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作为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异常活跃,据20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大约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随着民间借贷规模扩张和参与者日益增多,失控和异化的事件也频频出现,部分企业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老板逃债跑路等问题,严重冲击了社会经济秩序。中央政府密切关注着温州的民间金融,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均由中央政府和浙江地方政府联合推动并且享有法律保护,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综观民间金融的发展轨迹,可以发现早期的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协调发展,民间金融自发响应获利机会产生了诱致性制度变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诱致性制度变迁远不能满足民间金融和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形成了强大的倒逼机制,迫使政府推动强制性变迁。就民间金融而言,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如何实现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有什么内在缺陷?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什么时机条件?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展开研究。 一、民间金融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其局限性 林毅夫提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且强制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一种制度安排如果从生产和交易费用考虑,比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就有可能诱发制度变迁。[1]253-279 (一)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和民间金融的获利需求诱致金融制度变迁 根据制度变迁的二分理论,笔者认为,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是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国的民间金融是改革开放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产物。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中国一直在推行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国有金融机构是唯一合法的金融产权形式,民间金融或者民营金融受到政府的打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几乎完全从地上转入到“地下”,民间金融甚至成为了非法金融的代称。然而民间金融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以更快更隐蔽的方式扩张,甚至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撑力量。正是在这一时期,浙江、江苏、广东、福建一带的民营经济高速发展,形成了所谓的“中国经济之谜”,[2]西方学者认为只有通过发展金融体系和完善法律才能带动经济发展的模式并没有在中国出现,相反,中国的金融形式非常单一,法律水平不高,金融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匹配,并且国有金融主要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证券市场也是为国有企业筹资而设立的,民营经济的发展自始至终未获得正规金融制度的支持。民间金融的发起者响应了这一获利机会,成为民营经济的资金提供者,同时也成为推动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正如拉坦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新的收入流是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间金融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互助性的会和盈利性的金融机构(组织)。早期常见的互助会,以轮会和标会为例,虽然没有类似于现代金融的严格制度和契约,但是会首对于资金的来源、使用以及使用顺序都有详细的安排和记录,对于没有及时交纳会金的成员也会通过声誉等惩罚机制予以排斥,会首常常是由会员票选出来的具有声望的长者或见过世面的人,对于成员争议能够很好地平衡。互助性的会常见于早期的乡村社会,依赖血缘、地缘等社会关系运行,具有互助性和关系治理的制度特征。会的形成最初是为了解决突发的消费性需要,后来演变为满足生产性需要和小额的投资性需要。但是互助性质的轮会毕竟只是临时性的松散组织,参与人员和会金规模有限,一旦互助目的完成,组织很快会被解散。 显然互助会难以满足民营企业大规模的资金需求,更多的民间金融朝着机构化的方向演化,比如以盈利为目的的当铺、钱庄、典当行等,这些民营机构主观上追求潜在的外部利润,客观上则弥补了制度不均衡下正规金融的效率损失,促使金融制度从边缘开始进行局部和小规模的自主性创新。民间金融组织通过各种规则来量化抵押品、约束还款时间和资金价格等,这些规则有些是约定俗成的行规,有些是借贷双方单独协商的结果,也有些是长期演化形成的标准化组织制度,不同的规则用于应对不同的群体,民间金融组织的治理方式介乎于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之间。选择这种“半关系半契约”治理模式是民间金融组织追求潜在利润和降低现行成本的必然结果,首先,相较于早期的乡村熟人社会,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借贷群体日益多元化,既有亲戚朋友也有陌生人,但更多的是朋友的朋友。显然,对亲近的人采用关系治理有助于节约信息成本和缔约成本;对不太亲密的朋友采用半关系治理既能提高收益又能尽量减少信息成本。其次,民间借贷常收取数倍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利益回报,体现了契约治理的特征。民间金融服务的企业大多规模小且经营风险高,资金需求“短、频、快”,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收取高回报一方面用于弥补民营企业的风险成本,另一方面则是缘于资金供求关系的长期失衡。另外,借贷过程体现了关系治理的一面,民间金融对抵押品普遍要求不高、放款速度快、借贷手续简便、还款方式相对灵活等等,这些都是关系治理的常见特征。收款过程则体现了契约治理的一面,拖欠利息需要缴纳多倍的滞纳金或者罚款,按时偿还贷款则再借不难等等。民间金融从关系治理过渡到半关系半契约治理,是民营组织响应市场获利机会的过程,同时也是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和谐发展的过程。民间金融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快速、小额、少抵押或者免抵押的借贷服务,而这些恰好是国有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的风险,因此民间金融通过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弥补了国有金融产品形式单一化的缺陷,节约了借贷交易成本,实现了需求诱致性的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