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当前,中国农地产权由于受到多重强势权利主体的侵犯,使得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排他性不强。中国农地产权的弱排他性势必导致强势一方侵蚀弱势一方的产权冲突,进而使得农民利益严重受损和农地资源的低效配置。农民利益受损将严重危害农业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而农地资源的低效配置势必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其效率的提高。因此,深刻揭示中国农地产权的弱排他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产权冲突,对于准确把握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规律,明确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和突破重点,实现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研究集中于以产权为分析工具。西方产权学派的核心概念是“产权”(property rights)。德姆塞茨(Demsetz,2003)把产权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其意义在于形成一个人在同他人的交易中能理性地把握的那些预期,这些预期在法律、习俗和社会惯例中得到实现。[1]诺斯(1994)则指出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而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行为及行为规范的函数。[2]通过这些概念,产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收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科斯、阿尔钦、诺斯,2001)。[3]从经济学的观点看,相对于共有产权与国有产权,私有产权是最为有效率的(科斯、阿尔钦、诺斯,2001)。[3] 对于产权的基本内容,德姆塞茨(2003)提出产投具有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转移性(alienability)的特性。[1]思拉恩·埃格特森(1992)将其界定为三个方面的权利即使用者权利,从资产中获取收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的权利。[4]周雪光(2005)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1)资产使用的剩余决定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除合同规定的他人租用的权利之外的全部决定权;(2)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所得的收入有着全部支配权;(3)资产的转移权,即产权所有者有将其资产转让给其他人的决定权。而这一范式的基本逻辑是以产权私有,即可以在市场上无障碍自由交易为前提。[5] 从这个角度来研究当前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有三个主要方面。首先是对集体所有制的产权性质进行回答。这类学者关注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残缺”(姚洋,2000),[6]认为农民从来就没有放弃和国家的博弈,但由于所有权的多面性以及国家与农民之间所签订合同的不完备性,所有权必然残缺,所有者对某种所有权会根据其所获得利益做出反应。其次,从效率角度阐释这种所有制的正反面意义。普罗特曼(1994)指出,中国农民具有不确定的“准所有权”,农户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是土地制度不稳定的原因,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调整会给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带来伤害且不利于土地经营。[7]再次是土地产权改革方向。由于农地产权效率低下,多数学者主张彻底改革以明晰农地产权。其中有三种主张:(1)农村土地国有化改革(陆奕彪,2000)。[8](2)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周其仁,1995)。[9](3)农民“退出权”方案设计(林毅夫,2000)。[10]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农地的“产权残缺”导致了农地产权的弱排他性及其产权冲突。因此,如何构建中国农地产权的排他性制度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中国农地产权的弱排他性 排他性农地产权结构需要产权主体独享排他性产权及其相关权能,但中国的农地产权由于受到多重强势权利主体的侵犯,不仅农地所有权排他性有限,而且农地产权权能也在其弱排他性机制传导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非排他性。 农地所有权缺少排他性。现行法律规定导致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宪法》笼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民法通则》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却将农地界定为两级或三级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农地到底归属何种主体所有不得而知。又由于农村地权缺少完善登记制度,国家和农村土地边界模糊,农地所有权非排他性问题不可避免。同时,农民集体并非民法所确立的三个民事主体之一,农地所有权在实践中受到地方政府和村组干部的实际控制而无排他性可言。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和股份权是属于不同的产权范畴和权利安排,且相关法律也规定农民集体是农地产权的所有者,《民法通则》却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既与法理不符,也为乡镇干部对本应由农民享有的排他性所有权实施实际控制权留下了制度缺口。最后,几乎所有涉及农地所有权的法律都对农地所有的控制权予以明确限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从事对农村土地进行租卖等交易行为,控制性农地权能交易只能通过征用方式完成,这为国家侵入排他性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