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围绕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这一核心,初步明确和规范了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伴随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的改革,中央也多次提出完善各级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指导性意见,各地方逐渐比照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分配关系,划分了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税权,调整与规范了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改变了“财政包干”的财政分配关系,地方政府间财政分权体系和税权划分体系初步形成,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财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来,不时出现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以及基层政府债务的事情,土地收益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有些地区甚至有“土地财政”之称,这些现象无疑反映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现状,反映了我国现行地方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反映了地方政府间财权、税权、事权之间的不协调和矛盾。 一、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现状 伴随着1994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税制改革,在省、市之间的税权划分模式上各地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并各具地方特色的税权划分模式。 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主要采用分权的模式,但是不同地区各有差别,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各地区各具特色,没有形成统一模式 关于地方政府间税收收益权划分,全国31个行政区没有统一模式,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模式一:在省级与地市级①之间设共享收入,省级和地市级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收入来源。仅北京属于此种模式,将个人所得税、契税作为直辖市级固定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作为共享税,按50:50的比例,其余税种则作为各区县的固定收入。 2.模式二:在省级与地市级之间设共享收入,但省级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收收入来源,地市级则没有。目前,仅上海采用此种模式,上海除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其余均属于共享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按所属行业进行划分。 3.模式三:在省级与地市级之间设共享收入,地市级具有相对独立的税收收入来源,而省级则没有。此种方式属于现行地方政府间税收收益权的主要模式。目前除上述2个直辖市外的其他29个地区均采用了此种模式。 (二)共享方式是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的主要方式 从总体来看,共享方式在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各级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有很大的影响。 1.从涉及范围来说,各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模式各不相同,除烟叶税外的其余税种均不同程度采用共享方式分配,各个地区也都实行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共享。 2.从涉及的税收收入来说,采用共享方式分配的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大。根据我国省级、地市级间税收收入的税权分配模式测算,近几年我国36个地区采取共享方式进行税权划分的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约为70%,甚至个别地区采用共享方式划分的税收收入高达90%以上。而且对于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较大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共享方式划分税权。 3.省级、地市级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共享方式。虽然在现有的模式中,大部分地区都拥有省级固定收入或地市级固定收入,但是这些固定的税收收入其总量和比重都相当有限。目前,在我国31个地区中,仅北京、上海这两个直辖市的个别税种属于省级的固定收入,且税收收入有限。除此之外,其余各省的省级税收收入均来自共享方式中属于省级分成部分。而对于地市级来说,虽然财产行为税中的许多税种属于地市级的固定税收,但是这些税收收入较少,且税源分散、税收征管难度较大,主要的税收收入仍是通过共享方式取得的。 (三)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带有鲜明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特征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种多数成为地方政府间的共享税,在地方政府间税种划分体系中,对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大部分地区也采取了共享模式。如有25个地区把增值税划入共享收入;30个地区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收入;22个地区把个人所得税列入共享收入。此外,有29个地区也把营业税也作为共享收入。一些地区将中央与省之间税收返还政策向地市级政府延伸,以1993年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基数,按照一定的系数计算返还数额。除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外,对企业所得税许多地区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以某年为基数确定税收数额,同时对于增量收入则采用一定的比例分成,确定省级与地市级之间的分成收入。 (四)各地区采用共享方式分权的税种与其主体税种呈现大体一致的趋势 虽然各地区采取共享方式分权的税种并不完全相同,但总体来说,对于主体税种大多采用了共享的方式。本文将以2010年部分地区地方税收收入数据进行测算,测算结果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