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制改革是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重要关口,无论是解决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还是推动以扩大内需为突破口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1]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紧密关联,是关系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面的改革,亟须解决总量、结构、机制等系统性问题[2]。总体看,较之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涉及面更广,内在关系更复杂,成本和风险更高,等不起也急不得。[3]必须对社会体制改革难度有充分认识,对社会体制运行内在规律作深入探索,加强顶层设计,找准突破口,逐步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社会体制。[4] 一、社会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 社会体制是以实现既定社会建设目标为指向的系统化制度安排,在当今中国,就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社会制度体系,根本上是要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结构及其运行机制,[5]充分实现和保障人的社会权利。社会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包括社会运行体制、社会组织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6]核心在理顺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关键在构建社会治理机制和社会认同机制。基本内涵上,应包括五个层面:第一,人的社会权利主要体现为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二,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第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调节好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第四,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根本上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五,完善的社会体制,靠政府、社会、公民共同推动。基于此,提出社会体制改革的制度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体制改革路径框架图 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现路径 (一)立足点:保障生存权发展权 社会体制由一系列社会权利构成,其核心是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如果说改革开放30多年,基本解决了社会成员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经济权利,那么社会体制改革就是要赋予社会成员更多的社会权利。[7] 生存权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包括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以及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这一诠释阐明生存权至少包含生命权、安全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8]体现在社会领域,生命权就是保障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安全权就是维护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健康权就是保障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受教育权就是至少应向每个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规教育和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劳动就业权就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就是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 发展权是指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自由权、平等权和参与权。[8]自由权,不仅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自由,当前更应促进人的充分自由流动。因为社会成员流动性越强,越能说明一个社会的开放与活跃。这种流动,不仅包括横向的区域性和职业性流动,还包括纵向的身份性和阶层性流动,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流动。平等权,在社会领域表现为社会成员公平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包括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参与权,在社会领域表现为社会成员通过有效的平台和途径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理论上,生存权和发展权有明显界限划分,但现实社会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10]社会成员既享有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又通过享有发展权促进其生存权更好地实现。从社会角度也是如此,社会既通过提供社会成员应当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其生存权,又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发展权提供更合理、更高水平的生存权保障条件。 (二)目标取向:促进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11]充分实现和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首要的是解决公平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建设的目标,其科学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的方方面面,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尤其是在效率与公平面前,社会体制改革理应选择公平正义作为基本的目标取向。 社会公平既是一种价值观,更是关系权利、机会和资源配置的社会制度结构。作为社会体制的核心,社会权利是社会成员与生带来的,不存在地区和阶层差别,即具有平等属性。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成员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保护,[12]进而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某种程度上讲,公平正义也是生产力。实现和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首先应当建立公平的权利保障制度。机会是人们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应把机会和权利分开,建立平等享有机会的制度。资源是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享有机会的载体和外部条件,需要建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社会制度。 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既有“横向公正”,也包括“纵向公正”。“横向公正”即水平公正,指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社会对社会成员生活与发展所必需的衣食住行、卫生、医疗、教育等,设立最低的提供标准,社会成员至少可以在这一标准下平等地获取这些物品和服务。[13]这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目标。“纵向公正”,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占有上,即通过对富人、穷人等社会不同收入阶层进行收入分配调整,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等方式,促进公平正义。从资源分配出发,社会权利的公平,首先要让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并尽可能便捷提供。其次平等享有机会,特别是对有限的优质资源拥有或公平竞争。这既体现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享有的全过程中,还在于教育、就业等关键节点上。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占有,更需要公平,以汇聚社会前进的动力。[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