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的步伐,以改革的逻辑总结其中的经验,明确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一、三十多年来改革回顾 改革30余年来,中国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前期单边突进的改革遗留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拖累经济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障碍。改革的基本经验主要是依靠改革开放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不断扩大而取得的。 (一)改革使中国的面貌发生了变化 回顾过去的30余年,中国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截至2011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401202亿元人民币,比改革初始的3645亿元增长了110多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增长了185倍;农村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2150万人;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64206亿美元,是世界第二经济体;外汇储备超过3万亿美元,为世界第一位;外商直接投资居第二位。与此同时,我国在文化建设、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取得显著成就,城乡居民的消费能力大幅提高,2011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3919亿元,比改革之初增长102倍,消费结构逐步升级。谷物、肉类、棉花等主要农产品,钢、煤等主要工业品产量均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代表国家总体发展水平的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有了明显的提高。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明显改善。 比直观的经济发展成果更为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一系列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经济制度和运行格局日趋完善: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二是现代市场体系初步建立,要素市场进一步发育。三是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经济调节体系逐步完善。四是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逐步深入。五是开放型经济进入新阶段,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六是其他各项改革有序推进。这些制度层面的改革成果更加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使中国实现了三个伟大转变,一是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从封闭半封闭走向全面开放,三是从贫穷落后转向富裕小康的社会主义。 (二)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前期单边突进的改革遗留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拖累经济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障碍,而且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随着生存型阶段向发展型阶段的转变,我国需求结构开始发生明显变化,新的需求和旧的体制的矛盾也日益凸显,新老问题同时并存,影响改革的深化。目前仍存在的矛盾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与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的矛盾。我们喊了许多年的垄断行业改革,过去几年也有一定的进展,但一些行业在应对危机中出现明显的“国进民退”趋势,民营经济发展受到更大的冲击。以资源环境为例,高能耗经济和高碳经济赖以生存的最根本的体制基础,就是资源要素的行政控制和价格扭曲。在我们价格改革滞后的同时,现行资源税负过低,而且征税范围过小,也是低成本投资扩张的重要原因。 二是社会公共需求转型与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的矛盾。我国已开始从私人产品短缺时代进入公共产品短缺时代,但相应的社会体制改革还不适应这个时代变化的趋势。公共产品短缺成为阻碍扩大内需、制约发展方式转型的一个重要因素。1990-2008年的18年间,城市和农村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年均增幅分别为21%和15%,比同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幅分别高7个和4个百分点。公共产品短缺使我国消费率不断下降,消费率水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低于传统“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2007年,巴西、印度和俄罗斯消费率分别达到75.7%、64.9%和67.0%,而我国最终消费率为49.0%,2008年进一步下降到48.6%;居民消费率更是偏低,2007年仅为35.6%,2008年又降为35.3%。 三是政府作用的发挥与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滞后的矛盾。无论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还是适应社会需求变化的社会体制改革,最终都取决于政府自身建设与改革的进程。应当说,近几年政府改革有明显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例如,近年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来看,政府仍然是经济建设型的运作模式,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服务上还没有严格的职责划分,财政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比重还不高,地方政府的注意力仍然集中在追求经济总量的扩张上。 四是依法治国的理念尚未能完全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虽然早已确立,但是一方面行政部门职能缺位、错位、越位并存,行政审批门槛多、公共服务不到位、权力行使不规范等问题严重阻滞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宪法》明确的法院、检察院独立司法没有被严格恪守,律师权利不被尊重,各类司法判决屡造社会各界质疑,最高法、最高检两会报告多年来反对票保持高位,彰显法治状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脱节。市场经济当中利益主体各不相同,市场经济的运行实际也是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利益交换、协调的过程,是不断产生矛盾又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司法承载着保障这些矛盾有效、迅速解决,维护不同市场主体利益交换、协调通畅运行的重要功能。法治的溃败不仅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更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为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