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中国文化改革发展的轨迹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成熟和稳定的文化发展环境,国家文化发展方式、发展路径与国家政治体制、税制和财政预算体制、市场经营管理模式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紧密相连且相辅相成,使文化系统沿着一种社会化发展的道路稳步前行。但在一直处于社会大转型中的中国,文化体制改革作为30多年来我国文化发展繁荣的基本动力,扮演和发挥着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尤其是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及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以来,整体性的文化体制综合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的文化发展随着中国大转型的进程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面对初级阶段文化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如何让文化体制改革的“红利”继续注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动力之中,必须对30年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历程与达到改革目标之间的差距进行价值判断,寻找下一阶段我国文化改革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及其因应策略,重新确立下一阶段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动力来源。 我们认为,厘清文化行业间传统分工理念、技术类型和管理结构之间的关系,把当前文化技术变迁对于文化行业的作用放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结构中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准确定位30年来中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形成今后一段时期内的文化改革发展方向。 一、技术哲学视域下文化行业概念辨析 (一)我国传统文化行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般意义上,在我国所谓传统文化行业是指形成于计划体制时期的,以“专业分工—行业分类”为基本理念设计的相对封闭的文化事业行业部门,主要包括文化艺术行业、新闻出版行业和广播电视电影行业和文物博物馆行业。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就按照文化艺术行业、广播行业、出版行业的行业边界建构基本的管理结构,即由文化部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广播事业局管理广播事业(后延伸为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广电行业),出版总署管理出版业,国家文物局管理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尽管管理权归属在期间有所变动,如出版业的管理权曾在较长时间内划归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但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出版行业的快速崛起,文化艺术、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三分天下”的管理结构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基本定型。 由于不同行业所依赖技术类型不同,21世纪以前我国四大行业的边界清晰、管理独立,行业区分度、分离程度高。依据20世纪90年代文化部《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年鉴》、《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资料》,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年鉴》、《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我们可以管窥传统文化行业各自的内涵和外延。文化艺术行业包括艺术业、图书馆业、群众文化业、文化市场、艺术教育业、文化科技、其他文化业等八个主要的细分行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的范围包括广播业、电视行业、电影业,具体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的制作、发行、播出等环节。新闻出版业的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等行业。文物博物馆行业的范围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发掘、文物艺术品交易等细分行业。虽然四大管理部门对四大文化行业的管理范围具有某些交叉的部分,但整体性的行业界限仍然泾渭分明。 (二)文化行业概念辨析:“大文化”与“小文化” 文化行业的概念具有内涵与外延上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用“大文化”与“小文化”来指称,导致了文化行业概念指称的混用。因此,有必要作一讨论。 “文化行业”有两种内涵:一是作为“领域”的“范围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所有从事精神文化活动主体、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是一种与物质生产相对应的精神生产领域的总称;另一种是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这一概念对应文学艺术生产传播系统、广播电视生产传播系统、新闻出版生产流通系统、文物博物馆系统,是一种以国有文化单位(公益单位和文化企业)为基础的文化产业生产和流通系统概念,具有意识形态的“内容管理”的基本特征。 作为“内容”概念的文化行业,业已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必须以一种更为包容性的概念来统领文化体制改革。 如果从概念与政策的配备性关系考察,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概念其实与国家对于大文化概念的表述是不一样的。党和政府提出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调的发展战略目标,是将“文化”视作与经济、政治、社会相并列的一个宏阔领域,也就是作为“范围”存在的“文化行业”,要比人们所认同的作为“内容”存在的文化行业——“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行业——系统要大得多。 作为领域的文化行业与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本质上的区别是文化主体和实体的不同。作为“领域”的文化行业概念,将所有从事文化生产、消费的主体和实体都包容其中,本质上是一种“大文化”概念;而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概念,仅仅将公有文化机构包容其中,客观上把社会自组织、独立自主和自治的文化主体排斥在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作为“领域”的文化行业概念同时必须得到文化主体、文化实体的填充,因为如果只有领域和范围,而没有文化主体和文化实体的存在,这个领域就可能是空的,其功能可能是虚置的,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化行业。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仅仅将“文化行业”作为国家公共文化机构集合这种狭义的理解,文化行业显然难以担当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战略任务。 目前,中国学界和政府所使用的“文化行业”,主要是指作为“内容”的文化行业概念(即“小文化”概念),它直接对应传统的意识形态管理方式,是本文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基础概念。 (三)文化行业结构中的技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