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解四大纠结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保护私有财产入宪之后,学界关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研究,尽管仍然存在土地国有制、①集体所有制、②私有制、③复合或二级(国家与农民或国有与集体或集体与农有)④等众多方案的争论,并依然主要体现为农地“公有”或农地“私有”的关键性分歧,但对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及现有土地制度难以保障农民权益的认识却是一致的。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分歧各方在面对国家建设发展征地、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两极分化等实践问题时,大都惊人而一致地陷入“防农之权,甚于防川”的困局,并形成了需要化解的四大纠结。 1.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与政府规划用地、征地,即社会发展权的纠结。就农地公有论者看,他们认为土地公有可方便国家低成本征地,方便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明确的农村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可防范农民胡搅蛮缠、肆意提高地价,或惜售土地、影响国家建设。不仅忽视了作为“小私有者”的农民的正当财产权益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在整体上不应存在根本冲突的事实,将农民维护正当权益与个别农民的胡搅蛮缠混为一谈,把农民视为“刁蛮”之民,进而把保护农民的正当财产权与国家利益相对立;而且主张政府应与贫弱农民争利,甚至剥夺农民与工商业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平等博弈权。就土地私有论者来说,他们虽指出土地私有后,农民对土地的利用仍将受到国家宏观监管权实施的应有制约,并以国外土地农有也没有“排斥国家为公共利益而需要的土地征用”,说明土地农有后政府仍然“可以凭借社会管理者身份行使其职能,照样对农地实施有效规划管理与征管;⑤但他们的问题是,既没有正视农民土地权益与国家利益必然存在的正常性矛盾,更没有突破学界与社会长期对农民形成的成见,破解农民“刁民”论。其实,所谓农民征地中的“胡搅蛮缠”及“钉子户”等问题,一是主要来自目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模糊情况下,政府行政与农民维权都长期存在边界模糊不清的问题,双方矛盾自然难分难解。二是所有对农民的征地都是通过强势的政府一手操作,政府竟然自设所谓的“公益”与“商用”两类征地而施予不合理的两种补偿标准,导致普遍假借“公益”用地之名,多征地、乱征地、转商用、转地产,少给补偿,谋取暴利,让农民在“公益”与“商用”圈套中,一面堂堂正正要具体的个人为所谓的“公益”做贡献,另一面还要为假政府之名义谋私利的行为买单,眼睁睁吞咽“明”与“暗”两粒“苦果”,政府与农民的矛盾自然加剧。三是政府公权行使时不正确对待农民,不仅总是以权势压人,而且还动辄武力相加,无视农民的正当财产利益,往往激化政府与农民间的矛盾。四是即使如此,所谓“胡搅蛮缠”或“钉子户”毕竟也还是极少数。不澄清上述这些带本质性的基本问题,论争双方就只能陷入农民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权之间的空谈或无穷的纠结误区。 2.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与所谓农业规模经营或结构调整问题的纠结。一方面,农地公有论者(除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外,还包括国家、集体、农民三层次权益制以及双重复合制)大多从“公有”易于政府短时期内规划管理和调整转让、促进规模经营形成等传统认识出发,认为农地农有会导致农民惜售,从而阻碍农地流转与集中,造成农地小规模经营的凝固化,⑥阻碍规模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农地私有论者则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产权明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民只有获得土地所有权后,才能借助市场机制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和结构调整。⑦在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或产业结构调整上,公有与私有论两者本来的目标完全一致,却陷入主张完全相反的对立中。仔细分析,其分歧实质首先是: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与结构调整,是依靠行政还是通过市场,依靠的主体是政府还是农民?而更为深层的问题是,需要破除在农民与市场、农户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关系问题上长期形成的理论误区。近百年以来,中国社会精英们以静止的观点看待个体农民及其农户家庭经济,形成了农民及其农户家庭经营阻碍了中国商品经济和农业生产规模经营的理论认识。其实,农民及农户家庭经济原本就具有自发的激励功能和随市场发展的适应转化功能,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适应性较强的经营模式,我将其称之为“动态开放”的农户经济。⑧多大的经营规模适度,种植什么更能利益最大化,有谁更能比具体的经营者农民或农户更清楚?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规模的“大”与“小”本是共处的统一体,是相对的和可变的,“小”是“大”的基础,“大”是“小”的发展;经营规模也非总是越大越好,其发展方向选择则要取决于制度设置与各种经济要素配置的空间。由于我们缺乏对农民(户)家庭经济的适时重新认识,长期深陷于对农户经济的误读中,以至于在“一大二公”挫败后仍未能醒悟,自然无法找到政府以外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或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依靠力量: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的主要依靠力量既不能是“公有”,也不能仅停留于市场层面,而应是依靠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农民自主选择的经营模式。这是需要化解的第二个纠结。 3.保障农民农地财产权益与防止社会两极分化问题的纠结。一方面,基于土地买卖会导致土地兼并,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酿成农民战争的历史“成说”,土地公有论者推论,“农地私有制……可能导致农村两极分化,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⑨这是将土地财产权农民所有与两极分化画等号。另一方面,土地私有论者则认为,产权明晰能“减少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增加农民土地价值,促进农村劳力转移,解脱农民的土地束缚,进而防止贫富分化带来社会动荡;⑩或进一步论证历史上的农民战争并非由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导致土地兼并与贫富分化而引发。(11)在这里,双方的分歧主要在农地私有是否导致贫富分化问题上各执一端,实质是在将贫富分化与贫富差别过大混为一谈的同时,又能容忍与接受真正导致差别或分化的源头即市场竞争和目前差别过大的现实。其实,财产权私有本身就是社会发展与分化的产物,中国改革开放立足“先富后富论”推动了整个社会发展,就是对传统贫富分化内涵重新认识的产物;社会发展不是追求收入与财富没有分化与差别,而是不能差别过大,目前整个社会的问题不是有差别或分化,而是差别过大。(12)然而,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如仅就贫富差别或分化而论,市场经济导致的激烈竞争应是贫富差别或分化的机制源头;工商业的风险与利润均最大,自然影响与推动贫富差别与分化作用最大;工商业者竞争导致的“大”分化就不是贫富分化?农民竞争致富导致的“小”分化就成了贫富分化且影响社会稳定?尤其费解的是:我们谈论规模经营时,害怕农地财产权农有会使农民不轻易放弃土地而阻碍土地流动;而我们谈论承担社会救济或保障时,却又担心农地财产权农有后的农地流转将导致贫富分化,进而希望借助土地公有来阻止农地流动;我们谈论农地财产权农民所有可能导致贫富分化,却不去面对现实中农民因土地集体所有而农地财产权益模糊,屡屡发生“以地谋私”、“以地暴富”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受损及致贫的现象,不愿去正视农地的所谓集体所有对现实社会两极分化的推波助澜和城乡差距的急剧拉大。(13)在这里,真不知道是些什么逻辑支撑了学界的论争思维?它除了从传统的农民“愚昧无知”论、“阶级优越论”、“农户家庭经济阻碍规模经营”论和继续所谓的让农户经济“小生产”“绝种”的思维中可以得到解释外,我们还能否再作出何种更合理的解释?这是第三大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