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出发,讨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识别和判定问题。对该问题的讨论基于以下背景:一方面,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合作社发展中出现了“泛化”和“异化”现象。合作社的“泛化”是指各类农民组织(这些组织可能有合作之名但无合作之实)均被视为(或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异化”是指合作社由发起者或大股东控制,偏离了合作社的本质。由公司和大户主导的合作社,其“异化”现象尤为明显,公司和大户几乎攫取了全部“政策性收益”①,吸收普通农户加入合作社只是为了满足合作社登记条件对社员数目的要求。总体来看,许多合作社是出于追求政策性收益的目的而成立的,农户对合作社的认可度低,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只是挂牌合作社,没有实质运营。 上述现象的存在减弱了合作社发展的光芒,也引起人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度的分歧。一方面,一些学者和官员在承认合作社发展存在“泛化”和“异化”的同时,又对这些现象的存在持宽容态度。徐旭初(2005)认为,应当注意合作社发展可能带来的帕累托改进,虽然从当前看农户获得的收益不多,但长期可寄期望于通过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使得博弈各方力量对比发生改变以及政府更多地规范和引导。黄祖辉等(2009)认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质的规定性(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正在发生漂移,但是,“要充分认识合作社有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的不可避免性,不必强制性干预这种漂移的发生,而应该鼓励合作社社员通过合作社章程自主选择是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这种漂移的发生”。全国人大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写道:“法律实施中要正确处理规范性与包容性的关系,提高合作社的运行质量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适度规范,促其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逐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② 另一方面,许多学者从更激进的态度出发,质疑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郭玮(2005)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概括为“总量不多、分布不广、影响不大、寿命不长”,认为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学家自人民公社解散以来的“特殊关爱”和“长期坚持”所致,从而质疑合作社存在的可能性和价值。熊万胜(2009)认为,合作社发展中广泛存在着“名实分离”的现象,合作社是“资源的选择性再分配体系”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自主性空间的建构行为”的“制度化进程中的意外后果”。樊红敏(2011)认为,合作社发展之所以出现“内卷化”③现象,是由于许多研究“把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应然的价值追求,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效与初衷之间、制度文本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差距”。 本文认为,姑且不论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的示范作用以及中国农民对组织创新的需求,单从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外部性所引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领域看,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相比,合作社是一种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马彦丽,2008)。但是,与“先发展,后规范”的观点不同,笔者认为,合作社的“泛化”和“异化”不仅起了错误的示范作用,而且挤占了真正的合作社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导致政策优惠资源的错配,从长期看将损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基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判定和识别的标准 (一)从概念看合作社的质的规定性 “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梁巧、黄祖辉,2011)。国际合作社联盟认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④这个概念除强调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外,还强调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和价值理念。相比之下,美国在合作社的发展中更注重其经济功能,将合作社明确界定为一种经济组织。美国农业部农村发展中心认为,合作社是由其服务的使用者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其特征是“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⑤。威斯康星大学合作社研究中心(UWCC)认为:“合作社是为了满足社员需求而建立的组织,社员通过民主选举的理事会控制合作社,收益和利润基于社员的使用和惠顾进行分配。”⑥各国合作社立法大多秉承合作社首先是经济实体这一理念。例如,中国台湾将合作社定义为“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之团体。合作社为法人”⑦。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①合作社是一个“经济实体”,②合作社是“用户所有、用户控制和用户受益”的组织。 (二)从合作社原则看合作社质的规定性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其本质规定性的具体体现。192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0次代表大会在“罗虚戴尔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国际合作社原则,并于1937年做了进一步修订。其内容包括:①自愿入社;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③现金交易;④按市价销售;⑤只销售货真量足的商品;⑥按惠顾额分配盈余;⑦重视对社员的教育;⑧政治与宗教中立。然而,在实践中很难有合作社能够遵守上述的全部合作社原则。因为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不同,合作社实践多种多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社发展的约束条件也在发生变化。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分别于1966年、1995年对合作社原则作了修改,但一些基本原则并没有变化。它们是:①自愿入社;②民主控制;③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这些原则被人们称为合作社的经典原则。能否遵守以上三条原则被视为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合作社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