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厘清何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及影响公益性实现的因素,对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实现和新一轮医改的走向具有基础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对有关文献的梳理中,笔者发现不同作者对于公益性的界定、公益性的表现、公益性淡化的原因及公益性实现的路径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取得了很多共识,但也不乏矛盾和争锋。 在对公益性的界定方面,有研究者认为:“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医院的公益性”①;有研究者则认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与医院是否公立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不一定就要坚持医院的公益性”②。在公益性的外延方面,有研究者认为:“在没有充分满足绝大部分公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提供所谓个性化、选择性、特需的医疗服务,是不符合医疗的公益性要求的”③;有研究者则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益性目标,公立医院应在今后适当强化人性化设计,同时还应不断满足高收入人群的高端医疗需求”④。在公益性淡化的原因方面,有研究者认为:政府投入不足和缺少相关的政策支持是公立医院公益性缺失的主要原因,而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自身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经营成本过高,医疗服务体系不完善,缺乏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也导致了公益性的缺失;有研究者则提出:“由于目前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结算受到医保局一定的限制,如规定了单病种的限额标准,或单次住院的费用标准等,这给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制约了医疗行为,影响医疗效果,未能保证医院对病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⑤在公益性的实现方面,有研究者提出:“可成立国家层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研究机构,综合构成医疗服务成本和体现劳动价值的所有因素,科学测算医疗服务的真正价格,每年公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准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基准价格,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公立医院的补助力度以及辖区内不同级别公立医院的设置状况,确定不同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以达到除政府财政补偿外的收费补偿及时到位”⑥;有学者却指出:“只要医疗保障体系的支付达到合适的水平,能够补偿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必须付出的合理成本,那么政府就完全没有必要对医疗机构提供额外的补贴。成本究竟是不是合理,要由市场来决定,也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方能显示出来。力图通过行政手段找到合理的成本,必定是缘木求鱼。”⑦类似的争锋不胜枚举。 在公立医院公益性这一问题上矛盾与争锋的形成,研究者个人见地的独特性、学术脉络的区分以及学界对话不足都是重要原因,但除了学术理念的差异外,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比如研究者的自利倾向。本研究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假设之上的:组织具有自利性。从集体的层面看,组织成员的态度倾向受到组织利益的影响。 自利性,特别是政府自利性的理论,在学界已有相关的论述。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⑧卢梭认为,从行政官员身上可以区分出个人固有的意志、全体行政官员的意志和主权者的意志。“按照自然的秩序,这些意志越是能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总是最弱的,团体意志居其次,个人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⑨。马克斯·韦伯在对科层制的分析中提出,科层制具有自我扩张的本能。⑩西梅尔则更是直接地指出,相对于大集团而言,小集团的行动更果断,而且更能有效地运用它们的资源。(11)也就是说,相对于组织松散的公众而言,组织化的政府部门或者医院更容易实现其意志。布坎南则认为,被选举出来或者任命的代表群体的代表或者代理人的利益,与群体成员本身的利益之间可能存在分歧。(12)可以说,自利性是从属于公共性的第二重属性,但也是组织的本质属性。从其合理性方面看,自利性促使组织为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获取有利的资源。从其不利的方面看,组织自利性的扩张有可能违背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具体到公立医院改革问题,著名卫生经济学家萧庆伦尖锐地指出,“中国现在真正难以改革的是政府官员在追逐官位;医生、主任、院长,大多数在权的人在追逐自己的金钱利益和医院的扩张,而不是关心病人。”(13) 本研究试图通过相关文献的内容分析,探讨政府卫生部门和医院在公立医院公益性这一问题上的利益诉求差异。在公立医院改革的博弈中,政府卫生部门和公立医院是利益再分配过程的主要影响者,因此双方利益的契合点才是改革可能的路径。而缺乏组织的公众则难于直接参加规则的制定,在利益表达上又是分散和滞后的,故而在博弈中并不必然能完全实现其利益。本研究将来自政府卫生部门的研究者(以下简称政府)作为政府的代表,将来自医院的研究者(以下简称医院)作为医院的代表,而来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者(以下简称学者)由于对于公立医院改革的利益关切程度不如医院和政府,所以将其视作公众的利益代言人,并以之为参照,审视政府卫生部门和公立医院的利益契合点是否有悖于公众的利益。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