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供应链协作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取胜的不可复制的竞争优势来源,但困难在于如何让供应链上下游成员之间真正有效协同起来,彼此的信任无疑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出路。缺乏信任导致的高昂交易成本致使企业未能真正有效配置资源,使企业参与了并无必要亦无能力从事的某些上下游领域,不仅自身资源错配,还排斥了本该利用的外部优势资源,这些都降低了企业竞争效能。在此背景下,建构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逐渐成为业界的共识。然而,企业成长及供应链网链结构的生成均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性,也体现出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的深度影响。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儒家文化及改革开放以来时代的巨变,致使我国企业供应链信任呈现出中外多元混合但欠缺合理的格局,亟待业界及学术领域进行研究和调整。 一、供应链结构化信任的构成 (一)结构化信任的内涵 信任是一个涉及社会、伦理、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多学科的研究议题,也由此从不同角度得出了多元的理解。供应链是围绕某个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伙伴企业间形成的一个网链结构,这种上下游的连结并非孤立零散,它依存于宏观环境及产业链,也由具体的个体来构建。因而供应链成员之间所需的信任不仅牵涉到组织间层次,也关系到社会宏观背景层次及微观个人层次,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结构化体系。因此所谓的供应链结构化信任具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是这种信任是源于对宏观或产业背景环境结构、企业间利益结构及人际关系网络结构的嵌入,另一方面意味着供应链信任体系本身需要形成有效完整的结构。 (二)结构化信任的三驾马车 从各国社会及企业情况来看,结构化信任至少有三种来源构成,这三种信任来源在各国都普遍存在,但在特定区域国家表现得相对明显。其一是欧美模式的制度化信任。就美国而言,其政治法律体系完备并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这对美国企业间交易产生深刻的影响。两个相互陌生的企业仍然能够达成交易及开展合作,而并不十分担心对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原因在于这种交易的达成并非一定是基于对对方的全面了解与信任,而是出于对法制的信心,双方企业均相信在严格公正的法律威慑下合约能够得到执行,即便对方违约仍然可诉诸法律得到合理的补偿。因此美式的信任是一种制度化的信任,是一种第三方的强制信任,这个第三方即法制,企业之间通过法制连结形成信任。[1]其二是日本模式的集体性信任。日本社会自幕府年代起,就形成了一种紧密的相对封闭性的社会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后来的企业财阀中体现出来,战后日本企业同样呈现出利益捆绑的组织形态,围绕核心银行的大小企业包括上下游企业间形成相互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的公司治理模式与供应链网络。[2]这种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利益的深度嵌入,造成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彼此的交易有一个长期的预期,减少了损人害己的行为,这种集体性的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对利益的理性计算,并且可以在共同体内部传导。其三是中国模式的关系型信任。中国经历了长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法制相对薄弱,以血缘宗族为标志的人情社会特征相对明显,尽管近几十年来这种社会组织体系趋于瓦解,但是法制尚不完善及执行力缺乏的情况下,人际关系的亲疏仍然是构建信任的关键因素,人际信任对于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选人用人、供应链伙伴选择、融资、公司治理、处理与政府关系等各个方面均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以上三种信任尽管各有差异,但均是企业供应链中完善合理的结构化信任体系所必需的主要成分,分别涵盖了供应链外环境、供应链企业间、个人间三个层次。美式的制度化信任构成了供应链信任的外围环境,日式的集体性信任应当是供应链信任的主要内在成分,也是相对理性的部分,中式的关系型信任则应成为供应链信任体系中相对软性与情感性的辅助成分,三者共同构成了供应链结构化信任的有机体系,是驱动供应链运作基于信任因素的三驾马车。 二、我国企业供应链结构化信任的问题 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进程催生了大量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获得快速发展,但是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与时代背景有很大差异,由此也造成中国企业间信任关系存在独特的问题。 (一)制度化信任相对薄弱 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趋于成熟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较为健全,另外成熟的民主体制与公民教育使得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并在每个公民心中内化为道德标准或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些都为西方国家企业间减少交易成本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外部环境,企业可以在信息不对称及不完全的情况下与一个并无交往记录的上游供应商或下游的分销商企业签订合约。尽管这种合约往往是不完全的,但对于出现合约中未有明确约定的事项仍然可以协商或者获得第三方尤其是司法的公正裁决,更不用说对于合约明确事项的违背方将予以制裁及补偿受害一方。相比之下,我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王朝,人治权变的观念根深蒂固,近代辛亥革命以来民主法治开始引入,但其进程屡经军阀内战、反侵略斗争等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趋于恢复及获得进步,但毕竟时间太短,法制体系尚不能跟上快速革新的市场经济及社会转型步伐,监督惩戒效果不突出,致使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不高。此外,现代公民社会教育尚未真正有效展开,许多人包括企业经营者内心中缺乏对于法制的敬畏以及从道德上对于相关方利益的尊重,近些年来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案件层出不穷即是明显的例证。 制度化信任存在的必要性根本上来讲是源于人性的弱点,尤其是人的机会主义倾向,这种倾向在缺乏有效监督及法制严格制裁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个判断在中西方社会均能得到认同。同时,制度化信任的缺乏往往一方面导致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未能真正深入全面的开展供应链协同,而是彼此构筑防范措施,升高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干脆放弃某些虽然具有优质资源但其行为难以预测或不可控的可选合作伙伴,转而选择某些实力较弱但可靠的伙伴开展合作,这种范围上的主动缩小会降低供应链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