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红利,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后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费则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将安置补偿费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种情况是由其他单位安置,安置补偿费需要支付给安置单位;第三种情况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经其同意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这意味着狭义上的土地红利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分配需要经过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村集体之间分配;第二层次的分配是在村集体内部的分配。在第一层次分配中,村集体获得了一定的土地红利份额后,村集体内部的分配主要涉及成员权和收益权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构成了村集体内部分配的核心内容。 一、成员权与收益权的冲突 村集体内部的分配主要依据于集体成员权和土地承包收益权。土地集体所有制构成了成员权的制度基础,家庭联产承包制构成收益权的基础,土地的征收是对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双重征收,所以村集体内部的土地红利分配是在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之间展开的(李菁、颜丹丽,2011)。 1.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土地承包收益权界定 目前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不同文献的表述不尽相同,诸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农村集体成员权、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等(管洪彦,2012;郭继,2012;杨一介,2008;余梦秋、陈家泽,2011;潘丽,2010;李宴,2009)。管洪彦(2012)依据对不同称谓的对比以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认为“农民集体成员权乃属自然之理”,并进一步指出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成员。这些称谓并不是十分重要的,关键在于成员权的界定问题。为了表述上的方便,本文使用农民集体成员权这一术语。土地红利在村集体内部分配的关键在于成员权的界定和收益权的获得,成员权资格的确定是收益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在征地实践中,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以及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成员权和收益权之间不断产生冲突,阻碍了村集体内部分配的顺利进行。 (1)土地红利分配中的成员权——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村社区组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的成员权是不同的。其中农村社区组织成员权是一种非财产性权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这种财产性权利是建立在土地入社基础上而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经济组织,农村社区组织(理解为村委会)是属于政治组织。但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职能范畴存在交叉。因为村委会具有管理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的权利,而集体所有土地是构成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内容。《土地管理法》(2004)第十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者在法律上以及理论上存在混同,进一步导致实践中成员权界定上的混乱。现实的土地红利分配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是通用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差别。 (2)土地承包收益权——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承包收益权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78年取代人民公社制度,农民拥有了15年的土地使用权。199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国家提出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2003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时任总理温家宝也多次公开强调土地承包期的长久稳定不变,这意味着土地承包收益权的稳定性。土地红利分配中所提到的土地承包收益权主要是指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权。 土地红利分配中土地承包收益权的实现要基于成员权的界定范围而定,但是在现实中成员权的界定则存在诸多障碍,进而造成土地成员权和收益权之间冲突的发生。 2.成员权的界定:理论与实践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界定存在着诸多争议。目前学界有登记主义、事实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确定农民集体成员的方式,其中以户籍确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称为登记主义;以是否在本村长期生活作为标准称为事实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事实来判定的称为折衷主义(吴兴国,2008;程曙明、沈旸,2008)。 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基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财产性权利,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界定标准因时因地而产生不同的影响。当出现诸如外嫁女、大学生外出上学、入赘女婿等人口流动时,成员权到底该如何进行界定? (1)三种成员权界定标准的简单评析。 首先,以户籍制度作为成员权界定标准在很多地区得到了实践。土地红利分配中的成员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以户籍界定的成员权属于非财产权权利,更多强调政治上的权利,是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管辖界定标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和社区组织成员权(以户籍为标准)可能是重合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可能性。当二者之间不一致时,以户籍作为判定标准可能就会产生冲突。在一些省份为了避免冲突的发生,专门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界定标准。诸如安徽省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实施办法中专门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说明,包括结婚后户口迁入、子女收养、刑满释放等几个方面(张钦、汪振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