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文献研究动向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没有像经济制度变迁那样走诱致性和强制性交互演进之路,而是选择了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是一种非需求导向型的机制演进,容易导致制度供给不足或过剩。突出表现在:满足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制度的需求对金融创新的推动不足;体现市场经济、金融创新需求的金融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稀缺资源”;金融监管制度呈非均衡状态,金融运行中不断积累深层次的矛盾和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损失不断扩大、金融创新的激励功能及对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递减。要实现金融监管的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就需要从金融监管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进行分析,探索创造一个灵活的、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和形成高效和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的监管制度。 在金融监管制度供给方面的研究,国内很多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我国金融制度的非均衡变迁进行分析,认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在总体上体现出政府供给主导型的特征,而需求主导型变迁尚未形成;在制度运行效率方面,现行金融制度还明显存在着制度有效供给不足和无效供给过度的非均衡性[1~3]。一些学者从金融监管的效率来评价金融监管制度的供给,指出在传统的合规性金融监管体制下,消费者与监管者往往容易忽视监管成本,或者容易夸大监管的收益而低估监管的成本,从而导致对监管的过度需求与过度供给,最终形成过度监管。因此,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越来越强调“适度监管”;要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就得对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4~7]。针对我国金融制度出现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并存的制度悖论,究其为何会出现制度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问题,很多学者认为,一是因金融创新的制度需求不足而导致创新无效;二是制度失衡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制度供给过剩,政府供给型的金融监管制度偏重于针对金融机构的制度供给,而缺少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债权人权利和股东权利的制度供给,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监管制度并没有专门供给[8~10]。 关于金融监管制度需求方面的研究,国内很多学者还通过不同国家和地区监管水平与金融发展关系的比较,以及监管制度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的影响分析,揭示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完善有效的监管制度,发展中国家未来的金融改革与发展应该重视制度的作用,尤其是市场基础制度的影响;金融制度演进的每一步都源于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供给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需求行为[11,12]。理论上讲,健康发展的金融市场是有效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基础,建立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与监管制度,要跳出现有框架之外寻求制度上的转型,在监管制度上,从政府管制转为独立的、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于新的金融制度的创新起着关键作用。金融制度的创新实际上是监管主体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在监管主体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中,创新主体通过创新获得了收益,监管主体通过监管活动提高了监管水平。然而不断出现的潜在利润促使制度非均衡,诱使人们进行制度创新,因而制度非均衡也就成了制度变迁的轨迹。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是制度非均衡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度总是由均衡到非均衡,再由非均衡到均衡不断地螺旋式地向前发展,制度的均衡和非均衡的相互转换来源于制度安排的获利能力[13~17]。 根据现有的研究文献笔者试作如下概括:金融监管制度有供给拉动需求型和需求推动供给型这两种类型。供给推动需求型是指政府、金融监管当局借助直接和间接的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监管制度创新和供给,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充当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主体,以满足现有的和潜在的金融稳定和风险管理需求;需求拉动供给型是指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行为主体在给定的市场条件下,为确立实现潜在利益、规避风险而形成自下而上对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的需求。从现有的研究来看,研究者关注的只是金融监管制度供求和变迁的一个方面,只是侧重于供给或者需求层次的单方面改进,没有将二者的变迁进行有机的结合。正是基于此,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供给需求的均衡,无论是完全的市场化还是完全的政府控制都不是理想的模式,仅从金融监管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单方面改进是无法达成改革目标的。这就必须寻求第三条道路,既要有供给的适当超前性,也要有需求的拉动,走强制性和诱致性的交互演进之路。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方向。 二、金融监管制度演进的动态均衡逻辑分析 (一)需求推动下的监管制度动态均衡逻辑分析 制度需求是由制度产生的社会净效益决定的,对制度变迁的需求也是对其预期获得潜在的经济利益。金融监管的制度需求是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下,经济主体无法获得潜在利益,因而具有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和动力,金融监管制度在一般情况下是需求决定供给。一方面,从金融监管制度的需求角度来看,自金融监管制度产生起,其监管对象(不论个人、机构乃至国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它们总是在不断通过制度创新寻求超越现有监管制度的约束。金融机构寻求制度突破的单个行动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合力,表现为一种整体性寻求突破的制度创新行动。而且,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公共产品”的性质,其他机构必然以“搭便车”形式迅速跟进,以期获得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收益。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者试图对监管制度实现突破,寻求新的获利机会,为其通过制度创新突破现有监管制度提供了有效激励。这不仅使针对现有监管制度的创新突破持续不断,而且使制度创新的“资产专用性”降低,并被同类被监管者纷纷学习效仿,产生扩散效应。如果监管机构不对此采取施救措施,很可能导致现有监管制度被全面突破,从而使监管制度处于严重供给不足的状态。 另一方面,当决定制度需求的社会净效益大于决定制度供给的个别净效益时,对新制度服务需求的产生往往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现实中产生了新的监管制度需求,监管者的制度供给动机减弱,金融监管制度很有可能出现需求大于供给的供求失衡现象。由于现行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制度结构的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制度结构预期,出现了一种获取新的“潜在利益”的机会。本来微观金融创新主体对这种潜在利益有着强烈的追求动机,但基于金融监管制度供给政府主导型性质,政府对这种“潜在利益”的追求缺乏兴趣,从而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惰性”,抑制了微观金融创新主体的制度需求,造成了金融监管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供给,金融监管制度供给明显不足。