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房价暴涨,房地产市场节节攀高,对此中央政府不断出台相应的调控政策,但是收效有限。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同时,我们注意到地方政府从土地开发与土地出让中获得的收入急剧增加,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28197.7亿元,较2009年的15910.2亿元增长了77.2%;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合同价款高达31500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6%。出让土地带来的相关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但是,随着土地相关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越来越强,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土地财政”的发展,影响到地方财政的稳定及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因此,要解决高房价等社会经济问题,必须先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 大部分学者认为“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出让土地取得土地出让金收入;二是通过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带来相关税费收入的增加;三是通过土地抵押获取债务收入。在本文分析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将“土地财政”界定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收入和税收收入。 与许多国家依靠对存量土地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相异,我国“土地财政”的发展主要是依靠土地出让的增加及土地价格的暴涨。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地方政府热衷于与土地有关的财政行为?“土地财政”行为会对地方财政产生什么影响?“土地财政”是否应该继续发展?本文的基本分析框架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土地财政”的现状;第二部分说明“土地财政”存在及发展的原因;第三部分分析“土地财政”行为的影响;第四部分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土地财政”的现状 首先,我们对近10年来我国“土地财政”的发展情况做一个简要的分析:从表1我们看到,2001-2003年我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合计约为9100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5%;2004年受宏观经济环境——流动性过剩影响,对房地产的投资快速增加,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47%。2005年,为抑制对房地产的过热投资,中央实行收紧地根的政策,受政策影响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虽然,中央一直致力于控制土地的不合理出让,但是土地出让的高收益诱发地方政府不断扩大土地出让规模,其结果就是2005-2007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直线上升。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土地出让金收入减少了262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下降到了36.22%。2009年,经济形势较2008年有所好转,土地出让金收入增加,达到了15910.2亿元,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48.83%。2010年土地出让金收入进一步大幅度上涨,达到了地方财政收入的69.43%。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持续增加,达31500亿元,同比增长了11.71%。2012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为26900亿元,同2011年相比显著下降,但从整体上看,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依旧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地方政府出让土地除直接获得土地出让金之外,还有一系列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收入逐年增加,2007年与土地相关的税收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0%,2010年该比例上升到了27.5%。将土地出让金收入与相关税收收入合并,我们发现2010年“土地财政”收入与当年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相当,规模庞大。
二、“土地财政”产生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与土地有关的财政行为?吴群和李永乐(2010)、周飞舟(2010)认为当前我国的财政分权模式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土地财政”。梁若冰(2009)、张双长和李稻葵(2010)同样认为,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不得不实施“土地财政”行为。董再平(2008)认为,“土地财政”的形成与现有土地出让管理制度及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相关。周黎安(2007)认为,以GDP和财政收入为主的政绩考核制度,诱发地方政府实行“土地财政”,扩张财政支出规模以促进经济建设。陈国富和卿志琼(2009)认为,农民土地产权权能的缺失,为“土地财政”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从现有研究出发,笔者认为当前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分税制改革造成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是“土地财政”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前,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经济激励不足问题,中央曾尝试扩大地方政府财政和企业管理的权限,实行财政包干制,地方政府成为有独立经济利益、追求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实体。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往往对当地企业实行税负减免,再以收取其他费用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以避免和中央政府分成。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初步理顺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形成了中央政府主导型的财政体制。其将税收分为三大类: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而地方税源一般则较为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同时还规定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 分税制改革使得税收收入大幅度向中央倾斜,同时,由于税收立法权的集中,以及中央对地方非税费用收入的规范与管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减少,其相对收入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如图1所示,分税制改革之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划分财政收入,中央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从1993年的22.02%迅速上升到了1994年的55.70%,之后虽然经历了几次波动,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在2000年之后稳定在52%—54%之间。相较之下,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从分税制改革前的70%左右骤降到50%以下,财政收入分配比重大幅度降低。此外,由于在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并未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进行相应的改革,造成了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的越位与缺失,大量的基本公共服务被下放,基层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从图2我们看到中央政府的支出比重从1990年的32.57%下降到2012年的14.93%,而地方政府的支出比重则上升到了2012年的85.07%。地方政府不足50%的收入需要负担80%的支出,面对这30%的财政收支缺口,地方政府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实施“非正式”的收入自主权,借助预算外收入来补充,尤其是归地方所有的土地出让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