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工业化的推进,中国农户兼业经营迅速发展。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1996年农户兼业率为45%,2006年已达68%。由于在劳动力资源禀赋、非农工作机会等方面存在差异,兼业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户的分化,从而引发农户的土地退出问题,给城乡统筹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兼业经营分化出来的部分农民,积累了相应的财富,具备了在城市生活的职业技能,渴望融入城市成为市民。这些农户构成中国城镇化的基本动力。另一方面,通过在城市兼业,部分农民减少了对农村土地的依赖,放弃土地、退出农村的意愿增强。这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提供了条件。 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加快,土地流转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兴起,兼业型劳动力转移进一步提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至2012年年底,全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达2.626亿人,比2003年增加了一倍多。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致使中国城乡土地资源利用“冰火两重天”现象日益突出。对城市而言,在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的压力下,建设用地日益紧张,城市房价一路走高,农民市民化的阻力增大。对农村而言,农民房屋大量闲置,但集体建设用地仍在不断扩张,“空心村”问题普遍,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在“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的思路下,一些地方政府尝试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统筹利用,鼓励和引导农民放弃农村土地向市民转变。一些学者也开始对农民土地退出问题进行研究。不过,已有土地退出的文献,或者着眼于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或者立足于宅基地、承包地的流转,以纯粹的学理研究为主,实证方面的研究很少且主要为个别地区案例分析或较小范围内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在全国大范围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农民兼业经营、土地权益主张和土地退出意愿的实证研究尚未发现。因此,本文依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1年在全国范围展开的农村抽样调查,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系统考察农户的兼业经营行为、土地权益期待及其土地退出意愿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图为健康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参考。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说 有学者认为,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将推动农民从兼业经营迈入农业专业化的发展轨道[1]。而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种制约因素将逐渐淡化,兼业型转移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2]。从他们的逻辑来看,部分兼业农户终将退出农业农村①。冯海发指出,宏观经济约束的微观效果并不是平均分配的,经济发展会让一部分农户完全脱离农业,为了促进农户兼业化由低级向高级的转变,进而加快高级兼业化农户从农村退出的速度,必须解决非农业化人口的后顾之忧[3]。高强和雷海章基于农户分化的视角,指出为了推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要促进兼业农户分化,使部分农户转变为非农户,尤其是农户兼业深化的东部地区,更要注重农民的市民化[4]。随着农户兼业的高级化,部分农户逐步向本地小城镇和城市转移。而异地兼业本身就是城市化的一部分,异地兼业工作的稳定,让兼业农户逐渐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因此,长远来看,农户兼业化为城市化准备了条件[5],可以促进城市化的发展。高强和赵贞发现,专业农户一旦转移到兼业农户,便失去了重新转移回去的动力,即中国农户的兼业行为具有不可逆性。这种不可逆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专业农户到兼业农户;二是从一兼农户到二兼农户[6]。那么,二兼之后呢?可以推断,随着城市进入壁垒破除、城乡一体化加速,部分二兼农户将会留在城市、退出农村。据梅建明调查,早在2003年已有多达75%的二兼农户表示,只要具备适当条件就愿意完全放弃农业经营,改变农民身份成为城市市民[7]。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 H1:农户的兼业经营行为对农户的土地退出意愿有正向作用,即农户的兼业化程度越高,越愿意完全放弃农村土地成为市民。 因兼业经营而形成的农民在城乡之间“候鸟式”的工作和生活,会对其市场意识、权利意识产生影响吗?已有的研究给出了肯定答案。曾绍阳和唐晓腾对江西20个村的调查发现,改革开放后农民的价值理念已由大集体时代的“生存理性”向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理性”转变,而且农民的权益诉求、法律意识都明显提高,有近50%的农户认为在城市的兼业行为能够极大地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8]。近几年,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认知水平显著提高、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日益强烈。而且,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在产权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9,10]。虽然关于农村转移劳动力权利意识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但是根据知识扩散理论,长期在城市兼业的农民,可能会接触更多的现代经济因素和法律知识,并因之而改变其对农村土地权益的期待及主张。为了探索兼业行为与土地权益意识的关系,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H2:农户在城乡之间的兼业经营行为能够强化农户的土地权益意识和主张,兼业化程度越高,农户越期待获得更多的农村土地权益。 产权清晰是市场有效率运行的前提。完善的产权制度能有效保障产权主体的权益,从而促进交易的达成。如果物品的产权边界是不明确的或者说产权易于被削弱,那么其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将会被抑制,而且产权主体对所交易物品的价值评价,主要取决于他在交易中控制产权的多寡或产权“强度”[11]。姚洋的研究也表明,较自由的土地交易不仅能够提高农户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还能够促进土地的流转[12]。正是受到产权经济学的启发,近些年来,中国不断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并加快了对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这些举措改善了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知,增强了农民对获得更多土地权益的期待。 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房屋是农民最重要、最值钱的财产,农民进城时,理论上有权自由处分宅基地。但是,物权法规定农户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却并没有明确收益权,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像承包地一样进行流转,更无法抵押。这不仅限制了农民对属于自己财产的有效处分,使农村房屋成为不具有基本市场价值的固化资产,而且也实际上剥夺了农民从农村退出的权利[13,14]。由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市场几乎不存在,如何收回在房屋上的投资是他们在市民化道路上面临的现实难题。同时,近年来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法规、政策密集出台,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被进一步激发,争取土地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15],对土地的升值预期也持续走高。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兼业程度较高的农户,期待获得更多、更灵活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以便能够将建造的农村房屋转让出去,收回投资,获得进入城市生活的一笔启动资金,并实现从农业农村的彻底退出。上述分析表明,满足农民的期待,给予农民更多的农村土地权益,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的权益,可能有利于推动部分兼业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弃地进城”。因此,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