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建设,是继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在城市启动社区建设之后,于2006年推行的另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建设活动。迄今为止,此项活动已在全国约十分之一的县和行政村展开。按照政策设计,农村社区建设将改变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居住分散、村庄基础设施薄弱和公共服务缺乏的现状,重新构建新的乡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对于这一社会实践的动机、价值、过程及成效等方面,学界和社会从一开始就产生了分歧意见。与此相对应的是,不同地区的农民既产生了消极、回避、沉默、抵制、拖延的情绪,也出现了积极、肯定、呼应、支持、参与的意见,这些态度和行动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特征。 在全国普遍性的追求地方政绩的宏观背景下,为何不同地区的农民群体的反应差别如此巨大?考察学界的解释,农民的满意或不满意程度既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水平有关,更取决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到了保障。那么,这一社会建设的政策和过程究竟如何引发了农民的利益和权利的变化?其中从政府政策制定到农民行为反馈的逻辑演进又是怎样的? 本文首先评析了既有研究中关于农民态度差异的解释。地方经济差异、政府财政投入水平固然会影响到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水平和推进速度,从而影响农民的满意度,受众的感受更与地方政府的政策设计和运作密切相关。本文将农村的集体产权治理作为关键性变量,考察了当前农村从村委会体制向社区制的转换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异质性的不断增强,既有的村治格局正面临着冲击与挑战。最基础性和核心的变化是乡村集体产权的结构与形态。再次,本文考察了不同地区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对农民的宅基地、村庄“三资”所采取的政策,这些“模糊化”或“清晰化”的地方政策蕴含着改革思路的内在差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广大农民的不同态度。继而,本文从社区建设的政策制定、集体产权变革的收益分配以及产权变革的运作方式三个环节,对各地农民的不同意见反馈、行为选择和行动表达进行深入的剖析,由此构建起产权治理变革与农民态度之间的逻辑关联。最后本文对这种关联性进行了总结。农村产权治理的总体发展趋向是乡村产权关系从模糊走向清晰,从封闭走向开放,这将从根本上改变社区的治理结构,重塑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关系。 一、争议中的问题 1.农村社区建设:一场新的社会实验 按照通常的理解,社区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纽带”、“社会交往”以及“认同意识”是社区或共同体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①社区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完全是自然或自发的过程,也是人们有意识的参与、干预和行动的结果。在中国,社区建设最初出现于大城市,它被定义为“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② 农村社区建设起步较晚。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将“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纳入阶段性目标中。近年来,农村社区建设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被赋予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2001年启动以来,农村社区建设经历了试点(2001-2006年)、实验(2007-2008年)和全覆盖(2009年至今)三个阶段。2009年,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标志农村社区建设开始步入加速发展的新时期。迄今为止,民政部在全国已经设立了296个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占全国2858个县(市、区)的10%。据不完全统计,2004-2011年全国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累积建立了76122个,占全国594658个行政村的12.8%。③短短几年时间内,成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着力推动的重要工程,快速在农村地区全面展开。 2.肯定VS质疑:社会与学界的争议 对于这一探索性实践,社会和学界从一开始就存在明显的意见分歧,并引发了较为激烈的争议。从政策初衷和设计的角度来看,相关政府部门和不少学者均赋予了高度的价值评判和现实期望。④他们认为,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大部分村庄必须得到改造,农民也有必要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农民迁居新区以后,精神面貌和社区治理结构都会发生变化。⑤这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和农村的弱势地位;有利于节约耕地,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可节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效增加农村公共品供给;并通过住房抵押促进农村金融发展。⑥农村社区的文化功能也能够得以彰显。“这些农村社区文化活动改变了农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单调生活习惯,新文化氛围的改变,丰富了他们的生活。”⑦ 批评者的质疑目光主要落在地方政府的政策目的及其实施效果。他们指出,这一场由政府推动的村庄转为农村社区的工程,其目的不纯:通过宅基地置换出大量工业用地,目的不在社区建设本身而是工业建设。农民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可能流于形式,公共产品供给的目的难以达到。⑧部分媒体则批评一些地方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理解为扒旧房盖新房、拆平房建楼房、撤小村并社区,把新型农村社区建成了华而不实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⑨这些“消灭村庄”、“大拆大建”及“逼农民上楼”的行为,是“土地财政”及行政机器驱动下的“伪城市化”。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