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的缘由 “高职生”是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在读生。具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高中毕业经过高考被录取到本科层次以下的大专生;另一类是五年制的中专接大专,即“3+2”模式,其中部分是通过中专毕业后的转段考试升学上来的,也有部分是初中毕业后5年连读的,即“五年一贯制”大专生。 高职生的年龄相当于高中和大学1~3年级,即16岁至21岁。在这个年龄段,人的自我意识尚未定型,对外界的评价异常敏感。那么,在与大学生和同龄高中生的社会比较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高职生承受着怎样的心理压力?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未来?这种对未来的预期又对他们当下的学习和生活造成怎样的影响? 关注和研究高职生心理问题的另一个原因是当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度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年度报告》,①2002年,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人数首次超过本科招生规模,达到高等院校招生总数的50.5%。此后,普通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人数一直保持大体相当。2011年,高等职业教育招生326万人,占到高考招生总数的48.3%。 综合历年出生人口②和教育部《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年度报告》(2009)发布的数据,1990年中国大陆出生的人口数为2621万,18年后,即2008年,这些人口中有310.6万升入高职院校,约占当年出生人口总数的11.85%;1993年中国大陆出生的人口数为1791万,2011年,这些人中有326万升入高职院校,约占当年出生人口的18.20%;1994年中国大陆出生的人口数为1647万,到2012年,这些人中预计将有439万升入高职院校,占当年出生人口的26.67%。这说明,高职院校录取人数已达到同龄人口的约1/5。高职生未来将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的社会阶层。 (二)质化研究的特色与本研究的问题 本研究使用深度访谈方法探索高职生的可能自我的特点及其形成。与传统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本研究体现了质化研究的一系列特点:首先,明确的实践导向,即从社会实践的需要出发选择研究现实的心理问题;其次,以建构主义的“过程论”取代元素主义的“因素论”,即将个体的人放在特定的环境中,分析人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第三,以对心理现象的整体性分析取代区分和操纵心理变量的实验或统计;第四,在自然状态下收集第一手资料,使用扎根理论的分析方法,自下而上地归纳和提取理论。 具体问题包括:(1)和同龄的高中生或大学生相比,高职生的可能自我具有哪些特点?(2)这些特点是怎样在与特定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 (三)研究关系的建立 采取分层和强度抽样相结合的方式抽样,综合考虑了学校、性别、城乡、文理科的差异,要求访谈对象具有较强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提供本研究所需要的信息。通过高职院校的教师介绍,在4所学校分别选择了1名受访对象,表1为本研究的样本描述(使用化名):
4位受访者均为5年制大专生,即初中毕业后通过中考,选择就读“3+2模式”的高职生。其中每位受访者接受了3次访谈,每次1小时至1.5小时。三次访谈的主题分别为:(1)个人成长经历;(2)职校生活;(3)高职生眼中的未来。访谈开始前,向受访者发出本研究的“受访者信息表”和“知情同意书”。在第一次访谈开始前,回收填好的“受访者信息表”,并对“知情同意书”中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了解释和协商,内容包括参与研究的邀请、参与者的付出与权益、隐私保护和未来研究成果的发布等。经受访者签字确认后,访谈正式开始。 (四)研究结果的效度检验 本研究遵循质化研究的真实有效性原则,是研究者使用深度访谈法收集资料、借助现象学分析和扎根理论的方法分析资料所得出的研究结论。访谈的录音转录达12万字,分析资料耗时1年。录音转录和论文初稿都经过了受访者的审读程序,其描述性效度得到确认。另邀请了4位高职生对研究报告的初稿进行了检验性阅读。检验项目包括:(1)描述型效度:本研究对于高职生的生活经历、可能自我特点的描述是否真实可信?(2)解释型效度:本研究对于高职生可能自我的形成及未来影响所做的分析是否合理?(3)评价效度:本研究对于高职生的心理和行为的评价是否客观公正?(4)推广效度:本研究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多数高职生?检验采取5级评分。其中,1分为“最低”;2分为“偏低”;3分为“中等”;4分为“偏高”;5分为“最高”。作为检验结果,本研究四种效度的得分均值分别为:描述型效度5分;解释型效度4分;评价效度5分;推广型效度4.5分。 (五)研究伦理 本研究严格遵循质化研究的伦理原则。在研究关系的建立阶段,与访谈对象针对质化研究“知情同意书”中的各项内容进行了解释与双方协商。雨凡受访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知情同意书征求了她父母的签字同意。每次访谈之前,将访谈提纲发给受访者确认访谈的主题和范围;根据对前次访谈的初步分析调整后续访谈的提纲;使用索尼ICD-PX312高保真录音笔对访谈全程录音;将转录稿发给受访对象审读;研究效度通过了研究对象的检验;研究报告的发表得到了访谈对象的授权;为保护隐私,报告中对访谈对象做了化名处理;化名尊重受访者的个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