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是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坚实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根本保障。胡锦涛同志指出,“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已成为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如何在法治语境下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尤其是如何在现有的宪法体制语境下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文化体制与宪法文化制度 文化体制与文化制度是一个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文化体制是实现宪法文化制度的重要形式,宪法文化制度是文化体制的皈依。文化体制的改革离不开对文化制度的应然之义的探讨。 (一)文化体制与文化制度的关系 宪法是制度之法,假设没有相关具体规则作为支撑,基本权利便只是一种“善意的声明”、“政治上的箴言”、“虔诚的愿望”、“立宪者的独白”。[1]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等重要内容。文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属于宪法体制的基本范畴。如果说经济制度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物化关系,那么文化制度更多的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互助与交流关系,是实现人的“德”性需求的重要制度依据。文化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文化性权利的实现提供基本的框架。简而言之,文化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制度,基于宪法规范本身的抽象性、原则性等特点,不可能成为公民文化性权利实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继而,宪法文化制度的具体贯彻与落实,离不开文化体制的设计与运行。文化体制的运行是文化制度的具体化过程,文化体制必然具有文化制度的属性,但是文化制度的具体落实形式却可以表现多种文化体制。这就意味着,文化体制的改革就是宪法文化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发生了某些改变,其首先就是一个需要在作为国家根本法、高级法的宪法上反思的问题。 对于文化体制概念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文化体制作为我国一种现存的体制,它是指在文化领域内以文化单位为载体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规约,以及文化个体和单位如何设置与运转的具有特定内在逻辑关系的制度安排。”[2]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文化体制是指一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文化产品的生产、管理和传播的具体形式和运行方式,它包括文化生产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形式、方法及传播方式等。”[3]从上述两种定义可以看出,文化体制概念中的关键性概念就是权力,诸如权力配置、权力主体、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权力展开。也就是说,文化体制改革就是对涉及文化及文化权规范与保障的权力之重新调整。 (二)文化体制改革的功能与文化制度的实现 “知识即美德”是苏格拉底伦理学的重要命题。从知识就是美德这种观点出发,苏格拉底提出了“德行可教”的主张,认为通过传授知识、发展智慧,就可以培养有道德的人。这就意味着,人类对非物化的精神需要或者德性需要,可以通过知识教育来获取。知识教育既体现为国家的正规教育,也包括国家及社会所产出的其他文化产品对公民的潜在教化。无论是国家正规教育,还是其他文化产品教化,一方面是维护共同体内部的自洽、完满、德性以及秩序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升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素质一般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三个方面。文化体制改革能够激发文化工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提供更好的文化服务,这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既能满足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给人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又能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修养,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根本价值所在。 文化体制改革在满足“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价值之余,也有其制度落实和供给的功能。正如前文所述,文化体制是宪法文化制度的具体落实。文化体制改革,是在遵循宪法制度的前提下,对于宪法中所规定的文化制度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涉及文化权实现过程所需权力的“帕累托最优”性的配置,进一步规范国家在文化产品供给、分配以及监管过程中的权力;另一个方面通过文化体制的改革,不断丰富宪法文化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完善我国公民文化基本权利体系和权利保障体系,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提供制度供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文化体制逐步从单一形态下的文化强势输入向多元形态下文化自发选择发生变化。[4]变化的直接原因在于文化功能已经从“意识形态的政治动员”转向了“公民人格的自由展开”。如此变化趋势,揭示了我国对文化权利保障以及公民德行的强调,也揭示了功能变化语境下,文化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即收缩计划经济体制下文化控制权,鼓励和引导国家、社会各个主体参与文化产品的供给、管理和传播。因此,其过程的展开,离不开对宪法制度的落实,也离不开体制创新视域下的制度供给。 分析了文化体制与文化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探讨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功能之后,除了我国“国家主导”改革模式的传统之外,国家有何义务去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便是需要予以探讨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