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财政为支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的提出,实质上将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提升到更长远、更全面的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建设目标。因此,如何通过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值得深入研究。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及其选择 一般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尽可能使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中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定义,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共识看法是,均等化并不是强调所有居民都享有完全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承认地区、城乡、人群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对具体的均等化标准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归结起来有以下3种:第一种标准简称为“底线均等”(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这种观点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尽可能使居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不是强调所有居民都享有完全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间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底线均等”。第二种标准简称为“转移支付系数”(李萍、许宏才,2006)。这是财政部确定的,衡量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弥补标准收入与标准支出之间缺口程度的一个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于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量除以地方标准收支差额。转移支付系数越大,均等化程度越高。第三种标准简称为“人均财政支出差距控制”。这种标准是借鉴德国政府间财政均衡的标准,即将各个地区的人均财政支出(按照常住人口)差距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定额度之内。 我们认为,第一种标准的优点,或者说可肯定之处是并不强调所有居民都享有完全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但是我们不赞成以“底线均等”作为标准①,因为“底线均等”只是保证最低的公共服务标准,而无法控制各个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底线与高线之间的差距可能很大,这并不体现均等化含义。第二种标准的优点是在实践工作中正在应用的。但是它的局限性是只对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程度进行计算和反映,而不包括其他转移支付,所以只能反映部分均等化程度,而不可能是全部和最终的均等化程度的结果。 我们建议,在强调机会均等的基础上,不能忽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结果的均等化,换言之,也就是各个地区、各个阶层、城市和农村之间享受公共服务的差异尽可能不要太悬殊。因此,主张以第三种标准作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还有几点要特别说明,一是“人均”的含义。“人均”可以是“户籍人口”的“人均”、“财政供养人口”的“人均”、“常住人口”的“人均”。建议用“常住人口”的“人均”。理由是这样更能使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流动人口,更能够反映一个地区的实际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需要。二是差距的把握,建议在对现状计算基础上,以减少差距量作为实际控制指标,逐步达到各个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差距量控制在不高于或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10%范围之内(个别特殊省区除外)。三是对于不同的财政支出内容可以实行不同差距控制量标准,有些公共服务项目的差距量可以再缩小一些,有些项目差距控制量可以相对大一些,不采取“一刀切”的标准。为了达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必须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关键是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分税制改革的成就与财政管理体制现状 当前运行的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形成的。尽管经过了多次的微调,但本质特征和基本框架依然没有偏离改革时的初衷和目的,所以对当前运行体制的分析就是对分税制改革的分析。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分析,因为目前对这一改革和现行体制的看法存在着严重分歧。抽象肯定的多,具体肯定的少,不理解和没有清晰判断的舆论和认识占较大多数。而此种状态影响到对下一步分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和路径选择,是往回走?还是往前走?前方的路在何处?都值得很好研究。 我们总的看法是:分税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奠定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现行分税制体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改革没有深化、仅仅进行了部分改革而导致的,要坚持分税制改革方向,并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继续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逐步提高到现在的不到50%的水平 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这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和前提。分税制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仅达到10%多一点,近90%的财政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已经失去了对全国各个地方财政调节的财权和财力。这种体制状况如果持续下去,不仅会使地区间的公共服务差距和社会发展差距不断拉大,更为严重的是会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力的削弱,乃至出现大的社会动荡和国家分裂。所以,必须通过分税制改革扭转这种状况。这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将载入我国发展的历史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