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10余年的发展,校企合作逐渐从一种教学模式演变为教育机制体制。从原有单纯的育人功能,拓展为“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四大功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实践已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是一些高职院校片面追求校企合作数量、规模和宣传效应,而忽视校企合作中的学生权益,以致出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探讨如何维护学生的权益,对推进校企合作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受损的现象分析 在校企合作中,学生一定程度上处于弱势地位,其原因主要是三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是知情权的缺失。跨进高职院校大门的新生,大部分不知道校企合作是什么,运行机制如何?是否会侵害自身权益?实习有无必要?实习中如何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校企合作,有的学校虽有明确的目标和制度,但却缺少明确程序和问责,学生在没有经过专业辅导和咨询的情况下,对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和运作仍然所知甚少。而有的学校和企业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没有把校企合作的真实动机清楚地表达出来,从而导致学生对校企合作的具体运作理解模糊,知识缺乏,相对于学校、教师和企业而言,学生处于弱势地位。 二是选择权的缺失。尽管目前涌现了一大批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但是某些学校为了便于管理、降低成本,并没能充分保护学生的选择权。一方面,有时学生本身几乎无选择权,如一些以行业垄断为基础的订单班和定向班,一般的制度设计都是只允许进入,不允许退出;另一方面,有时学校则放弃校企合作的责任,放任自流地让学生“完全自主选择”,最后上交一张实习证明即可。事实上,学校并没有为学生做“选择”提供必要的前提。由此,学生权益的维护缺少了重要的防线和支持平台。 三是获益权的缺失。在高职院校具体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上,往往只把学校、企业和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极少把学生也作为重要的利益主体来考虑,无视学生和企业或者学校可能存在冲突。在具体的合作流程安排,甚至报酬等方面,学生利益诉求表达的有效程序和渠道严重缺失。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学校和企业掌握着学生成绩的考核权,如果个别学生要维护自身权益,有可能处于考核的不利地位。 二、发达国家的有效经验 校企合作发展较好的发达国家的高校,已经充分注意到校企合作中的学生权益保障问题,其中的一些做法,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明确校企合作的定位 1.明确校企合作的目的。校企合作是一种教育教学机制,虽然有较多的功能,但其终极目的是育人。合作教育的创始人施奈德(Herman Schneider)之所以提出合作教育的想法,是基于他的两个观察:一是许多在校大学生做的兼职工作通常与他们学习的专业和未来的职业没有任何联系;二是工程教学的一些重要环节,在教室和实验室里是无法开展的。他希望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使学生的兼职工作与专业学习有联系,学生通过到合作企业实习,弥补学校教育的缺陷[1]。在总结英国校企合作的重要形式“三明治课程”的特征时,奈杰尔·约翰逊(Nigel Johnson)说,“我们需要把工作实践与三明治课程区分开来。简单来说,当前许多学生参加工作实践只是蜻蜓点水似地从事一下而已……大多数这样的工作实践在假期进行,与教学内容脱节,三明治法律学位(课程)则要求工作实践必须与教学内容相联系,作为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考核”[2]。可见校企合作,是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必须与校内的教学相衔接,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服务,是校内学习的拓展和补充,不是学校或企业的营利模式。 2.正视校企合作中的冲突。校企合作中的学生、企业主、学校和政府等利益主体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利益冲突。有学者认为,企业主与学生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3]:一是企业主希望拥有技能的毕业生过剩,这样就可压低工资,还可以从大量的候选人中挑选优秀的应聘者。二是企业主希望尽可能将教育或培训的成本,转移到其他利益主体(如政府和学生个体)的身上。三是企业主想尽力确保学生的学习只对本企业有效、无法迁移、没有证明,那样学习者“跳槽的”可能性就会最小。四是企业主希望对学生反复灌输这样的态度、行为和观点,如有准备地忍受管理权威,有意识地承受低工资待遇。如果学校对这些可能存在的冲突没有客观的认识,没有任何相关的预防措施,简单地根据企业的要求进行校企合作,学生的权益自然很难得到保障。 (二)规范校企合作的过程 1.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责任。学生利益易受侵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生对学校和企业的责任不了解。英、德两国为此所做的努力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学校的责任和义务。2007年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对校企合作中学位授予机构的责任有明文规定[4]:①学位授予机构要保证学习的质量,并通过合适的政策和程序要求合作企业和学生履行职责。②学位授予机构要为合作企业和学生及时提供正确的信息和指导。③学位授予机构要确保从事校企合作的师资有相应的素质,能有效地完成职责,并且有相应的措施确保教师能有效地支持校企合作。④学位授予机构在校企合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评价等方面都有规范的政策和制度。 其中,学校对学生的具体责任有:学位授予机构应为所有参加校企合作的学生提供信息支持和相应指导,并且要明确告诉学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可以联系有关人员;对学生的支持分为学术和生活两个方面:学术支持主要是为学生的专业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生活支持主要是在职业、住宿、安全和交通等方面提供信息和支持;告知学生在合作企业实习中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知识产权;学位授予机构提供的信息、支持和指导要随着学生学习层次的提升而跟进;学位授予机构要告知学生实习出现问题或者对合作企业不满意时,可采用的措施和相关程序规定。责任质量保障局还特别强调校企合作的学习结果必须“清楚明确”,一定要使学生能够理解[4]。这样可有效地降低因信息和知识不对称而导致学生的利益受到侵害。 第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联邦德国的《职业教育法》(2005年修订)规定了合作企业和指导教师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5],主要有:①参与职业教育:要根据职业教育目标,对教育内容和时间进行系统安排;企业主要亲自(或者委托其他教育者)参与教学;要注重学习者在个性、道德和身体诸方面的健康发展;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教育证明。②配合职业教育:为学习者学习和考试提供学习用品;督促学习者到学校学习;为学习者参加学校学习和考试提供脱产机会。③辅助职业教育:为学习者提供与其身体素质相适应的工作岗位;按规定支付学习者工资、实物补助和加班费。德国的企业就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教育规律,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较好地维护了学生的学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