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综合国力迅速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而与此同时,也出现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等诸多问题。如何面对社会发展中的成绩和问题,探索中国未来的发展模式和路径,成为当下诸多学者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认为,从权力结构的视角看,中国经济改革的根本推动力在于不断完善权力结构,中国改革过程是中央政府权力逐渐下放并不断培育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从而建立多元化权力结构的过程。 一、“放权”推动着中国的改革开放 权力是人类社会一个普遍且重要的现象,权力无所不在。罗素认为,“权力”是社会科学中的基本概念①。对权力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学者从不同的领域和视角给出了不同的界定。本文认为,权力是权力主体凭借掌控的资源,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影响他人(权力客体)的能力。在这里,资源可以是有形资源如武力、货币、自然资源、劳动力等,也可以是无形资源,如知识、信息、组织(制度)等。现代社会主要包括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这三大类。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包括共同的利益和原则),凭借政治资源如军队、警察、法庭组织,合法性支配、制约政治客体的能力②。在现代社会,政治权力的渗透功能已大大增强,它渗透到社会的经济、生活、文化、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行政权力是政治权力在日常事务管理中行使的权力,行政权力主体一般表现为各个层级的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权力是经济主体凭借掌控的经济资源,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影响他人(经济客体)的能力。经济权力又包括个人的经济权力和组织(企业)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力对资源的掌控程度表现为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等。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明确区分了“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③他指出:“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可见,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利,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④社会权力则是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凭借社会资源影响社会客体的行为的能力。社会权力主体包括宗教、教育、舆论、各类公益组织、社团等。社会权力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社会性。 一般而言,不同权力主体应具有各自的权力边界。在现代社会中,因为政治权力具有更大的强制性,相对于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而言,政治权力一般处于强势地位。我们可以通过对权力结构的分析来研究不同的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是政府权力对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的直接替代,即行政权力替代经济权力或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合二为一,这种权力结构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资源配置的无效率。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几乎所有的行业,从市场准入到原材料供应,从价格的制定到产量的安排,都是由政府直接规定的,行政权力可以说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发达的市场体制下,个人、企业和政府不仅表现为利益主体,也表现为相应的权力主体,政府和企业的职能是明晰的,各自的权力边界是明确的。个人的经济权力主要决定人力资本的投向和消费;企业的经济权力主要决定私人物品的生产、投资、销售及企业内部资本配置;政府的权力主要决定公共品供给、市场的制度建设以及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等。各自的权力边界决定了各个权力主体的资源配置范围,任何权力主体对其他权力主体的行为替代,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影响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经济改革可以说就是解放生产力的改革。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表明,导致社会体制变革的动力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⑤在这里,生产力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这种特性,才导致它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以及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断积累,最后通过制度变革来进行调整。而在中国的现代社会,承载生产力的主体无疑是经济主体,培育更多的经济主体、给予经济主体更大的经济权力,就是解放生产力,就是推动中国改革。所以,从权力结构变化的视角看,改革是中央政府权力下放和分解的一个复杂的过程,是培育市场主体和经济权力、社会权力的过程,也是解放生产力和释放经济活力的过程。 二、中国改革开放的“放权”路径 中国改革的放权过程主要从微观层面和中观层面两个路径展开。改革开放微观层面的放权表现在对经济主体,包括农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放权。对于农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表现为“放权创利”的过程,对国有企业而言表现为“放权让利”的过程。对农民的放权创利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来体现的。1978年6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安徽省委和四川省委农村经济政策的经验: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实行生产责任制,减轻生产队和社员的负担;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正当的家庭副业。这一时期,“大包干”生产责任制陆续实行了。1983年初,实行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双包”的生产队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98%。这一阶段对农民放权的结果是,1985年农村总产值较1978年增长了近3倍,农村产业结构也日趋合理。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的逐步放权过程和政府的放权程度息息相关。1981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198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提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8年“两会”明确规定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1月鼓励个人创办中小企业的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施行;2005年2月国务院颁发文件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这个时期,中国的民营经济就是这样随着政府一步步放权而发展壮大的。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也开始了逐步的“放权让利”过程,为了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1978年9月国务院召开务虚会提出要适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正式提出“放权让利”;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1992年9月,中央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要求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独立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法人;1999年8月中央召开会议提出进一步对国有企业的股份进行“放权”;进入21世纪,还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产权结构配置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们看到,上述政策法规的相继提出、修改、推进的过程,正是政府权力不断下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