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农业经营制度创新指明了方向。近年来,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地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其中,重庆市、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四川省等省(市)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以重庆市为例,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市已有1121家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入社成员23.35万户,出资总额52.21亿元,作价出资土地69.42万亩,统一经营土地104.38万亩。所谓“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指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年限、质量等级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以后作为出资入股合作社,并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掌握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等关键事务的决策权;对以地入股统一经营产生的收益主要采取“基本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分配(方志权、陈怡,2009;丁关良、蒋莉,2010;高海、欧阳仁根,2011;王新霆、王明照,2011)。张晓山(2011)认为,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一种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然而,如何看待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如何分析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现阶段的产权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集聚生产要素和完善治理机制会来带什么影响?本文希望从多要素合作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增进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二、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案例分析 由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定量研究所必需的资料,所以,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本文以重庆市为例,在蔬菜、养殖、粮食三个产业领域分别选取一个持续运行两年以上的合作社作为分析对象。案例分析力求客观展现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而不作主观分析。案例资料主要来源于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类总结材料,前后两次(2011年12月和2013年3月)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及成员的第一手访谈资料,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议文本、章程、制度等档案资料,通过三角验证的方法进行比对和补充,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一)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 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月,最初只有22户成员,全部以现金出资,每户4000元,登记注册出资总额8.8万元,以生产经营小葱、元须、油麦菜、辣椒、茄果等无公害蔬菜为主。由于注册资金小,合作社发展受到一定制约。鉴于此,合作社于2009年1月开展了土地入股试点。截止到2013年2月底,合作社成员发展到388户,蔬菜种植规模为5700亩,统一经营面积3700亩,其中,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2200亩,成员分户经营面积2000亩。合作社按照生产管理的需要建立了技术服务组、机械服务组、市场开发组、财务组等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采取“七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品种、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机械化耕作、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组织施肥和施药等生产管理、统一组织产品销售、统一包装和申请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实行集约化经营。对成员因土地不成片、没有实行统一经营的蔬菜,由成员分户生产、合作社采取优惠的价格统一组织销售,分户结算,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分配。 在出资方面,根据当地近五年蔬菜种植收益测算,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三年的收益评估作价为1050元/亩,2200亩土地的作价出资总额为231万元;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面积每亩配套缴纳200元现金出资,出资总额为44万元;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现金形式出资76万元;118户成员在合作社既没有以现金出资,也没有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在决策方面,以地入股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健全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目前,理事会成员5名,理事长为蔬菜运销大户,其他4名均是蔬菜生产大户;理监事会成员3名,都是蔬菜生产大户。合作社重大决策坚持民主管理,从章程的制定、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制度的订立到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尽可能尊重成员的意愿。在收益分配方面,合作社事先都与成员签订了《万州区小岩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成员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入股集中统一集约经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作社实行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的收益主要采取“基本收益+二次返利”的办法分配。按照协议约定,每亩土地每年不低于500元的土地收益分配给入社成员,每年分两次兑现。对于扣除基本收益支付以后的以地入股统一经营部分的盈余,首先提取10%的风险金,然后按照成员的股份份额分配,每年结算。对没有实行以地入股统一经营的部分,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剩余视为可分配盈余,按照交易量返还给成员,每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