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家庭承包制出现了制度递减效应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三种农地改革的思路,一种是坚持和完善目前的农地集体所有制;一种是农地国有化;一种是实现耕者有其田。三种观点从各自的角度都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农地产权权利保护和改革所需的制度环境。即我国农地承担了“土地财政”下的各级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部分供给、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资本积累、粮食安全等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忽略了我国农地产权权利保护下的制度环境,任何农地产权变革在中国都不会成功。 一、目前农地产权改革观点的评析 (一)坚持和完善农地集体产权制度是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 主张在农地集体产权的前提下,实现农民永佃;农民租赁经营;股份合作制;股份投包制;多层次的土地所有制;共有制等各种创新模式。 从短期静态看,农地集体产权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一定时期内无偿“剥夺”同一社区内其他农民小块土地来满足新增农民的土地需要,即农地产权的不断的边际调整,有利于缓解人口增加带来的就业压力,促进农村社区的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因此,一定社区内的边际微调和土地不断重分,在短期内能成为我国解决广大农民隐性失业的蓄水池。但从长期动态分析和我国宏观经济的长远发展看,农地集体所有制存在以下问题。 1.农地集体产权论者都假设集体(村、组)这个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能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这不符合现实和历史。目前集体产权的土地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权力所有制,集体所有就是官员所有。谁掌握了村子的政治权力,谁就拥有了这种垄断权。农村集体侵害农民土地产权及其收益的案例数不胜数。 (1)农地集体产权论者认为“农地私有→自由买卖→集中兼并→两极分化→农民战争→王朝更替”,这个推论不符合历史事实。历史上造成“土地兼并”主要是由封赐、圈地、投献、有赋税优免特权的权贵吞并不堪赋役负担的民地等政治原因造成的,与平民间的土地流转、甚至民间商业资本的土地购买没有太大的关系。“农地私有—土地买卖—两极分化”造成土地兼并只说纯属想象。而学者的研究,中国私有农地的买卖活动在历史上从未造成土地的高度集中与高度分散。并且我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主要是因官民矛盾而非主佃矛盾的计划所致。 (2)步德茂等人(1994)对18世纪广东土地商品化过程中的研究,美国学者帕金斯对中国农地租佃问题的研究,黄宗智对清代土地转让的研究,毛泽东同志对农地的调查,都证明了农民是最珍爱自己土地的所有者,除非是外力的原因才迫使他们转让自己的土地。在现实的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对土地的热爱和保护是公认的,因此热爱农地的是农民个人,而非其代理人。 根据有关学者的调查,我国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私有化的要求不符合农村社会的实际和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假设。
(3)许志永在2002年夏天对河南、山东等地做的调查发现80%以上的农民主张土地私有。因此,从经济理性逻辑推理,对于存在极大级差地租的大中小城市的郊区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山区的农民,他们的态度可能是不同的。前者倾向于要求实现耕者有其田,以享受农地的级差地租和溢价收益,后者倾向于对于有保障的使用权。 2.农地集体产权残缺。即完整的所有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被删除,这是因为“控制废除私有权利束的职位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其负外部性表现为: (1)农地产权主体虚置和多元,即农地产权主体包括乡镇、村和组;而村委会和组不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法人资格。 (2)集体产权对我国计划生育的外部性是负的。短期内不断重新平均分配地权的制度,起到鼓励生育的作用。例如:多生子女为父母增加个人福利而带来的土地份额可以看作父母的生育效用。 (3)土地产权非稳定性,导致农地不断重分和土地细碎化。根据农村发展研究中心1986年对28000户农民的调查显示,平均4~5口之家的9.2亩土地分成8.99块,平均每块只有1.02亩。1987年对同样的抽样户调查显示,8.9亩分成了10.3块,每块平均0.86亩。1990年农业部调查,我国每个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仅为0.59公顷,分成6~7块不等,平均每块0.09公顷、0.33公顷以下的占54%。杨学成等人2000年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四省344个县(市、区)742个村的调查表明,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调整,平均次数为3.9次,有的一年一调整。 从1978年~2000年,全国农地已经平均重新分配了3.01次。不断重新分地的结果是户均经营的土地面积持续减少。从1984年户均耕地0.62公顷下降到2012年约0.59公顷。 为什么在一个高度重视农民对土地占有关系、强调土地稳定的国家,农地始终处于调整状态呢?部分农村社区由于决策者的偏好,这些乡村干部可以凭借调整土地权力获得经济租外,这导致了农村土地的频繁调整(陈锡文,1993;Johnson,1995;黄小虎,2002;潘明才,2004;Brandt,L.Rozell S.and Turner M.A.,2003)。部分是苑囿于社区人口不断增长,农民基于公平的要求和平均主义的传统,而作出的选择。比如杨学成等组织的4省调查,土地调整的原因依次为:人口增减78%,合并地便于耕作13.5%,耕地被征用7.3%,其他原因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