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施行,经历了一个曲折和缓慢发展的历程。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是中国最早涉及所得税的法律文件,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所得税法规,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43年出台《所得税法》,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诞生,并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历史政治原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难以真正推行。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现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三税并轨。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1500元/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自2006年起实施。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为2000元/月,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高到3500元/月,并且将一直施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由5%降为3%。 另外,自2010年1月1日起,按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至今已有30多个年头。经过多年的不断改革与发展,这一税种,从制度建设到税款的征收管理,都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不断加强。1994年实施新税制到2002年的9月间,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在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更是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月,并且工资薪金所得由原来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为3%~45%的七级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行分类征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二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即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三是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对我国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3500元,对外国居民和中国非居民每月定额扣除4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四是单纯的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而不考虑取得收入的个人的家庭人口及整体收入状况;五是同时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