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9-0012-04 美国、芬兰和澳大利亚都是当前世界科技发达与经济领先的典范,这与其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密不可分,而高等职业教育又是其国民教育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高等职业教育在美国以两年制的社区学院(Community College)为主要机构,它被称为“美国的最佳特色”;芬兰的高等职业教育以多科技术学院(Polytechnic)为代表,其世界经济竞争力一直名列前茅的动力就主要源自对职业教育体系的改革;澳大利亚的高职教育学校则被叫做TAFE(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学院,它也已成为国际公认的成功职教模式。美国、芬兰和澳大利亚高职教育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财政拨款体制十分健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参考、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拨款体制与管理改革的有益经验,立足我国的特殊国情,确立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改革的基本框架,对于改进与完善高职教育财政拨款体制,发挥财政资金与政策在推进我国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上无疑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财政拨款:高职教育投资的理论分析 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内的财政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是为了保证高职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与稳定发展而设定的。高职教育财政拨款不是一种简单的、直接的财务管理与操作流程,其内涵是由“准公共产品”的经济属性、人力资本投资分配以及教育成本分担的实施原则所决定的。由于排他性和竞争性是区别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重要指标,而高等职业教育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竞争性的产品,因此,高等职业教育财政投资理应是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共同责任。布鲁斯·约翰斯通的“成本分担理论”即提出应由政府、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捐赠共同分担高等教育成本,并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利益获得”和“能力支付”的原则。而从高等职业教育作用的外溢性来看,国家是最终的最大受益者,可见,政府财政拨款理应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国际比较:美、芬、澳的财政拨款体制 1.财政拨款的数额比较 美国《教育统计摘要2011》(Digest of Education Statistics 2011)显示:2010年美国政府的教育投入总额为113300000万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8%;2008-2010三年间美国社区学院的教育经费总额依次为4954278万、5095286万、5522467万美元,其中政府财政投入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9.41%、70.3%、71.04%,呈现出逐渐递增的趋势。[1]在芬兰,公立学校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都可享受全额免费的学习,所以就高等职业教育而言,国家几乎承担了所有教育经费。芬兰职业学校的教育支出在2006年为122848万欧元,到2010年增长为160774万欧元,5年间增长了13.1%;生均教育支出2007-2009年间从8400欧元上升到10000欧元,反映出政府财政仍在不断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2]而在澳大利亚TAFE学院,政府财政拨款也是其主要经费来源,以TAFE NSW-Sydney Institute为例,2009-2011三年学校教育总收入分别为26454万、28340万、27527万澳元,其中政府财政拨款为19101万、20319万、20800万澳元,所占比重分别为72.2%、71.7%、75.6%。[3]这些数据表明,美国、芬兰及澳大利亚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数额巨大,就其在教育投入中的比重而言,美国和澳大利亚大致占到了70%,而芬兰由于国家教育体制较为完善,高职教育财政拨款的比重几乎达到100%。 2.财政拨款的来源比较 由于政治环境与经济体制的不同,美国、芬兰及澳大利亚各级政府在高职教育中的财政拨款比重也存在着较大差异。美国财政拨款的来源可分为三个层级——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就2010年而言,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社区学院的财政拨款数额分别为1269239万、1637275万、1017736万美元,其占教育总投入的比重为23.0%、29.6%、18.4%,[4]可见美国的州政府是美国高职教育财政拨款的主要承担者,联邦政府居于其次,最后才是地方政府。与美国的“三级”政府财政拨款制度不同,芬兰、澳大利亚只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拨款两级。以芬兰为例,《芬兰: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国家报告2011》显示:在芬兰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中,中央政府所占比重为42%,地方政府或市政府占58%。[5]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统计:2011年财务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2011三年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财政拨款为242410万、239713万、241411万澳元,而州政府的财政投入为325872万、3449642万、407870万澳元,两者在教育总开支中的比重分别为35.6%、31.6%、30.6%(联邦政府)和47.9%、45.5%、51.6%(州政府)。美国、芬兰和澳大利亚的高职教育财政拨款数据表明,州政府(地方政府)比联邦政府(中央政府)在高职教育财政拨款中承担比重更高,州政府财政拨款往往是高职教育投入的首要来源。 3.财政拨款的绩效管理比较 目前,将绩效管理引入高职教育投入体制已经成为政府财政拨款模式的改革方向,一般认为,产出或绩效拨款(根据产出指标分配资源的拨款方式)比以投入拨款为基础的体制更有效率。这在美国、芬兰和澳大利亚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均有体现,例如:美国政府财政拨款中有一种“合同拨款法”,即通过课题招标以及中标学校与政府签订合同来进行科研和专项经费的分配,其实就是一种绩效意义上的财政管理。截至2010年,美国社区学院合同拨款的相关收入为428660万美元,已占到教育总收入的7.8%。[6]相对于美国,芬兰很早即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绩效本位拨款体系。2002年,芬兰高等职业教育开始实行绩效本位拨款体系,政府承诺每一个区域的教育提供者可以根据他们的绩效得到补助金,并于2006年扩大和融入整个财政系统。在绩效本位拨款体系中以“效益”(学员就业安置、继续学习、辍学率、毕业率等)和“师资”(正式教师和师资培训)为计算指标。澳大利亚高职教育财政拨款的绩效管理则主要体现在学生就业率和向政府“购买”的教育培训项目上,就业率低于65%的学校将被取消当年拨款计划,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学校也要将相应的资金还给政府。此部分绩效拨款占学校收入的比重颇大,以Canberr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为例,2011-2012两年间由政府给予的绩效拨款分别为7070万、7065万澳元,分别占学校经费总收入的66.08%和6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