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税制特点分析 美国税收制度经过长时期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特别是经过了1954年和1986年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逐步确立了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体,涵盖公司所得税、货物和服务税、财产税等主要税种的复合税收体系。 第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整个税制中处于无可争议的主体地位。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收入的最大来源,占总联邦税收收入47.1%;其次是社会保障税,占总联邦税收收入35.3%。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单一税种收入超过联邦收入的10%,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和其他税分别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3.1%、0.4%和5.9%。① 第二,税收制度充分体现联邦制属性。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州政府有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而且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税收征管权。2011年,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为36.3%,而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该比重分别为29.4%、13.1%和4.9%。② 第三,各级政府税收结构不同。在美国税收体制中,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的税收征管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比如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州政府也有个人所得税收入,但各级政府均有各自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及其他税等,州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而地方政府主要依靠财产税。 二、美国税收结构分析 (一)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税收结构 个人所得税一直是联邦政府最大税收来源,图1显示了美国从1950-2010年联邦各主要税收来源占联邦税收收入比例变化情况,个人所得税占联邦税收总额平均份额在44.8%上下。公司所得税以及消费税自1950年以来一直呈现下降趋势(公司所得税最高在33%、消费税最高19%),直到1984年之后公司所得税占联邦政府税收入在10%上下,而消费税则维持在5%以内,相反社会保障税在联邦政府税收入中的占比自1950年的10%一直上涨到40%高位,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③ 图1 1950-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税收构成情况
1.个人所得税变化。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个人与家庭综合课税税制,即个人取得的收入汇总后按照个人不同情况扣除税基,再按累进税率计算所需要缴纳的税。美国将个人或家庭的全部收入作为纳税对象,规定了四类税前扣除项目,分别是最低免征额、标准扣除额、不征税收入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 第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表1显示了美国在1975-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最低免征额和扣除标准的变化情况。为了建立更为公平的个人所得税体制,美国在1985年起建立了通货膨胀调整机制,即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扣除标准的调整依据上年度通货膨胀率、个人或家庭的毛收入水平和相关扣除项目综合确定,从而体现通货膨胀对个人或家庭所得税的影响。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图2显示了1970-2013年美国的最低和最高级次税率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可以看出,里根政府(1981-1989年)时期主张减税政策,在1981年签署的《经济恢复税收法案》提出了减税法案,将最高边际税率从70%逐步下降,到1983年个人所得税率降到50%,扩宽了税率级距,并在1985年引进了级距指数化(根据通货膨胀实行指数化调整)机制。而在小布什政府(2001-2009年)时期,为刺激经济增长,缓解战争带来的经济衰退,采取了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免征额,减少累进级次的减税措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被降至35%。 图2 1970-2013年美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变化
数据来源:Dooley C.M.Brian.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America[M].North Charleston:Createspace,2012:135. 2.美国公司所得税结构。美国公司所得税自1909年开征以来一直是联邦税收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税种。但在联邦税收收入构成中,公司所得税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不断下降(见图1),这是美国对公司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的结果。 第一,美国公司所得税名义税率调整。美国政府为了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来增强企业实力。1970年公司所得税名义税率最高为48%,到1985年最高名义税率降到46%,此时美国公司所得税率仍在OECD国家中处于较高水平,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公司所得税最高名义税率下降到34%,目前美国公司所得税最高名义税率为35%。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