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55.23万家①,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农村综合改革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问题也不容忽视。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新问题,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抓住发展机遇、发挥应有功能以及推进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大有裨益。 一、合作社原则的背离: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缺失 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度是维系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某些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时并未得到全体社员的认可,某些合作社的理事长甚至替社员出资且在出资总额方面虚报,目的是增加合作社的影响力。正如某合作社理事长LZH说道:该合作社采取以夫妻个人名义加入合作社的方式成立。合作社成立之初共有14个成员,出资额为2万元;但为了增强合作社的影响力,注册金额改为36万元。目前,入社农户达到32户,共70多个社员②。这种虚报合作社出资额的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存在,因为合作社注册时不需要验资。 一些合作社发起人或者合作社领导采取租借农民身份证等手段,以达到合作社登记注册或者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这一行为剥夺了这部分“社员”的知情权。社员是合作社赖以生存与发展的主体,这一地位是建立在“自愿”、“民主”、“公开”、“互助”、“关心他人”等合作社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忽视社员主体地位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原则。 此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增强影响力,顺利申请到涉农项目,虚增成员人数和合作社出资总额,这种做法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一是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攀比心理,并在合作社实力认知方面滋生“规模论”。第一次农业合作化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合作化后期的工作中掺杂了一些运动式的做法,即合作社的推进工作脱离了实际情况,甚至在一些地区刮起了“浮夸风”,结果是“规模论”抑或“速度论”等成为开展合作社运动的指导思想。历史证明,一蹴而就的“运动式”的合作社发展模式是不可取的。另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规定,合作社以所拥有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规定使一些虚增出资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难以偿还相应债务的局面,进而引发金融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提升与其成员数量的增多并未同步进行。一般而言,成员数量的增多要求合作社管理水平同步跟进。而现实状况是,一些合作社盲目增加社员数量却忽视了合作社的组织设计、监督与管理等工作的提升。这使得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获取“1+1>2”的合作效益。上述两种后果容易使公众对合作社的功能、诚信甚至发展前景产生怀疑,而且合作社主体的缺失也不利于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二、合作社发展战略缺失与保障机制匮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网络与外部交往网络未能有效重构 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2004)在其交往行为理论中指出,行为者在自己的兴趣下追求权利或财富,追求虔诚和尊严等。行为者的目的包括功利性、价值性以及情感性因素,并通常被看作具体语境中的目的。换言之,这些行为是行为者主观意义的流露,行为者可以把主观意义与他们的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合作社交往机制的构建方面,就要求合作社必须以诚信、共赢原则构建成员网络和外部交往网络,以此来确保合作社的相对稳定和合作社所应发挥的功能。合作社交往机制不健全会影响合作社组织功能的发挥以及合作社内外部的有效沟通,甚至还会阻滞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合作社+农户”这一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曾被认为是一种较有效率的模式。然而,在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社员违规现象。例如,有的合作社社员为了节省农业生产成本,违反合同规定,在有机产品种植基地使用除草剂。 有的合作社在与社员交往中并未采取合作共赢原则。这容易使社员对合作社的发展持观望态度,而且合作社成员易被边缘化。有的合作社在与社会外部主体交往时并未采取有效策略并实施有效沟通,造成社会对合作社认知度较低,合作社法人地位未得到真正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之际,重提农民专业合作社交往策略显得尤为重要。上述交往中诚信机制缺乏所引致的后果见图1所示。
图1 合作社成员网络和外部交往网络 图1中,社员关系网络中社员之间的非直线交往意味着社员交往中存在着一定的阻力,需要付出较多的交易成本。在合作社运行中,过于强调合作社自身发展的目的性而忽视社员与合作社的交往,社员就会成为“单向度的人”,从而使合作社在信息传递中面临信息失真或不对称的困境,这种现象会造成合作社“人的联合”色彩逐渐淡化以及社员对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逐渐漠视,久而久之社员被推移到合作社发展的非核心区域,即被边缘化,这与社员民主控制的合作社原则是相背离的。 外部相关主体会在合作社“走出去”过程中观望其行动趋向,当双方适合合作时会采取相应策略,反之将不合作或采取“冷酷策略”,即“一锤子买卖”。竞争者的进入是真实有效的,而合作社能否真正“走出去”则取决于合作社能否采取有效的策略以及沟通技巧如何(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