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抵押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均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该类土地必须先被征收转化为国有后方可上市交易。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入市(叶玉国,1992;李芳芳,2010)。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客观上形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隐性流转市场(江华、胡武贤,2008)。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违法用地屡禁不止,流转代表主体模糊,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农民权益受到侵害(胡艳,2011)。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现象,亟须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以图建立有效规制。对此,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宏观、定性的归因分析,提出此类交易主要受到经济利益、现实需求、法律滞后程度、政府监管力度、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江华、胡武贤,2008;徐红新,2012)。从博弈视角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以及企业主体共同博弈的结果。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不惜突破法律,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交易;在很多时候,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低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而非国有土地(赵亚莉,2008);政府也采取“以地生财”的方式,完成地方工业化所需的原始资本积累(黄小虎,2012)。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权利界定不清与流转市场缺失,让农村土地流转常常遭遇法律打架、纠纷不断(周其仁,2012);造成农村集体土地“隐形”市场的根本原因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主体虚化、权能不完整,农村土地不能自由流转(单德水,2008)。 上述研究从多视角、多层面剖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的影响因素,所形成的利益使然、权利博弈、制度缺陷等重要结论,为本研究中理论预期的提出奠定了基础。目前,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问题的计量分析尚未见专门文献,但相关的类似研究有两大类共十多篇文献。一类基于Logistic模型实证分析了宅基地流转中农户行为或意愿的影响因素,发现宅基地流转与农户家庭年纯收入、占有宅基地面积、所处区域环境、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对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的认知、对宅基地流转政策的了解程度、务农程度和户主自身文化程度等因素相关(例如吴明发等,2012;张玲玲,2012;宁涛,2012;徐汉明,2012;田克明,2011;傅楠,2010)。另一类基于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农村土地利用中违法行为的影响因素,认为经济增长、城市化、产业结构与土地利用中违法行为的关系取决于经济发展阶段和方式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这些因素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还存在明显的差异(龙开胜、陈利根,20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作为土地利用的特殊形式,其影响因素与这两类研究的结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考虑到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和土地利用中利益博弈的加剧,影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的因素可能更加复杂,尤其是应当考量村集体的基本特征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此类土地隐性流转的影响。为此,本文拟利用对浙江、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重庆6省(市)的村级问卷调查资料,在摸清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经济计量模型深入分析其影响因素,试图既填补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定量分析的研究空缺,也提供如何进一步规范此类土地隐性市场的理性思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现状分析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的概念及研究范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民宅基地等。此类土地隐性流转主要是指违反或触犯《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规,村集体擅自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非法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非法农转用”)进行流转①,村民将宅基地及住房流转给村外自然人或法人等私下交易行为所构成的市场。流转中“隐性”的判断依据是: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流转给法律规定之外的使用权利用主体等(例如,宅基地是否流转给本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以及外村人),是否存在审批程序违法、流转程序失范、利益分配不均等现象。 村集体和农户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性流转的重要主体。村集体主要进行已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违法、触法交易,甚至进行非法农转用,建设小产权房、标准厂房及经营性商业用房并非法出租(售)等。农户主要进行宅基地及住房隐性流转,例如私下出售宅基地和住房给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或私下流转宅基地和住房给包括城里人在内的非本村集体成员。由于农户宅基地隐性流转受农户资源控制能力和宅基地散布特征等因素的约束,其隐性流转的概率、规模和影响相对较小,所以,本文将研究对象聚焦于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收归集体的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具体的研究范畴界定为:①流转主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出方一般为村集体,流入方有村民、政府、企业以及非本村村民的其他自然人等,但在实际运行中二者也有交错出现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再流转。②流转客体。一是废弃不用的村小学、村集体办公用地等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二是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例如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厂房、商务楼、沙石场、加油站等;三是村集体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复垦指标。③流转类型。包括出让(含拍卖)、出租或转租、抵押、入股或联营②等。④流转机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出方和流入方根据土地资源价值的高低而自主议价、自行交易。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概况 为摸清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体利用概况及其隐性流转的数量规模、类型结构,2011年10~11月,本课题组以地区生产总值为抽样依据③,在东部地区3省(广东、江苏、浙江)分别抽取2个县(市、区),在每个县(市、区)抽取3个乡镇(街道),在每个乡镇(街道)抽取10个村(社区),对村干部(党支部书记或村(社)主任)进行调查,获得村干部有效问卷180份②;在中部地区1省(湖北)抽取3个县(市、区),在每个县(市、区)抽取3个乡镇,在每个乡镇抽取10个村,获得村干部有效问卷66份;在西部地区2省(市)(四川和重庆)分别抽取4个县(市、区),在每个县(市、区)抽取2个乡镇(街道),在每个乡镇(街道)抽取5个村(社区),获得村干部有效问卷69份。笔者将样本省(市)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进行对比研究,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样本村比例为57.1∶21.0∶21.9。315个样本村2011年平均人口2001人,户数628户,村民2011年人均纯收入13373元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