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市场与小农户之间的矛盾日益显露,农民利益受到挤压。为化解农民在市场环境中的不利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①的组织建设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悄然启动;特别是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截至2011年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50.9万个,比2010年年底增加15.7万个,增长44.7%,其中,被农业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6.5万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2.8%[1]。但深入农村调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得到广大农民认可,参与合作社的农民也不多;有些合作社成立之后即停止运营;正在运营的合作社,有一些表现出与现行规制不相符合的特质,属于“异化”合作社。我国究竟需要怎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够保护农民的利益;能否通过制度设计、政策引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在此拟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作社的演化与本质 2007年《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后,学术界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逐步深入,在研究视角上从合作社本质、功能等一般理论研究逐步转向我国合作社治理结构、合作社运行绩效、农户合作意愿等的实证研究,更加强调合作社研究的现实意义[2]。然而,现实中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采取的是哪一种组建模式,都使许多学者和从事合作社管理的实际工作者陷入困惑之中: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小农户的利益并没有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而得到有效保护。在“农户分化+资本下乡+部门下乡”的背景之下,我们看到的是“大农、资本、部门各自利用自己优势资源进行联合,共同分享主要来源于小农的农村剩余”[3]。在农户家庭经营前提下,不能有益于小农户的合作社,是有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衷的。我国究竟需要怎样的合作社,社会各界都应认真思考。 (一)新中国成立前合作社的初步探索 20世纪初,孙中山、薛仙舟等人受国外合作社实践影响②,最先将合作社思想传入我国,并将其看作实现民生主义的一个手段。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民间开始了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验。据1934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乡村建设团体600多个,建立的乡村试验区、实验点达1000余处[4]。当然这些并不都是“合作社”,它所反映的是当时知识分子和地方绅士重视农业、关注农村、同情农民的共同思想取向。梁漱溟指出:“农业的进步,一定要靠农民的合作才行。从大势上看,中国必然要成一合作国家。”“非如此倒(到)底不能使农业进步,倒(到)底不能使农民当真组织起来。”[5]虽然从总体上看,当时合作社主要是由一批知识分子精英发起创办起来的,数量不多,覆盖面较小,但对我国乡村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性进行了客观阐述。合作实验虽然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但正是这种不存先见之明的尝试,大大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与此同时,我们党也积极开展了合作社运动,1923年在海陆丰农民运动中建立了农民协会和农民消费合作社。1927年,毛泽东同志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需要的。”[6]1932年中华苏维埃成立了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合作社组织得到大力发展,此后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在苏区、边区和解放区发展起来。 (二)合作社不是集体化 新中国成立后,单家单户的农民生产单位较小,不能达到规模经济。政府组织农民成立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可以提高生产要素使用效率,节约每户生产成本;发挥工农业产品交换、农副产品余缺调剂功能,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当时互助组、合作社推行的效果相当不错,很多农民在政府的号召下参加了合作社。这时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后来将初级社改为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规定农民不许退社、不准单干。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都不准包产到户③。人民公社将农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把经济范畴合作演化成了政府组织,合作组织功能丧失。人民公社化以后,农民退出权被剥夺。“在这场没有人退出的一次性博弈当中,对每个人来说不努力才是理性的选择。因此当越来越多的人都不努力干活时,生产力水平就会变得很低。”[7]人民公社体制、统购统销体制形成的逻辑背后,或许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但它的发展事实上已经偏离农民合作社的经济范畴,已不是现在要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场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其实质是集体化。具体表现在:第一,自愿原则没有得到遵守;第二,不承认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第三,合作组织自主权被弱化[8]。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值得国内外的经济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这场危机背后的真正原因当中,确实能够找到今天发展农民合作社必须汲取的教训。当前,依然有一些农民由于受到“合作化就是集体化”观念的影响而不愿意加入合作社。 (三)合作社不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 改革开放之后,一方面,各式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领域伸展,并不断丰富自己的形式和内容;另一方面,原生产队作为经济实体的地位被削弱,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处于“统”的地位的村集体经济在很多地方已经衰落。这一发展事实似乎不符合政府致力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逻辑。改革之初的人们,并不能认识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结果是政府从不经济的领域退出,却在反复认证集体统一经营“统”的必要性:一是家庭经营无法解决农业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农业基础设施、公共福利;二是当时有些农业集体化的固定资产很难完全分割,必须由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9]。但随着集体经济组织逐渐退化为纯粹的集体土地发包方,事实上不再具有“集体经营”功能。在这里,关注的问题不是村集体经济或者说是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不要保留,采取什么方式保留;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何与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相区别,应该怎样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一味强调“壮大集体经济”,把农村集体经济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合”在一起,强化集体经济的功能,势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实离不开乡村基层组织的帮助和扶持,但基层组织的“帮扶”并不是要体现其经济功能,而是要强化它的服务意识。“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④把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稳定、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重要内容,才是符合我国农村改革的一个基本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