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社,是传统合作社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自觉引入股份制因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就是在保持合作社基本性质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相关制度因素,对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折价入股的方式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一个成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产权明晰、民主管理、分配公平、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经营新型经济组织,并配套建立起要素流通市场及产权机制。新时期,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促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股份合作社发展理论与实践探索 股份合作社是传统合作社引入股份制因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国内外学术界对合作社发展相关理论进行了系统探索,并将之运用于指导合作社发展实践,使合作社取得了较好的发展。 (一)国外合作社发展理论与实践探索 合作化运动首先在西方兴起,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态,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梳理西方合作社发展相关理论和实践探索,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股份合作社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1.国外合作社发展相关理论 国外合作经济理论是随着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演进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一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思想。合作经济思想起源于空想社会主义。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傅立叶和欧文。他们提出了共同劳动、公平分配的思想,共同劳动并不排除劳动者择业的自由,公平分配并不排除非按劳分配的形式;合作社是人们根据自身需要而自愿组成的进行生产、分配、消费活动的互助组织[1]。二是社会改良主义的合作理论。改良主义者主张通过局部改造或修正资本主义来审视、倡导合作社运动。其中,尼姆学派①主张通过组织消费合作社来逐步消除资本主义的利润制度和竞争制度,建立合作共和国,最终解放劳动者。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派认为,“要遏制资本集中的大势,从资本家的压迫下救出劳动者,除了劳动者彼此间组织生产合作社以外,没有别的办法,但劳动者虽有组织生产合作社的能力,而没有支持生产合作社与资本家对抗的财力,所以国家不能不负起这个责任”[2]。三是无政府主义合作思想。他们提倡劳动者之间的互助,在个人或小集体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契约的形式将劳动者联系起来。由于合作社具有分散、自发和互助的特点,实行自愿联合的原则,因而合作社就成为无政府主义者心目中理想的组织形式。四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合作社的论述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论断和政策性主张,论述的要点是:合作社是一种过渡性的微观制度形式;合作社是使资本关系得以扬弃或否定的一种制度形式;提出了将国有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的合作社经济,内部存在雇佣关系但剥削受到限制的合作经济,劳动者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多种形式组建的合作经济等农业合作社发展类型。 2.国外合作社发展实践 人类第一个合作社——“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②于1844年在英国曼彻斯特诞生,拉开了西方国家合作化运动及合作社发展的帷幕。在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欧美国家合作社发展总的趋势是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渐成为一支有着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力量。合作社企业早已从单一的消费或服务领域,发展到了生产加工领域,从城市发展到农村,涵盖工业、流通、建筑、商业服务业、银行保险业、旅游业、教育、卫生医疗业、交通运输业、渔业等多种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域,农业合作社的经营领域已经覆盖产前、产中和产后全产业链。特别是在农业领域,从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及产品销售等方面,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特别突出。到20世纪末,全世界合作社社员人口总数已达7.5亿人以上,直接受益人口近30亿,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3]。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合作规模逐渐扩大,传统合作制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最致命的缺陷是合作社集资方法的封闭性导致合作社资金的严重不足。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生存发展能力,20世纪60年代,合作社主动进行变革。最主要的变革就是顺应公司制改革及证券化融资的潮流,吸纳股份制的相关制度因素为其所用,解决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问题。借鉴股份制开放性、多渠道、大规模、低成本的筹资功能,在保证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面向社会自然人和法人出售股票,筹集发展资金。于是,股份合作社便应运而生。在这个方面美国可作范例。其基本思路是修订传统合作社只向社员内部集资这一封闭性的筹资方式,引入并对股份制加以改造保留其筹资功能为其所用。其具体做法是:把股份公司的“普通股”改造成为相当于传统合作社的“社员股金”或“入社费”,合作社的普通股只能出售给具有成为合作社社员资格的人,并且每人只许购买一股,持有此种股票的人就是合作社的社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把股份公司的“优先股”改造成为相当于合作社的“资本股金”,这种股票除了一部分出售给社员以外,多数出售给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企业和集团,持这种股票不参与合作社表决即没有表决权;限制分红水平,这种股票在票面上印有面额和固定红利率,但是它的红利率最高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美国规定为8%;适当引入股份制产权约束机制,这种股票在征得合作社同意以后,可以出售和转让,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即“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合作社实现产权约束,但设置了审批环节,是一种有限约束。另一方面,传统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仍然得到坚持,包括自愿入社、民主管理、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交易额分配等本质特征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