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12)05-0001-06 文化事业单位是我国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载体。然而,事业单位本身却是我国特有组织,是计划体制下国家包办文化事业的基本组织实体。改革开放特别是2005年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来,文化事业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需要,在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文化事业单位的计划体制特征至今依然明显,诸多深层次改革难题仍未破解,因而,改革基础尚不牢固,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一、改革探索 从现实改革与理论探讨分析,有四个模式在改革中程度不同地实施并获得相应理论支持。 1.“市场化”模式 自1978年《人民日报》等以“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启动文化事业体制改革后,“市场化”曾是改革主导模式:以引入经济激励机制、改变传统行政化运行模式、激发单位活力为起点的改革,将“推向市场”作为改革方向。改革具体内容包括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开展以文补文、多业补文,艺术团体实行双轨制,推行集团化运营、实施转企改制等,特别是2003年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作为中心环节。从总体看,文化单位是整个事业领域企业化改革进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改革政策部门甚至要求到2012年基本完成转企改制任务。截止到2011年3月底,全国出版社完成转企改制94%,新华书店完成接近100%,电影制片厂完成93%,电影公司完成88%,电影院完成89%,电视剧制作机构完成88%,党报党刊发行体制改革完成100%,文艺院团完成31%。这一模式与我国市场导向性改革总体趋势相一致,又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包办、财政供养、脱离社会的传统事业运行方式。改革结果曾被认为是“改革使得事业单位越来越不像政府机关,越来越像企业”[1],一些学者对这一模式予以理论上的支持:“我国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适应文化产品市场化的发展规律”[2]。 2.现代事业制度模式 文化事业单位工作是文化,体制是事业,因而其改革必然与事业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对传统事业体制的最早冲击来自市场化改革,企业化管理、双轨体制、集团化运行等必然要求文化事业体制进行调整并与之适应。1986年人事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明确鼓励一些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文艺、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给。1989年财政部颁发《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采取多种预算管理方式(全拨、差拨、自收自支),并鼓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2003年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引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原则,将文化事业单位分为公益性单位、实行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行单位及确定为企业单位三种类型,并分别提出不同的改革要求。一些学者对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建立政事分开、企事分开、资事分开、责任明确、多方筹资、多元约束、管理科学的现代事业制度的设想,并设计和论述了这种新型事业制度的基本框架与主要特征[3]。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将现代文化事业制度作为改革模式:“坚持分类改革,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文化事业制度”,“要从积极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文化事业制度的高度上给予战略安排。”[4] 3.公共文化服务模式 21世纪以来,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由理论探讨进入改革实践。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将文化分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主要是事业单位)为骨干。事业与产业分途发展、文化事业成为公共服务重要内容,这为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要求与理路: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不是简单“废与立”的问题,而是如何适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如何有效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问题。这样,“非营利性文化事业单位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转变”[5]成为文化事业体制改革应有之义。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事业单位体制重构关系,不同学者从不同层面予以阐述:一是立足保障公民文化权利实现探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重构问题[6];二是引入公共产品理论,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共性”寻找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依据[7]。 4.多元供给模式 在国外新公共管理、公民社会等理论与实践影响下,包括文化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模式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重视。20世纪90年代后期部分学者提出一种“非营利化”事业体制改革思路,“参考国外普遍通行的非营利单位的体制及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模式”[8]。湖北省乡镇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上海市成立民间组织性质的社区文化中心等,可视为这一思路的现实实践。其后,上述改革思路逐步纳入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兴办国家允许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要求,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多元供给另一种模式则提出更为开阔的思路,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乃至文化改革发展的整体框架思考文化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关于未来文化事业单位的组织模式的设计,不应该有先验的框架,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领域和具体任务,灵活务实地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如非政府公共机构、非营利机构、各种形式的信托和基金以及协会,等等。应该明确的是,未来文化事业单位组织模式最核心的问题是,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直接控制的脱离和自主运营”[9]。 上述四种改革模式均从不同层面触及传统体制的痼疾,特别是探讨了事业单位与公共文化服务关系,及如何改变激励模式、转变运行机制、改革组织体制等问题,为改革提供有益思路并程度不同地影响了改革进程。但诸多涉及改革基础、改革方向、组织属性等的重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如社会转型、文化产业与事业分途发展条件下改革方向如何确定?未来文化事业单位体制如何构建?政事关系如何理顺?国家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关系如何把握?分类改革如何设计与推进?治理机制如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模式如何形成?……加之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滞后,文化体制改革许多深层次矛盾尚未解决,致使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目标模式选择依然有待明确。因此,如何按照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明确改革目标模式,加快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成为重大战略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