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供应链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协调成员企业间的工作流、信息流、物料流和资金流,以实现整体绩效的最优化。然而,与单一企业不同,供应链通常是由多个自利的企业构成,每个企业不仅关心整体利益的大小,更关心整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供应链整体绩效是其成员企业间合作博弈的结果,而作为博弈规则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如合作契约),无疑对于成员企业的行为以及作为行为结果的整体绩效具有最根本的影响。因此,什么样的协调机制有利于提高供应链整体绩效,如何才能达成有效的协调机制,是供应链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它对于指导成员企业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在系统梳理供应链协调机制研究的理论流派及其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家电行业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实证研究成果,提出基于权力博弈视角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分析框架。 2 供应链协调机制理论及其演进路径 在供应链的日常运行中,成员企业间发生着频繁的工作流、信息流、物料流和资金流交换,彼此之间运作的协调性对于供应链整体绩效的影响很大。但是,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供应链管理的职能不可能通过一般的行政管理手段得以实现[1],这就要求通过显性的契约或隐性的惯例,以及更为深层的商业伦理和信念来协调成员企业的行为。这些显性的契约、隐性的惯例以及商业伦理和信念就是广义的供应链协调机制。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以供应合同为起点,逐渐深入到伙伴关系因素乃至契约演化,呈现出从刚性协调到柔性协调,从静态协调到动态协调的演进路径。而且,所有的研究均隐含着一个共同的信念——协调机制向着有效率的方向演化。这与现实是不符的,因为在某些行业的某些发展阶段,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演进是无效率的。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在不断的进化过程中,成员企业确实创造出了许多协调方式,解决了一般市场交易(Spot Manet)所无法克服的囚徒困境问题(如双重边际效应)。基于上述观察,理论研究的任务就变成了何时会产生有效率的协调机制,何时会产生无效率的协调机制。本节系统梳理供应链协调机制理论流派,下节将重点讨论有效协调机制的产生条件。 2.1 供应合同(Supply Contracts)研究 供应合同研究分析不同形式的合作契约对成员企业行为及供应链整体绩效的影响,进而设计出协调供应链的最优合同,如备货合同[2]、回购合同[3]、数量弹性合同[4]、收入共享合同[5]等。 这类研究隐含的前提假设是:供应合同是完备的,只要供应链成员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行事,就可以实现整体绩效的最优化。但恰恰是由于成员企业不可能严格遵照合同条款行事,故而影响了供应合同的协调效果。以回购合同为例,Pasternack认为,如果供应商承诺在商品的销售季节过后,以一定的价格回购零售商没有卖出的商品,零售商就会选择一个使得供应链整体利润最大的订货量[3]。导致协调失败的可能情形有很多,比如当销售季节到来时市场需求并不像最初估计的那样乐观,零售商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所订购的数量,而司法诉讼又是有成本的,并且不总是客观和完美的;再比如当销售季节到来时,市场需求比最初估计的要好很多,供应商可能以各种理由把有限的商品供应给能为其带来更多好处的零售商,同样,司法诉讼并不能完全杜绝此类违约行为。从理论上说,此类无效率现象是未来的不确定性、交易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交易成本(如法律诉讼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6]。由于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是普遍存在的,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应该在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方面有所突破,而这正是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研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2.2 供应链伙伴关系(Supply Chain Partnership)研究 供应链伙伴关系研究认为,以信任与承诺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治理与以正式契约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治理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种协调机制的结合,是建立和维持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保证。 一方面,由于市场、技术等外部环境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针对每一种可能的未来情形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成本巨大,除非某些合同纰漏后果非常严重,否则交易方不会承担如此巨大的签约成本。而承诺和信任由于其固有的自我实施特性,能够极大地减少签约成本。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合同未规定的情形,承诺和信任将发挥重要的作用[7-8]。 另一方面,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关于未来可能情形的条款,明确合同调整的程序,建立执行控制,预期能够减少合同执行阶段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与承诺。另外,长期合同本身增加了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力度。双方共同协商如何面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一签约过程本身也是培育双方信任关系的良好机会[8]。 应该说,合作伙伴关系研究,丰富了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内容,比较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样的协调机制是有效的这一问题。但就协调机制研究的全部目标而言,合作伙伴关系研究与供应合同研究都是不充分的。比如,供应合同研究并没有回答如何才能达成一个有效的契约,合作伙伴关系研究也没有说明如何才能建立信任。也就是说,它们并没有进一步追究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而是止于“什么样的协调机制是有效的”这一层面。这两类研究隐含着这样的假定:如果合作方认定一个协调机制是有效的,就会一致同意采用该机制。但这是不符合现实的,因为每个成员企业在希望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更希望分得更多的“蛋糕”,对于合作收益的争夺,在建立合作机制的时候就开始了。这意味着,协调机制本身也是博弈的产物。所以,为了让一个有效率的协调机制具有可得性,理解协调机制的形成过程和运行机制是不可逾越的研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