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71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12)06-0115-06 柯立芝繁荣时期既是美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时期,也是美国社会急剧变革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工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技术劳工,农业的萧条促使更多的农业劳工涌入到城市,国外的移民也不断涌入美国成为新的劳工,而童工因年龄和教育权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劳工,妇女也处于从家庭主妇走向企业劳工的转变时期。因此劳工的职业教育问题成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突破口之一,不仅可以培育大量技术劳工,而且可以使劳工享有教育权。 一、美国劳工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 1917年2月,国会通过了《史密斯—休斯职业教育法》(Smith—Hughe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该法既是美国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转折点,也是美国劳工职业教育的新起点。该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职业教育;提供与各州在农业、贸易和工业方面的教育合作;为与各州合作的职业项目提供教师、预算拨款和规范花费”。该法规定:“每年为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拨款200,000美元,用于学习、调研和作报告,以及相关官员、助理薪水和委员会其他方面的花费。”[1](P1-2)根据该法成立的职业教育委员会包括:“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劳工部长、教育部专员和3名市民代表,分别来自工商业、农业和劳工的代表。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农业、工业和家庭经济的教育促进工作。这样的教育计划由国家相关部门提出,该职业教育委员会进行批复。”[2](P7)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调查和作报告,特别是帮助各州建立职业学校和班级,教授农业、贸易和工业、商业和商业经营、家庭经济。”[3]1917年7月17日,经参议院同意,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任命了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成员,农业部长蒙斯顿(D.F.Houston)被推选为首任主席[4](P11-12)。该法还规定:“推广技术培训作为公共学校计划的一部分。”这项有效的职业培训已经解决了男孩和女孩的许多实际问题[5](P1)。随着该法的推行和实施,到1928年“农业部已经在农村地区建立了3,590所学校。家庭经济部已经扩大到1,973所学校”。在此背景之下,1928年4月9日,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了一个职业教育法案(S.1731),该法案“要求在一些州进一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具体就是在农业和家庭经济方面进一步培训农业男孩和女孩”[6](P1)。该法案在1929年2月5日以《乔治—里德法》(George-Reed Act)的形式通过。该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农业和家庭经济方面的职业教育更大规模的发展。 随着美国的发展,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职业教育法》经过多次修改,1924年3月10日的修正案,“将此法扩展到夏威夷领土”。在1924年6月5日国会通过了《费斯—肯扬法》(Fess-Kenyon Act),该法规定“提升在工伤事故中的残疾人的职业康复,以便使其再次被雇佣”。1929年2月23日,又将《费斯—肯扬法》扩展到哥伦比亚特区[7](P1-2)。 二、美国劳工职业教育的实践 美国劳工职业教育的实践与劳工工时的缩减密切相关。以汽车企业为例,汽车企业劳工“在刚开始每天工作是10小时,1915年被每天工作9小时取代。然而,亨利·福特却在1914年实现每天8小时的三班换班制度,大多数的汽车工厂仍然是9小时工作计划;1925年末,他们实现平均每周54小时工作制。1925年所有的汽车劳工,48%每周平均54小时,然而23.7%每周平均58小时”[8](P50)。 其中,童工职业教育的实施与美国联邦童工法密切相关。1915年美国劳工委员会提出了童工法案,该法案“将禁止童工产品从事州际贸易,具体来说就是运输以下产品都是非法的:任何生产商、制造商或者商人在州际贸易中运输全部或部分由16岁以下童工在矿山或采石场生产的产品;或者在任何奶业、罐头食品厂、车间、工厂或制造业中雇佣14岁以下童工,或者雇佣14-16岁童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一周工作6天,或者晚上7点之后或早上7点之前工作生产的产品”[9](P1-2)。在伍德罗·威尔逊政府的督促下,国会1916年9月通过了《童工法》,一般称为《基廷—欧文法》(Keating-Owen Act)。因此,童工产品只可以在本州之内流通,童工工时大幅度减低,这就使得童工有更多的时间去接受职业教育培训。 各州在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通过制定本州的职业教育法来确保本州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以伊利诺伊州为例,根据1919年《伊利诺伊州州法》,“1921年9月开始建立业余和继续教育的学校和培训班,1923年9月1日之后继续维持,在这些学校和培训班的是20岁或者更小的未成年人,大约是14岁以上和18岁以下,因他们不能够参加正规的全日制学校。1925年9月1日之后,这种状况一直在持续和维持。这些业余或继续教育的学校或培训班和全日制公共学校并存。授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学员继续学习或为了就业。每个未成年人学员都是在14岁到18岁之间,他们一般在娱乐业和服务业工作。学员的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8小时,每年至少是36周或者是300个小时”。这说明,在这一时期业余或继续教育学校或培训班肩负了教育和指导美国14-18周岁未成年劳工的重任,对美国社会的稳定和提升工商业的技工人才奠定了基础。“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雇佣14-18周岁的未成年必须遵循该法律条款让他们参加业余或继续教育学校或培训班。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每次违反该法律条款,在法院裁决上他们将会被罚款至少25美元,不高于200美元的罚金。”[10](P10-11)这说明,为了保证职业教育培训的顺利实施,国家对违规者实行相应的惩治措施;这也说明国家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需要而做出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