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农地的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是一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这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中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国内还存在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推行农业规模经营势在必行,但要适时适度,因地制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现阶段不具备扩大农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中国人多地少,不可能实现像欧美国家那样的大规模经营。究竟什么是规模经营?为什么要推行规模经营?在我国现实国情下能否以及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探索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国的资源禀赋、经济水平、社会条件、文化传统等因素都对农业经营规模具有制约作用。中国与日本虽然农业发展水平不同,但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却有着相似的资源禀赋和经营规模,我国由于资源约束不可能像欧美国家那样实现大规模经营,因此日本的经验更加具有借鉴意义。 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 规模经营与西方经济学中的规模经济概念有关,指的是人们在一定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实现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等)的最优组合,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核心是经济效益问题,其实质是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而农地规模经营主要反映的是农地规模对农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实践表明,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经营,有利于在农业生产中采用大型农业机械设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农业竞争力。我国从1978年开始的农村改革形成了以单个农户为经营主体的普遍的超小规模经营状况。小规模分散经营有其优势,但是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其弊端日渐暴露出来,比如阻碍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造成农业固定资产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不利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提高、不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1]目前我国农户承包的耕地分散、经营规模太小,使得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业生产成本高,农民从事农业的收入低远远低于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产品竞争力弱。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关于我国的农地规模经营问题,目前国内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关于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和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在农地集体所有、家庭小规模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农地的所有权或经营耕作权在农户间转移,即土地规模经营必然要求土地流转。因此,部分学者提出,只有通过将集体产权转换为私人产权,通过明晰产权来实现市场自由流转和交换,从而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但日本的实践表明,试图通过私有化来解决农地规模经营问题是不可能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建立了有利于土地买卖和出租的土地信托制度以促进土地集中,但政策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到了70年代初,日本政府又把思路转到通过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流动提高农地的经营规模上,通过一系列的农地改革,到80年代中期日本农地的流转率提高了13%。[2]由此可见,除了买卖土地,实现土地规模经营还有其他途径。农地规模经营的实质不是土地所有制问题,而是经营形式的确立问题。二是把农地规模经营与欧美等国家的大规模经营等同起来,认为我国不可能实现规模经营。规模经营可以分为内部规模经营和外部规模经营,内部规模经营的规模大小取决于不同国家的资源禀赋、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比如,美国土地资源丰富,非农产业发达,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农地的大规模经营;而日本由于受到资源禀赋的约束,农地经营规模虽然不能与美国相比,但相对我国而言无疑具有规模效益。此外,外部规模经营既可获得规模经营的好处又不需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集中,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经营模式。三是关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农地经营规模的适度值是资源禀赋、社会条件、经济因素和文化传统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是个动态的概念,经营主体不同、经营对象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其适度值也不同。随着时间推移,各种条件产生变化,其适度值也必然变化,并没有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规模。 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 (一)社会经济条件 随着一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该国的农业人口会逐渐减少,农地的经营规模扩大是经济自然运行的结果,并伴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收入的增加,最后实现农业现代化。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的收入与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差距很大,大量农户无心务农,但是由于制度原因和现实压力,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又不愿意放弃土地,因此兼业现象非常普遍,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很多农户家庭都是年轻人外出打工,留下老年人耕种土地,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要想缩小农业和其他产业的收入差距,谋求农业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扩大农地经营规模。 日本20世纪60年代的情况和我国目前比较相似,在60年代前由于制度限制等原因,农民兼业现象严重,阻碍了农民的分化和农地的集中,日本农业并未实现规模经营。1960年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农业就业人口持续下降,骨干农业劳动者减少且年事高,农业缺乏接班人,弃耕耕地增加,耕地利用率降低。[3]为了提高农业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促进农业发展,日本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地规模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技术条件 零星分散的农地不利于农业机械的使用及农业的现代化,因此对农田的规划整治是扩大经营规模的一个重要条件。对基本农田的整治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格子化、灌溉排水设施、农田道路的修筑等内容。我国农民的人均农地面积狭小,影响了大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近年来,虽然农机购置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但直至2011年我国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才达到52.28%,达到农机化中级阶段。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也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十一五”期间,我国每年取得的约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农业科技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只有49%,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左右。同样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日本在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中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对农田进行规划整治,并开发了适应本国国情的中型拖拉机,进入70年代后,日本农业机械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普及。为了促进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我们可以学习日本的经验,政府应通过土地整治法令,加强农地的规划和整治工作,同时增加对农田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改善农地生产经营条件,促进农地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