地特权,从而成为“治外法权”,形成晚清至民国时期我国法律的一段真空时期④。 用“伤痕累累”尝试描述香港人的主观性情结,初次听来,可能会有一点不舒服。其实从1930年鲁迅翻译、阐释日本社会主义电影理论家岩崎旭的论说开始,中国电影理论家便就这种殖民地特权对当时处于半殖民地状态下的上海观众主观性的影响做出分析⑤。而现今香港人的社会政治意识,可以说是上世纪30年代上海的“借身还魂”。在这种制度下,被“(后)殖民化”的电影观众往往怀着一种“extra-territorial”或者是“域外”观念。一方面,国族观念可以被看成是香港人社会政治意识上的底线;但另一方面,30年代的上海和当今的香港与国族的关系,总抱着一种本是域内却似是域外的一种自我矛盾。所以,“域外”意识一方面产生于一种由殖民地时代所遗留下来的文化“分歧”,甚至于“优越感”。但与此同时,这种“优越感”却与国族观念这一底线背道而驰,而变为一种由历史创痛带来的“罪咎感”。要压抑这种矛盾,其中一种典型方法便是在我性和他性之间划下一条“井水不犯河水”的界线,从而巩固对我性的幻想本体(imaginary ontological consistency)。这种界线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磨灭的。一方面,从政治道德的角度说,这的确是一种殖民地“残余”,而必须严正批评。但作为学者,我们也不能够只是一味否定这种域外意识,或者一味指责香港人对国族观念怀着抗拒的态度。这是因为域外意识既然存在,学者和电影人也必须要先承认它,然后再批评、斡旋和重建。CEPA后的香港电影其实可以看成是这种矛盾的一个交涉地带。要成立内地和香港双方可以用以交涉的文化批评语境,学者们必须先正视这种矛盾和分析电影如何透过叙事手段和风格交涉这种矛盾。 从理论层面看域外矛盾 香港电影制作人、观众和学者所面对的域外矛盾,其形成并不在一朝一夕。从电影史研究角度来看,香港电影的域外矛盾其实早在上世纪30年代香港有声粤语电影诞生时就已经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讲,在香港人的文化想象中,香港电影有史以来就是斡旋这种矛盾的公共领域。 在《公共领域:一篇百科全书文章》一文中,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解释公共领域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一种接近公众意见的东西有机会形成。公共领域的其中一部分产生在每一次对话当中;从这些对话,私人个体便集合成公共群体。”⑥电影学家米莲姆·汉森(Miriam Bratu Hansen)认为,电影可以被了解成一种公共领域。借由这一领域,一些有争论性的私人意见可以透过电影来互相交涉,从而展开公共对话。⑦基于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的论说,汉森认为,电影跟文字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透过议论和说教来斡旋,而是透过影像和音响来刺激观众的感觉中枢。观众受到电影的官能刺激后,便会逐渐调整日常生活中的官能刺激,从而对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和意识做出反思与协调。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