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究竟是针对当下社会矛盾的即时策略,还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表现?目前一些研究者满足于用“实例总和”式的研究方法来说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要性,而缺乏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必然性角度的深度阐释,从而在实质上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解为一时偶然的存在物。在唯物史观视阈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现与建设具有历史必然性。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定位的方法论问题 在相关理论研究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定位是一个具有前提性、总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它关系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理解。对此,学界有一个基本的共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基于当前我国社会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处于一个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时期这样一种时代背景,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是研究并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据此,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历史定位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解决国内诸多矛盾的必然选择”。简言之,就是当前我国社会存在很多矛盾冲突、不够和谐,所以要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学界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的必要性或者出场路径问题所持的普遍观点,诸如“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各个阶层的共同愿望和当务之急”。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运用正确的方法不断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②“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只能靠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③此类观点较为多见。 这实际上是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位于解决我国社会诸多矛盾所选择的一种即时策略或对策。 这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要性的理解,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一定意义上,“和谐”正是与“矛盾”相对而言的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确实可以看做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诸多矛盾冲突的一种对策。我国当前确实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这一点正是党中央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策的初衷。《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④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⑤ 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索却不能止步于此。也就是说,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定位于解决我国社会诸多矛盾和问题所选择的一种即时策略或对策,是正确的。但是仅仅止于此,则容易陷入就事论事的狭隘思维,缺乏足够的历史感和理论深度,容易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当做一时偶然的存在物。实际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是针对当下社会矛盾的对策,更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表现,是人类社会形态演进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与构建具有历史必然性,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为完整、深刻的历史定位。这需要我们以唯物辩证法为理论基础,考察“和谐社会”的哲学内涵,在此基础上,以唯物史观为视阈,在与诸种社会形态中所可能出现的社会和谐状态之间的对比中,探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史必然性的根源。 二、唯物辩证法视阈中的“和谐社会”内涵辨析 按照矛盾论来理解“和谐”,这是人们思考和谐概念、探究其内涵的一个惯常思路。人们一般意识中,在谈到“和谐”时,总会自然联系到“矛盾”,进而把两者作为对立的概念,以此为基础来表达对于和谐社会的一些看法,比如认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消解矛盾的过程。实际上矛盾概念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个是哲学意义上的矛盾,亦即唯物辩证法中的辩证矛盾,再一个就是日常生活语言中的矛盾概念。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是指辩证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相互对立的方面之间又斗争又同一关系的哲学范畴,斗争性和同一性是事物辩证矛盾中既相对立又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两种基本属性。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的内在的、互为前提而存在的一种联系,体现着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趋势。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否定的性质,体现着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如包含了阶级敌对势力之间在各方面的对抗冲突。两种属性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便构成了辩证矛盾的运动过程。 而日常意义上的矛盾实际上是属于哲学辩证矛盾的一个具体类别,它可以看做是仅仅指涉对抗状态下的辩证矛盾。而人们在以矛盾论来思考和谐社会时,很多时候并没有真正区分两种意义上的矛盾,于是对于和谐社会的理解就会出现一些模糊不清的言论。比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和谐社会的这种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矛盾,是为了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无矛盾的和谐社会。这个意见是天真的,是错误的。矛盾是消灭不了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有矛盾但不激化、不尖锐的社会状况。”⑥根据唯物辩证法,和谐社会当然不会是无矛盾的社会,实际上任何事物都不会是无矛盾的存在,这种理解是对的,但当说到“矛盾是消灭不了的,原有的矛盾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有矛盾但不激化、不尖锐的社会状况”时,就是值得商榷的了。既然旧的矛盾被解决了,新的又出来了,那么我们到底什么时候才算是达到一个和谐社会?说和谐社会是一种有矛盾但不激化,不尖锐的社会状态,那么如果当公共权力出现一定程度的腐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影响并不大,没有激化干群关系,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和谐社会的应有现象?上述所引说法其实并不为错,只不过很容易引起一些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理解,这就源于对“究竟该从何种意义上的矛盾概念来言说和谐社会”这一问题的理解是不清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