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是国家凭借其特殊身份,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者强制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我国目前水资源的状况是: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空间和时间分布不均、污染严重,水资源的缺乏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增加的矛盾将长期存在。这一矛盾的形成,既有自然条件和人口方面的因素,也有公民节水意识淡薄的因素,更与长期以来我国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上缺乏科学规划、政策缺失等制度因素密不可分。本文选取俄、荷、德三国,对其水资源税的情况做简要的介绍,试图为我国水资源费税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俄、荷、德三国水资源税实践及经验① 欧洲是世界上较早开始系统对水资源进行立法保护并征收水资源税的地区。俄罗斯、荷兰、德国等国在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俄罗斯:水资源税 1.水资源税立法情况。俄罗斯是个自然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水资源十分丰富,2010年,人均可更新淡水量达31 877立方米,位居世界前列。丰富的水资源不仅为俄罗斯提供了良好的自然环境,而且为灌溉、旅游、渔业生产等提供了有利条件。俄罗斯有关水资源税的立法依据是1995年通过并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水法》。这部法典规定了俄联邦、州和地方的水权关系。《俄罗斯联邦水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主体法律制度共同组成了俄罗斯水资源税制的立法体系。自2005年1月起,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二十五章第二部分关于水资源税的规定,俄罗斯开始征收水资源税,取代之前征收的水资源费。 纳税人。按照《俄罗斯联邦税法》规定,在俄境内从事相关的或是具体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或调水,专用水域的取水,水电工程用水和漂运木材用水等等。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基于健康治理目的的用水、用于灾害和消防目的的用水以及鱼类养殖业用水等15种情况不属于水资源税征收范围。 税基和税率。工程调水的税基根据纳税期间的水流流速和用水量确定;在专用水域上用水,根据用水许可证或是用水协议上约定的用水面积确定税基;水力发电和森林采伐则参照发电量和木材量确定相应税基。水资源税的税率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如不同季节、不同河流的情况等。对森林采伐业征收的水资源税税率在不同河流上都不同。居民用水的水资源税税率大致为每千立方米70卢布。相比大多数欧洲国家,这个税率明显偏低。 税收优惠。俄罗斯在普遍征收水资源税的同时也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水资源使用给予了税收优惠,重点集中在基于国民健康的水资源使用、环保航运、渔业生产、土壤改良、国防用水以及残疾人服务和儿童游乐场用水等方面。 2.水资源税征管和使用。水资源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计算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不得晚于本次纳税期间开始的20天,对于延期缴纳水资源税的要根据应缴未缴税款的0.3%按天加收滞纳金。根据《俄罗斯联邦水法》第124条,水资源税款40%纳入联邦预算,另60%纳入联邦主体预算。水资源税虽占俄联邦税收收入的比重不高,但专款专用,对治理保护境内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② (二)荷兰:水资源税 荷兰是欧洲人均水资源量相对丰富的国家,2010年人均可更新淡水量为5 426立方米。淡水资源丰富的荷兰非常重视对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2010年废水收集系统人口比重和废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均为99%,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荷兰还是世界上最早开征水资源税的国家之一。 1.水资源税立法情况。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水资源,荷兰早在1970年就通过了《地表水污染法案》,1981年又通过了《地下水法案》,并于1995年1月开始对开采和使用清洁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地下水的个人和开采机构的业主。 征税范围:荷兰的水资源税只对地下水资源征收(不仅对工业用水征收,还对居民用水征收),对地表水用水不征收。 税基和税率:根据《地下水法案》,水资源税税基是所开采的地下水数量,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饮用水企业适用的税率为0.34荷兰盾/立方米,其他单位和个人适用的税率为0.17荷兰盾/立方米。总体来说,荷兰的水资源税税率偏低,还不到饮用水成本的1%,节约水资源的效果不明显。③ 税收优惠:取水后地下水回渗或回排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使用地下水制成的饮料,使用了环保包装的,可以申请税收减免;使用地下水进行冷却或供热,使用后完全回排的,可以减免税款。另外,农业实验或灌溉、环境保护用水、建筑业工地为排水而开采地下水等情况,免征水资源税。 2.水资源税征管和使用。荷兰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由分布全国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负责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省属专门机构,由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代表组成,有官员、学者和普通民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水资源税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地下水的研究、管理和成本补偿方面支出。 (三)德国:水资源税 1.水资源税立法情况。德国人均淡水资源并不丰富,人均可更新淡水量仅为2 140立方米。德国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2007年其废水收集系统人口比重达96%,废水处理厂受益人口比重为95%。该比例在欧洲仅次于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