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人类生存应该有的基本权利,政府有责任对自身无法实现基本住房需求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本文认为:政府应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体系总体目标,坚持三大政策原则,即:第一,政府负责,市场服务。政府对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程度不同甚至“兜底”的保障,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参与住房保障。第二,保障基本,基本保障。对住房在基本住房条件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提供基本的保障性住房。第三,大政统一,因地制宜。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全国统一,具体标准、具体政策因地制宜。建立中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制度体系,核心内容包括:建立对住房困难家庭政府梯度保障的体制,建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实物分配和货币分配并举的以货币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建立政府领导、出资人监管、非营利机构执行、企业社会服务的保障房管理体制;建立政府负责、市场参与的持续运行的机制;建立依法监督的四方监管机制。 一、我国住房保障及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总体问题:规划思路不清晰,法律制度不健全 规划思路不明确。尽管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居”的目标,其间也出台了一些办法,但是,到目前为止,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对急剧增加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进行全面、系统、长远的规划,没有提出明确的目标定位、解决原则、解决路径和保障措施的规划。 法律制度不健全。到目前,关于住房社会保障中央和地方仅有一些决定和条例,国家还没有制定针对保障房建设的法律法规。谁来规划、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搁浅;怎样建设、管理、分配、消费保障性住房,因缺乏法律规范而变形。 (二)保障形式:保障层次少,保障比例低 我国中低收入家庭众多,情况差别大,住房保障体系应具有适当比例、多层次、多形式。但是,目前的保障形式:其一,保障层次少,主要停留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积金,仅一些地方推出少量的限价房;其二,保障比例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小,公积金覆盖面窄;其三,取得方式单一,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廉租房只租不售,公积金多缴多贷。因此,无法为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必要而经济的住房保障。 (三)保障标准:住房建设标准不具体,价格与补贴标准不规范 针对不同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标准和补贴标准应有所区别。但目前情况是:一方面,全国和各地区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租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区位、配套设施和定价等方面尚未制定明确而有差别的标准,导致不少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与商品房无差别;另一方面,不同收入阶层的公积金缴贷及住房补贴也没有合适的差别标准。 (四)保障对象:具体保障对象不明确,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 目前,全国及各城市没有建立包括住房在内的居民收入、资产等动态的信息系统,从而也就更难以构建各类住房保障的清晰规范的标准线;再者,没有科学、合理和透明的准入机制,没有建立透明的保障房获取的轮候制度。另外,没有建立根据保障对象情况的变化,退出保障体系或者在不同保障层面上转换的机制,从而无法公平、合理、准确确定谁该享受以及享受何种保障,导致一些家庭开豪华车住保障房、后来先得,弱势家庭望房兴叹的不公平现象。 (五)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分工不明,行政制衡机制不健全 1.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模糊。在资金投入、土地供给和税收减免等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没有一个合理而清晰的分担制度。总体上中央分担较少;在住房保障的法律、政策、规划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方面,中央与地方缺乏合理的职能分工和有效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中央没有很好地制定法律、政策和规划,履行决策权,同时对地方的监督不力。 2.地方决策不主动。由于中央没有行使相应的决策权以及分权的体制,使地方政府自然成为决策与执行的核心。在财税、土地及其政绩考核制度背景下,出于利益考虑,会做出尽量推卸住房保障责任的错误决策。 3.地方执行政策比较乏力。目前负责住房保障的牵头职能部门在中央层面是住建部,在地方层面是相关的建设或房管部门,但目前实现住房保障的手段分别掌握在如发改委、财政、税务、金融、国土等部门,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划硬约束条件下,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相互制衡,建设部门无法保证这些手段有力实施。与此同时,无论从专业性还是业务量,目前的建设和房管主管部门也不能很好地完成保障房的投融资、建设、分配和运营、监管等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4.开发经营主体不合适。目前保障房基本由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没有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开发机构,采取的开发模式是通过优惠或让利政策,让开发商代建和代经营的形式,利润空间小。导致开发商或者将代建保障房建成商品房出售,或者缺乏积极性,或者提供低劣保障房源。 5.监管与制衡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由于没有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和详细的规划要求,监督制衡没有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在考核政府政绩时,住房保障等民生事业缺乏硬性规定和问责制度,相关部门不惧监督。另外,无论是对下级部门或者同级部门,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的力量有限,无法完成对住房保障的监管任务。 (六)保障手段:制度不匹配,措施不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