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3)19-0026-05 职业教育是个多部门、多资源联动的领域。因此,其质量的稳定与提升并非只是教育部门内部的事情,更多地离不开外部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共同保障。既然如此,那么,如何通过外部质量监控体系来保障职业教育就成为学界不可略过的重要议题。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美国中的案例,从国际比较的分析视角来审视职业教育外部保障的相关制度与政策,寻求共同规律与成功经验,并通过与我国职业教育外部保障系统的现实对照,找出差距,进而提出我国职业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制度、政策体系构建的若干启示。 一、部分国家职业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制度与政策探微 (一)专门化的质量保障机构 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已经设置了专门化的质量保障机构,包括国家质量委员会,州/领地的注册/课程认证机构等质量保障机构,具体如图1所示。 州职教主管部门 州注册/课程认证机构 行业 国家教育、科学和培训部 职业与技术教育部长委员会(MCVTE) 国家质量委员会 国家培训信息服务中心 批准认可的培训包 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 行业技能委员会制定培训包草案
图1 澳大利亚质量保障机构[1] 国家质量委员会是职业教育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职业教育的质量管理执行包括课程培训标准的界定、学校设置、专业设置的审批把关和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它是独立于国家最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培训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Science and Training,简称DEST)的一种政府组织,是联邦政府有关职业教育质量管理的最高机构。其成员由行业、工会、政府部门、办学机构、弱势群体等各方代表组成。他们负责整个职业教育技能标准的颁布和课程开发的原则制定,负责职业教育的宏观质量监控,确保培训标准、职业资格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此外,各州和领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注册/课程认证机构是国家质量委员会和职业院校之间的纽带,并代表国家教育科学培训部负责管理职业教育的办学过程。即质量培训框架的执行,包括对学校办学条件的审核、专业的申报、招生过程的规范、5年一度的办学水平评估的具体组织以及办学质量投诉问题的答复和处理等。同时,协助国家质量委员会就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运行情况向教育科学培训部提出建设性意见。[1] 以德国为例,德国有专门的职业教育质量认证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保障的开发框架如图2所示。 经济部和劳工部 联邦劳动局 认证委员会 认证 鉴定机构部门地区 鉴定 VET提供商 被认可 培训课程 鉴定机构 鉴定 VET提供商 培训课程 建议 在欧盟其他成员国 鉴定机构 VET提供商 培训课程
图2 德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开发框架[2] 从事这些质量认可的机构称之为“鉴定机构”或“专业中心”,为了确保这些机构认证有效,这些机构首先要经过主管鉴定机构联邦劳动局认证。此外,由九位成员(包括州代表、工会代表、联邦教育研究部代表、联邦劳工以及社保部代表,此外还有三位独立的科学专家代表)组成的认证委员会为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德国职业教育的提供者则可自由地选择其想合作的鉴定机构,包括被欧盟其他成员国认证,而国家不参与职业教育质量认定。 (二)行业参与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制度 以澳大利亚为例,根据2007年最新修订的“注册培训机构的标准”,职业院校必须定期进行行业对教学质量满意情况的调查,并做出实质性的持续改进。[1]从国家、各州/领地到学校层面的质量管理人员的组成上就可以看出行业的主体作用:国家质量委员会的20个成员中,代表行业利益的行业组织和企业成员就占了5名。由各州代表国家质量委员会出面组织的办学水平评估中,评估专家组成员也必须要有行业代表。职业院校层面的课程实施管理实行学院(校)董事会制董事会成员中一般行业代表要占一半左右,如南澳州阿德莱德北部TAFE学院现有董事会成员12名,其中6名代表来自行业(有2名是行业退休人员)。 以德国为例,从德国职业教育质量认证机构的支持者——咨询委员会中包括雇主协会成员,可以看出行业评价在德国职业教育质量认证中的重要作用。德国认为,来自行业、企业的人员才能更为了解劳动力市场的新动向,并能够为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提供更为有参考意义的建议。 (三)职业教育质量的法律保障 以美国为例,美国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是实用主义,即教育法律的设定主要用于解决美国社会面临的急切现实问题,满足社会需要。立法主要基于教育公平的原则,美国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程序在整体上体现了外界推动、科学调查、民主参与、充分博弈的四大特点。就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现在立法程序上保障个利益集团的相互监督;在立法时限上确保联邦职业技术教育立法的常新机制以及利用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评估机制对立法实施监督,如美国职业教育评估协会(National Assess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NAVE)。美国联邦职业教育立法主要有导向、资助与管理三大作用。美国职业教育立法技术的特点是:(1)立法的科学性。国会依据国家级智囊团的研究报告进行立法研讨。(2)立法的先行性。美国以立法促进职业教育发展。(3)立法的专项性。美国职业教育法少有全面性的,多为一事一立或者专项立法。(4)法律内容的可操作性强。美国职业教育的各个法案,不仅包含指导性的原则规定,而且包含具体实施的详尽条款,包括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标,需采取的措施,款项的数额、期限、责任等。(5)立法的实效性和连续性。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并不谋求一次立法解决大多的问题,而是针对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进行下一阶段的立法,或是根据某阶段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问题对该阶段的立法进行修正,立若干修正案。前后法案的继承性很强,后法都是对前法的修改或补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